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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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只有一次刑事定罪紀錄。在2001年因干犯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他被判處罰款$2,500。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995/2020[2022] HKDC 16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Feb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95/2020

[2022] HKDC 1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9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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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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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
日期:  2022年2月15日
出席人士:  張民輝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慶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余沛恒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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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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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一項(汽車)盜竊罪罪名成立。

紀錄

2.被告人只有一次刑事定罪紀錄。在2001年因干犯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他被判處罰款$2,500。

被告人背景

3.被告人在香港出生,現年43歲,已婚,育有一個女兒,現年5歲。他在香港接受至中五教育。他曾從事電訊及運輸業,現時任職貨車(運送海鮮)司機。

求情

4.辯方大律師指出被告人過往的刑事定罪紀錄已是20年前,本案案情與一般偷車案不同,不是盜竊汽車用來作奸犯科,只是欠交車租導致。被告人現願意償還欠租$19,000來賠償租車公司的損失。辯方大律師希望本席考慮以上求情,在判處前先索取報告來考慮被告人會否適合社會服務令。

5.本席接納辯方建議。

社會服務令報告

6.感化主任有考慮過社會服務令可讓犯案人士透過服務既可以回饋社會,亦有助更生,而社會服務令更可以讓本案被告人繼續供養照顧家人,擔當不能取代的父職及丈夫角色。惟是,對被告人,他不建議社會服務令作為判處。理由是被告人承認在上年聖誕假日期間參與朋友聚會時有吸食可卡因,和最後一次吸食是今年大約1月10日,由於不清楚被告人濫用危險藥物的問題有多嚴重,也不能肯定被告人會遠離毒品,若果被告人依然不改,不單止會影響他的工作表現,有關機構會否為他安排社會服務也成疑。感化主任補充,若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對被告人是最合適的判處,建議法庭附加特別條件,命被告人必須戒絶吸食任何危險藥物,並且要依照感化主任指示隨時要接受驗尿測試。

進一步求情

7.辯方大律師確認已將報告向被告人解釋過,內容是同意。他為被告人指出他的家人包括妻子、女兒和母親極需要被告人的收入幫補家計。被告人吸服毒品的解釋是為本案審訊的結果擔心。被告人希望法庭能夠給予機會以社會服務令判處,並會遵守感化主任的指示。被告人亦清楚知道違反的後果。

量刑考慮

8.《盜竊罪條例》第9條訂明:任何人犯盜竊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區域法院最高可判監7年。盜竊車輛是沒有量刑指引。本席參考過一些案例,一般盜竊車輛的量刑基準是監禁3至5年,視乎每一宗案件的案情和嚴重性而定。

9.本案案情有別於一般盜竊車輛案,被告人並非擅取他人的車輛用作為非作歹,或轉售圖利。他向租車公司租用涉案車輛是為經營Uber。他並沒有填報虛假地址或聯絡電話號碼,不是有預謀犯案。他稱因為社會事件影響收入,所以沒法繳付車租。惟是他沒有停止租用,也沒有把涉案車輛退回租車公司而繼續使用,不理會租車公司發出的警告訊息,更加銷聲匿跡。他稱租車公司有派人向他追收欠租或收車,雙方商討後達成協議,他既可以分期攤還欠租之餘也可以繼續使用涉案車輛。在此之前,被告人實在經已干犯盜竊罪。

10.被告人是經過審訊被定罪,他對感化主任重複的也是他的抗辯的辯據,可以説他毫無悔意。惟是考慮他是初犯不誠實的罪行,之前他只有一個刑事定罪紀錄,也是20年前干犯,性質與本案控罪不同,當時法庭以罰款判處可反映該案案情並不嚴重。本席認為在量刑可視被告人初犯。

11.經考慮後,由於案情並非屬於嚴重的一類,租車公司已收回涉案車輛,該輛車完整無缺,蒙受的損失也得到被告人全數賠償,本席認為可以給予被告人一次機會,判予社會服務令是合適。

判處

12.被告人被判處社會服務令共240小時,及必須遵從以下條件:—

(1)  不可接觸或濫用任何違法藥物;

(2)  遵從感化官指示不時進行尿液測試。

( 許肇強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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