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 Van Chung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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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年1月28日,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拒絕給予申請人許可,有關他的免遣返保護聲請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就此上訴,2021年9月10日上訴法庭作出判決 [1] ,駁回上訴。申請人在2021年9月23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49/2021[2022] HKCA 26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5 Feb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49/2021

[2022] HKCA 2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49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46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TRAN VAN CHUNG  
 
建議答辯人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入境事務處處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判案書日期: 2022年2月25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20年1月28日,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拒絕給予申請人許可,有關他的免遣返保護聲請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就此上訴,2021年9月10日上訴法庭作出判決[1],駁回上訴。申請人在2021年9月23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2.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根據《實務指示》2.1,在2021年9月23日作出指示,這申請由上訴法庭以書面方式處理,申請人須於2021年10月7日或之前,呈交書面陳詞。申請人卻沒有按照法庭指示,呈交書面陳詞。

3.申請人是越南國民,他聲稱在2016年3月28日非法入境香港,並向入境事務處自首,同日提出免遣返聲請。他聲稱如被送返越南,他的債主會因他無力償還債務傷害甚至殺害他。

4.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在2017年6月26日拒絕了他的免遣返聲請,他就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在2019年2月15日,駁回他的上訴。

5.他於2019年2月19日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彭法官在2021年1月28日拒絕了申請。

6.2021年2月8日,申請人存檔《上訴通知書》,對彭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在2021年4月26日進行聆訊,上訴法庭於2021年9月10日頒下書面判決駁回上訴。

7.申請人在2021年9月23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理由

8.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非宗教式誓詞,重申他在越南遇到的問題,但並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據[2]

分析及裁決

9.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b)條,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10.申請人在本申請,未能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他沒有指出上訴法庭駁回他的上訴有任何錯誤之處,亦未能顯示擬提出的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1.本庭故此拒絕給予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頒令撤銷申請人在2021年9月23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周家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2021] HKCA 1291

[2] 他在誓章指稱因看不明法庭的信,要找人幫忙閲讀,故須申請逾期上訴,不過實際上他是在限期届滿之前提交《提出動議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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