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 對 阮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5701/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before 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Costs order – Variation of costs – Late application – Financial circumstances – Settlement offer – 區域法院條例 (Cap 336) s.53(1) – 區域法院規則 (Cap 336H) O.62 r.5 – Whether court should vary costs order from 60% to Petitioner to no costs – No; Respondent has assets and income despite claims of poverty – Petitioner succeeded on main ancillary relief – Petitioner made reasonable settlement offer rejected by Respondent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Respondent to pay Petitioner's costs of application.
Legal issues: Variation of costs order
Outcome: Application to vary costs order dismissed. Original costs order maintained.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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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5701 / 2017 [2022] HKFC 13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5701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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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申請人),這是一宗男方的申請。 2.經審訊後,在2022年2月11日,本席頒下判決書(‘判決書’),就附屬濟助頒令︰
3.在訟費方面,雖然女方可算為成功之一方,但經考慮到女方有不少案情不為法庭所接受,在2022年2月11日,本席頒令男方付女方就附濟助之訟費之60%,連大律師證書及包括保留訟費。以上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4.在2022年4月21日,男方將傳票存檔作出申請要求更改2022年2月11日之訟費命令為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女方反對男方以上申請。 5.女方並沒有提出要求更改暫准訟費命令之申請。 6.男方逾期作出本申請。按判決書,暫准訟費命令己轉為絕對命令。男方又沒有要求法庭許可男方作逾期申請,又沒有就逾期作出任何解釋。按以上各點,其實已足撤銷本申請。但為周全起見,在下文本席會就男方本申請之理據加以討論。 7.根據《區域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336章)第53(1)條︰
8.行使上述酌情權是受到《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H章)第62號命令所規限的。第62號命令第2(4)條規定︰-
9.行使上述全權酌情權的詳細指引可見於第62號命令第5條。 10.第62號命令第5條規則如下︰
11.男方提交了多份誓章及陳詞,其中有涉及主案的訟費的內容,本席只會處理有關本案附濟助訟費者。綜合男方提交的誓章及陳詞,男方的申請理由為︰-
12.對於男方的各申請理由,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第一點申請理由 13.男方說,他已經70歲,有哮喘、高血壓、心臟病等長期病患,沒有工作能力,沒有積蓄,僅依靠1D單位$15,000的租金維持男方及患精神疾病長女的生計,實在沒有錢支付訟費。按判決書,男方名下仍持有1B、1D及廣州物業,這些物業依次序分別值$2,700,000、$2,700,000及¥3,000,000。男方現以1D每月約$15,000租金收入作為家庭開支及他及大女兒的生活費用。除此以外,男方有廣州物業租金收入,月入為約¥8,000。從以上可見,男方有不少資產可供運用,也有足夠之收入支持每月開支。本席不同意男方所說「無錢」的說法。又無論如何,應用以上之法律原則在本案,男方所謂無錢的說法,並非法庭在決定訟費責任時之重要考慮因素。 第二點理由 第三點理由 14.本席一併處理男方之第二點理由和第三點理由。對男方所說「女方之所以能成功推翻該份聲明,全因她聘請大律師」,本席絕不同意。所以,本席也不接受所謂「第二度傷害」的說活。法庭最後就涉案《放棄物業權益聲明》不給予任何比重,是按訴訟雙方的全部案情加以小心考慮,及應用相關的法律原則後,才作出的決定,詳情可見判決書第25段至第30段。 第四點理由 15.就所說按以往之案例應由各方自付訟費的說法,男方並沒有提交相關的法律依據。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不接受這樣的說法。 第五點理由 16.男方說,他在廣州物業勝訴,要追討涉及廣州物業的訟費。在判案書,法庭已就女方有不少案情不為法庭所接受的情況加以考慮。涉案主要資產包括1B、廣州物業,13E及1D。首先,在2021年7月26日,女方已願放棄攤分廣州物業。訴訟雙方接受13E為家庭資產。就1D,男方的要求為1D產權歸男方個人所有,與女方無關。雖然本席接受男方在購入1D時付款來源的說法,而不接受女方的說法,亦不接受女方所說,她是受家暴、壓逼、威脅和精神虐待的情況下簽署《放棄物業權益聲明》,但女方可算為能成功爭取法庭就《放棄物業權益聲明》不給予任何比重,及將1D算為家庭財產。雙方都接受福榮街13E為家庭財產,但男方要求重新取回該物業的一半租金並不成功。就1B單位,男方主張,他佔1B75%,女方只佔25%,因為這是婚前財產,也並不成功。 17.女方的要求為︰ (1) 男方將女方名下於13E所有業權轉讓女方;(2) 男方繼續持有1B及1D;(3) 訴訟雙方各自擁有其所有持有的財產。從以上可見,可說女方是成功地獲一個她要求的附屬濟助命令。經小心考慮全部因素後,本席維持頒令男方付女方60%訟費是合適的做法。 18.在2022年6月7日,女方代表律師以誓章向法庭指出,在2021年9月21日,女方曾委託律師向男方發出一封無損權益的和解建議,提出男方把13E轉讓給女方及付女方之訟費作為完全和解附屬濟助事宜,但男方拒絕,又在2021年10月15日手寫在信上︰
19.雖然按判決書,女方獲得13E,但只得60%之訟費。但本席認為,女方2021年9月21日之和解建議是一個有誠意的和解建議,男方應把握機會來積極地和女方在庭外再商談。若能這樣做,說不定會產生一個好的結果。但男方卻表現出十分負面的態度,令談判不可能繼續進行。就此,法庭也可在訟費上加以考慮。 20.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認為維持原來之訟費命令是一個適當的做法。本席撤銷男方2022年4月21日的傳票申請。 21.男方之申請失敗,應付女方本申請之訟費。本席頒令男方須付女方本申請之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女方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呈請人: 由江得源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聆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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