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馬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482/201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February 2022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Variation of Maintenance Order –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 District Court – Husband unemployed with health issues, Wife owns property – Application to reduce maintenance to nominal amount granted – Wife ordered to pay costs.

Legal issues: Variation of maintenance order

Outcome: Application granted. Maintenance reduced to nominal 1 per year.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2482/2010[2022] HKFC 32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5 Feb 2022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2482/2010

[2022] HKFC 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

案件編號 2010年第 2482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2年 2月 10 日
判決日期:  2022年 2 月15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更改贍養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呈請人 (以下稱「丈夫」)  就有關更改贍養費命令的申請。

2.答辯人(以下稱「妻子」)  反對有關的申請。

背景

3.訴訟雙方於2000年結婚 。

4.雙方婚後沒有子女。

5.雙方於2008年分居,這是一段約8年的婚姻。

6.丈夫於2010年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0年10月29日頒發暫准離婚令;有關的暫准離婚令於2011年8月19日轉為絕對離婚令。

7.有關附屬濟助方面,法庭根據雙方協議,於2011年7月11日頒令:

(1)  丈夫須支付整筆性付款2,100,000元給妻子;

(2)  丈夫須支付每月贍養費20,000元給妻子;及

(3)  丈夫須無償將其在前婚姻居所(即Flat A, 9/F, Silver Mansion, 81 Shek Pai Wan Road, Hong Kong)中的所有權益轉讓給妻子。

8.雙方無爭議丈夫是有遵守以上有關整筆性付款及物業的轉讓命令。至於每月贍養費命令方面,丈夫於2019年9月9日存檔傳票(傳票日期則為2019年8月21日),要求將有關金額改為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贍養費命令。雙方並無爭議丈夫已於2019年8月開始停止支付有關的每月贍養費。

9.由於雙方在案件提訊時未能取得協議,有關的申请因此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法律

10.本席在考慮是否更改有關的贍養費命令時,是需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11. 經濟給養命令的更改、解除等

(1)   如法庭已作出本條適用的命令,則在不抵觸本條的條文下,法庭須具有更改或解除該命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中任何規定的權力,以及須具有恢復實施任何經如此暫時中止執行的規定的權力。

……

(7)   在行使本條所授予的權力時,法庭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若該命令所針對的一方經已去世,則須包括顧及由於該方的去世而導致的情況轉變。」

11.基於以上條文,法庭在決定是否更改有關贍養費命令時,是須要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以及有關重要事項的改變。

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

12.丈夫現年57歲,原是一名廣告公司創意執行總監,在上海工作,屬於高薪一族。但根據他的證供,他從2019年開始身體不適,加上工作的壓力令他不勝負荷,他已於2019年5月31日離職。他於2012年再婚,並育有一名現年11歲的女兒。他現任太太仍在上海,亦是從事廣告製作的工作。丈夫說由於他年紀不輕和身體出現不適狀況,加上廣告界的不斷轉形,他很難再找到一份合適他和高薪的工作,因此,他與女兒在2020年12月正式回歸香港居住。他現時沒有收入,亦沒有資產,他與女兒二人在香港居於一所屬於他太太上司的單位內,不用支付租金。女兒由他一人照顧,太太則留在上海繼續工作,並負責供養他和女兒的學費和生活費。他說女兒現就讀於一所國際學校,學費每月12,000至13,000元,由太太支付。太太會另外給他約7,000元的生活費。丈夫認為他已沒有能力繼續支付贍養費,因此,他要求將原本的贍養費金額,調低至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贍養費。

妻子現時的經濟狀況

13.妻子現年49歲,她聲稱為一名家庭主婦,沒有工作,現時獨居於前婚姻居所內。從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她除了前婚姻居所外,沒有任何的資產。至於前婚姻居所的價值,妻子說現時約值4,000,000元。雖然丈夫曾表示前婚姻居所在2012年時已值約2,000,000元,相隔10年後,其價值理應不只4,000,000元。但由於雙方就這方面都沒有提出實在的證據,因此,本席信納妻子方面的證供,即前婚姻居所現時市值是約4,000,000元。

14.至於支出方面,妻子在經濟狀況陳述書(文件夾141-142頁)  中披露為45,265元,但明顯這並不是準確的資料。首先,當中的每月10,000元保險費並不存在。就算加上妻子無心的計算錯誤,她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的每月支出仍有約25,000元。但由於丈夫已於2019年8月停止支付贍養費,妻子在沒有收入和資產(除前婚姻居所外)的情況下,她未能解釋她怎樣維持每月25,000元的支出。雖然妻子在盤問下曾嘗試解釋,她所填的資料只是仍和丈夫一起生活時的支出,但本席明白雙方已分居超過14年(雙方於2008年分居)  ,妻子的解釋十分牽強,並不可信。這亦不禁令本席懷疑妻子是否有其他的資產和收入,否則她怎能維持生計。

本席的看法

15.本席考慮過雙方的證據與庭上證供後,本席首先信納以下的事實:

(1)  丈夫現年57歲,這並不算是一個很大的年紀,當然,他亦不算是年輕;

(2)  但從證物P1可見,丈夫事實上是患有糖尿病(diabetes mellitus),並現正接受治療;

(3)  丈夫在過往多年的工作基地是在內地的(在雙方的婚姻持續期已是這樣),現時丈夫已和女兒回歸香港長期居住,未能在香港找到一份合適或收入與以往相約的工作是可以理解的。

16.其實從妻子庭上的證供或陳詞可見,妻子就丈夫以上的說法並沒有提出很大的挑戰,她甚至沒有向丈夫作出盤問。從她的立場可見,她主要是說丈夫自動辭職,離職亦應有經濟上的補償,因此,她認為丈夫肯定是隱藏了他的資產。

17.就妻子這方面的說法而言,本席留意到她並沒有提出實質的證據,她甚至沒有向丈夫提出盤問,她亦未能提供資料,她何時曾向丈夫作出資產披露的要求。本席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並不信納丈夫是有隱藏資產的行為。因此,本席信納丈夫現時是沒有收入,他在香港全職照顧11歲的女兒,並由他在內地的現任太太供養。本席信納丈夫沒有擁有有價值的資產。

18.本席亦進一步考慮到以下事實:

(1)  雙方的婚姻曾是一段維持了8年的婚姻(由2000年至2008年);

(2)  雙方已分開了14年(由2008年至2022年);

(3)  在離婚時,丈夫已給予妻子2,100,000元的整筆性付款和放棄一個現價值至少4,000,000元的物業;

(4)  丈夫由2011年至2019年(共8年)支付每月20,000元的贍養費,其中有數年的贍養費金額其實是比20,000元更多;

(5)  妻子現年49歲,雖然不算年輕,學歷不算很高(中五畢業),但她理應有某程度的謀生能力;

(6)  妻子現時擁有至少4,000,000元的資產;及

(7)  妻子未能合理地解釋她現時的財務狀況,包括她的收入和支出狀況。

19.本席在考慮過本案的所有情況後,信納丈夫事實上是有重大的財務改變。他現時沒有收入,亦沒有資產。丈夫已支付了8年的週期性付款,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是適當的將有關的贍養費金額改為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贍養費。

總結及命令

20.基於以上理由,本席頒發以下命令,將2011年7月11日的附屬濟助命令中的第3段改為: 丈夫須支付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贍養費給妻子,由傳票存檔當天,即2019年9月9日開始。

訟費

21.由於丈夫的申請成功,他是勝訴的一方,本席命令妻子支付這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協議有關訟費的金額,則交由訟費評定官作出評定。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 由麥家榮律師行李文健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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