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Hoang Vinh Hoa 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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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1年12月24日,申請人存檔傳票和誓章,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原審法官」)2020年8月5日撤銷他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向上訴法庭重新申請延展上訴期限。

Cites 3 cases

Case No.CAMP 593/2021[2022] HKCA 27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5 Feb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593/2021

[2022] HKCA 2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2021年第593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HCAL 285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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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HOANG VINH H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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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判決書日期: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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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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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2021年12月24日,申請人存檔傳票和誓章,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原審法官」)2020年8月5日撤銷他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向上訴法庭重新申請延展上訴期限。

2.申請人在2022年1月3日向法庭提交一封信函,內容是以法定語文(即中文或英文)以外的語文書寫,亦沒有連同相關的中文或英文翻譯本。法庭在2022年1月13日發信申請人,通知未能處理該信函,並將提交書面陳詞的日期延展至2022年1月31日。然而,申請人至今沒有提交任何書面陳詞。

3.根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A(1)條規則,上訴法庭可以不經口頭聆訊而只基於提交的文件裁決非正審申請。本庭經考慮申請人提交的傳票及誓章,認為本申請適合不經口頭聆訊而只基於提交的文件及書面陳詞作出裁決。

4.申請人是越南國民,現年56歲。他在非法進入香港後,在2016年9月12日向入境事務處自首,並在同日提出免遣返保護聲稱。他聲稱如被送返越南,他的債主會因他無力償還債務而傷害甚至殺害他,以及越南公安會因他離開越南到香港尋求協助而拘留及傷害他。申請人聲稱的詳情載於入境事務處處長(「入境處處長」)決定通知書的第6及7段。本庭在此不重複。

5.入境處處長在2018年2月9日發出決定通知書,就酷刑風險、《人權法案》第2條及第3條風險以及遭受迫害風險的理由作出考慮,拒絕了申請人的免遣返保護聲請。

6.申請人不服處長的決定,在2018年2月22日向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7.上訴委員會經考慮 ST v Betty Kwan (CACV 115/2013) 案例的原則及上訴的資料及爭議的性質後,決定不經聆訊而只就案件的所有文件進行審理和裁決,並在2018年12月6日發出決定書,駁回上訴人的上訴。上訴委員會主要認爲,按申請人聲稱的經歷及遭遇,他承受的傷害未達致最低嚴苛程度,亦未有充分理據顯示他返回越南的受害風險真實存在或屬可預見。上訴委員會亦認為,沒有證據顯示申請人聲稱的債務糾紛與越南政府或官員有關;以及他指稱公安因為他被遣返而拘留他只是他的推測,欠缺事實根據。上訴委員會也認為,申請人如受到威脅或傷害,應可得到政府的保護,亦可在越南國內遷徙逃避債主迫害。上訴委員會因此認為申請人不具備條件,可獲得免遣返保護。

8.申請人在2018年12月13日存檔表格86及誓章,針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在誓章表示,如果他被遣返,他的債主和他的手下不會放過他,甚至殺害他,因為利息已累積至龐大數額,他不會有能力支付。

9.原審法官在2020年8月5日作出決定,拒絕批予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並在表格CALL-1第12至16段解釋他的判決理由。簡而言之,原審法官認爲上訴委員會指申請人聲稱曾承受的傷害未達致最低嚴苛程度,及對他返回越南後受害風險的評估,沒有可見的錯誤。申請人提出的理據因此沒有合理地可成功爭辯之處。原審法官因而裁定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沒有合理成功機會,故此拒絕批予司法覆核許可,並撤銷他的申請。

10.《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4)條規則規定,申請人可在法官拒絕批予司法覆核許可後的14天內,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11.申請人未有在14天限期內提出上訴。他在2021月5日25日發出傳票申請延展上訴的期限。原審法官在2021年7月27日拒絕申請。申請人在2021年12月24日提出本案的傳票,向上訴法庭重新申請延展上訴期限。

12.法庭處理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一般會考慮:(1) 延誤的長短;(2) 延誤的原因;(3) 擬提的上訴的勝算機會;及 (4) 如批准延期是否會對答辯人不公。

13.在本案,申請人延誤了8個多月,是嚴重的延誤。申請人向原審法官申請延展上訴期限時,解釋因為自2020年8月3日被拘留,所以沒有收到法庭的文件。原訟法庭的案件檔案顯示,申請人在2021年1月25日以信件通知法庭他被拘留在赤柱監獄,其後法庭在3月把表格CALL-1透過懲教署送達給申請人。之後申請人亦來信法庭查詢上訴程序。在這些情況下,本庭接納申請人就延誤給予的解釋。

14.適用於免遣返聲請上訴案件的一般法律原則,在Nupur Ms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一案( [2018] HKCA 524 )的判詞第14段已有詳述。

15.在上訴案中,上訴法庭會集中考慮原訟法庭法官的決定,只會在申請人能顯示出原審法官在法律上犯錯、法官沒有考慮已向法庭提出的相關事宜,或是法官明顯犯錯的情況下,才會推翻原審法官的判決。

16.申請人在本申請的非宗教式誓詞只是複述他由於在越南被追殺,所以逃到香港,及他害怕返回越南會被殺害。他並沒有指出原審法官的決定有何錯誤之處。他的陳述不構成有效的上訴理據,遑論有成功機會的理據。

17.在申請人未能証明他擬提出的上訴具有真實的勝算機會的情況下,即使准許他逾時上訴亦是徒然。本庭因此駁回申請人的延期申請,並撤銷2021年12月24日的傳票。

(張澤祐)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