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瑞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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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因為於2020年5月27日下午2時15分於二陂坊21號地下大發麻雀公司內吸煙,違反香港法例第371章《吸煙 (公眾衛生) 條例》第3(2)條及第7(1)條的罪行,及沒有向衛生署署長表示會對上述的行為提出抗辯,因而被定額罰款$1,500元。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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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43/2020 [2022] HKCFI 6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0年第343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令2020 年第 38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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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A. 前言 1.上訴人因為於2020年5月27日下午2時15分於二陂坊21號地下大發麻雀公司內吸煙,違反香港法例第371章《吸煙 (公眾衛生) 條例》第3(2)條及第7(1)條的罪行,及沒有向衛生署署長表示會對上述的行為提出抗辯,因而被定額罰款$1,500元。 2.由於上訴人沒有於限期前繳交定額罰款,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600章《定額罰款 (吸煙罪行) 條例》第8(1) 條向法庭申請命令,命令上訴人除了需要繳交定額罰款外,還需要繳付相等於定額罰款數額的附加罰款及訟費$300,即一共$3,300。 3.裁判官於2020年8月12日批准控方有關申請。 4.上訴人於2020年9月1日去信法庭申請覆核命令。有關覆核聆訊日期為2020年9月16日,但上訴人沒有於覆核聆訊當日出席法庭,故此裁判官拒絕了上訴人覆核的申請。 5.上訴人於2020年9月21日再一次去信法庭,除了解釋因何沒有於2020年9月16日出席法庭聆訊,還再次申請覆核聆訊。法庭於是排期於2020年10月14日進行聆訊。 6.於是次的覆核聆訊當中,上訴人只是強調自己依賴綜援過活及沒有能力繳交罰款,並沒有提出其他覆核的理由。 7.裁判官批准上訴人分10期繳交罰款,即每期港幣$300。上訴人需於2020年11月30日前繳交第1期款項,並在及後每個月的第30日前繳付每期款項。 B. 上訴理由 8.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指他長期靠綜援維生,無能力交罰款,吃飯都成問題,要求法庭毋須他繳交罰款。 C. 答辯人回應 9.答辯人代表許珉諾檢控官在其書面陳詞指根據《定額罰款 (吸煙罪行) 條例》第2條及附表的規定,定額罰款金額為$1,500。若上訴人不根據該條例第3(1)條發出的通知書繳付定額罰款,主管當局 (本案的主管當局為衛生署署長) 可根據該條例第6條送達進一步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根據第8(1)條,假若上訴人仍不繳付罰款,又不向衛生署署長表明會提出抗辯,經衛生署署長以律政司司長的名義提出申請,裁判官必須命令上訴人繳交(a)有關定額罰款$1,500;(b) 相等於該項定額罰款數額的附加罰款$1,500;(c) 訟費$300。裁判官正確地根據該條例第8(1)條命令繳交$3,300。 10.裁判官了解過上訴人的經濟狀況,准許上訴人分11期繳交罰款,在這層面上裁判官沒有犯錯。 11.另一方面,上訴人指他未能繳交罰款,明確要求以監禁形式代替繳交罰款,裁判官指條例沒有賦予他相關權力[1]。但是,《定額罰款 (吸煙罪行) 條例》第8(5)條規定:
12.第8(5)條條文與《裁判官條例》第101條相似。裁判官在考慮相關因素 (如上訴人的經濟能力) 及給予籌錢繳交罰款的機會後,是可以把上訴人視作未能繳交罰款而判處監禁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彭錦添[2]及Tong Lai Ping v R [3]。根據《裁判官條例》第68(1)條,就不繳交付款超過$2,000但不超過$5,000的罰款,裁判官可判處其認為就案情而言是符合公正原則但不超過14天的監禁。 13.上訴人現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13條就裁判官的命令上訴。根據第119(1)(d)條,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可行使裁判官原可行使的權力。因此,答辯人謹陳詞,法庭在了解上訴人的經濟狀況後,可維持裁判官的命令或判處監禁。答辯人就判刑選項沒有既定立場。 D. 本席作出的考慮 14.經上訴人申請覆核的錄音謄本可見,上訴人指稱他無錢,即使讓他以每個月$300分期繳交罰款,他也無能為力,要求裁判官判處他坐牢。正如裁判官所言,上訴人干犯了法例是必須繳交罰款作懲處的。 15.看來上訴人不知道他不依時繳交$1,500定額罰款的後果是他須繳交$3,300的罰款及訟費。 16.裁判官在考慮了上訴人的情況,命令上訴人分期繳付罰款。 17.裁判官命令上訴人分期繳交罰款的命令日期在2020年10月24日。上訴人至今 (超過6個月) 仍未繳交罰款。 18.鑑於上訴人面對的困境,本席現進一步減低上訴人每月需繳付罰款的金額,讓上訴人有更長的時間繳付。 19.本席認為上訴人應可以每月繳付$150,直至全部罰款及訟費繳付完畢。若上訴人仍不依時繳付罰款,上訴人須被監禁14天代替。 E. 判令 20.上訴人需繳付定額罰款、附加罰款及訟費,合共$3,300元。本席撤銷裁判官原有分期繳付的判令,改判上訴人分22個月繳交罰款,即每期$150元。上訴人須在2022年4月30日或之前繳交第一期,及後每個月的30日或之前繳交每期罰款。若上訴人不依時繳付,上訴人須被監禁14天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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