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 Van Chung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49/202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February 2022.
1. 2020年1月28日,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拒絕給予申請人許可,有關他的免遣返保護聲請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就此上訴,2021年9月10日上訴法庭作出判決 [1] ,駁回上訴。申請人在2021年9月23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
CACV 49/2021 [2022] HKCA 2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49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46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1.2020年1月28日,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拒絕給予申請人許可,有關他的免遣返保護聲請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就此上訴,2021年9月10日上訴法庭作出判決[1],駁回上訴。申請人在2021年9月23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2.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根據《實務指示》2.1,在2021年9月23日作出指示,這申請由上訴法庭以書面方式處理,申請人須於2021年10月7日或之前,呈交書面陳詞。申請人卻沒有按照法庭指示,呈交書面陳詞。 3.申請人是越南國民,他聲稱在2016年3月28日非法入境香港,並向入境事務處自首,同日提出免遣返聲請。他聲稱如被送返越南,他的債主會因他無力償還債務傷害甚至殺害他。 4.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在2017年6月26日拒絕了他的免遣返聲請,他就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在2019年2月15日,駁回他的上訴。 5.他於2019年2月19日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彭法官在2021年1月28日拒絕了申請。 6.2021年2月8日,申請人存檔《上訴通知書》,對彭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在2021年4月26日進行聆訊,上訴法庭於2021年9月10日頒下書面判決駁回上訴。 7.申請人在2021年9月23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理由 8.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非宗教式誓詞,重申他在越南遇到的問題,但並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據[2]。 分析及裁決 9.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b)條,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10.申請人在本申請,未能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他沒有指出上訴法庭駁回他的上訴有任何錯誤之處,亦未能顯示擬提出的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1.本庭故此拒絕給予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頒令撤銷申請人在2021年9月23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申請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4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