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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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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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55/2020 [2022] HKDC 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55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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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控罪。 2.他的認罪答辯不獲控方接納。 3.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案情簡述 4.2019年10月12日凌晨約3時20分,被告人駕駛一輛的士在荃灣德士古道(往沙田方向)荃薈商場外,距離荃榮街與德士古道的T形交匯路口約40米的馬路位置,撞到一名推著手推車的男子。該名男子其後被送往醫院搶救,最終不治。 5.案發地點並不是行人過路處。本席裁定被告人沒有適當的專注及謹慎,觀察路面的情況。雖然他有嘗試剎車及扭軚,但亦避免不到此次意外事情的發生。 求情陳述 6.被告人現年60歲,他和前妻育有一名兒子。兒子現在和他的前妻同住。被告人的前妻因被告人賭博欠下債務,於兩年前和他離婚。 7.被告人於1981年取得駕駛執照,他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但他有四項交通定罪紀錄,其中兩項涉及不小心駕駛。 8.被告人任職夜班的士司機約20年,每月平均賺取港幣10,000元。 9.代表被告人的莊大律師求情時表示,被告人的駕駛紀錄尚算良好,本案並不涉及超速、酒後駕駛、違反交通規例等元素。莊大律師強調案情不屬於同類案件嚴重的級別,他希望法庭能夠盡量輕判。 判刑理由 10.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天生 [2011] 1 HKLRD 337一案,楊振權大法官(當時官階)強調,一輛汽車在不負責任的駕駛者手中,可以是極具殺傷力的武器。駕駛者必須時刻謹記小心駕駛,避免對無辜市民造成傷亡。 11.楊大法官亦指,對一名駕駛者而言,因交通意外而被判監本身不論監禁時間長短,已是極為苛刻之懲罰。 12.本案的起因無疑是被告人沒有適當的專注,察覺到死者在其駕駛車輛的行車線上。誠然案發地點並不是行人過路處,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有超速駕駛或違反交通規例的情節。縱使如此,法庭在判刑時亦需要顧及死者的離世對其家人所帶來的痛苦及怨憤。 13.本席在判刑前替被告人索取了一份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感化官在報告中給予被告人非常正面的評價,被告人指他因意外導致死者離世有深切的悔疚,他提醒自己日後駕駛要加倍小心,以避免同類事情發生,他願意義務工作方式去彌補他的過錯。因應被告人的健康狀況,感化官建議被告人接受一個短時期的社會服務令。 14.本席考慮了被告人的背景,意外的起因,他認罪及顯示出真誠的悔意。本席認為可以以社會服務令方式處理被告人的判刑。 15.按被告人的健康狀況,本席接納感化官的建議,判處被告人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16.就停牌命令方面,被告人希望本席不要判處相關命令,因他除駕駛之外,並沒有其他謀生技能。 17.本席要指出停牌命令主要作用是保護公眾,而職業司機是道路經常使用者,對其他道路使用人士及途人構成的機會較非職業司機多。再者,今次意外導致有人死亡的結果是嚴重的。 18.考慮了所有因素,包括停牌令可能會令被告人失去收入一段時間,本席認為取消被告人駕駛資格4個月是合適的。此4個月的停牌命令由今天起生效,期間被告人不得駕駛任何車輛,並需在停牌命令結束3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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