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馬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482/201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February 2022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Variation of Maintenance Order –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 District Court – Husband unemployed with health issues, Wife owns property – Application to reduce maintenance to nominal amount granted – Wife ordered to pay costs.
Legal issues: Variation of maintenance order
Outcome: Application granted. Maintenance reduced to nominal 1 per year.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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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2482/2010 [2022] HKFC 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 案件編號 2010年第 2482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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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更改贍養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呈請人 (以下稱「丈夫」) 就有關更改贍養費命令的申請。 2.答辯人(以下稱「妻子」) 反對有關的申請。 背景 3.訴訟雙方於2000年結婚 。 4.雙方婚後沒有子女。 5.雙方於2008年分居,這是一段約8年的婚姻。 6.丈夫於2010年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0年10月29日頒發暫准離婚令;有關的暫准離婚令於2011年8月19日轉為絕對離婚令。 7.有關附屬濟助方面,法庭根據雙方協議,於2011年7月11日頒令:
8.雙方無爭議丈夫是有遵守以上有關整筆性付款及物業的轉讓命令。至於每月贍養費命令方面,丈夫於2019年9月9日存檔傳票(傳票日期則為2019年8月21日),要求將有關金額改為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贍養費命令。雙方並無爭議丈夫已於2019年8月開始停止支付有關的每月贍養費。 9.由於雙方在案件提訊時未能取得協議,有關的申请因此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法律 10.本席在考慮是否更改有關的贍養費命令時,是需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11.基於以上條文,法庭在決定是否更改有關贍養費命令時,是須要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以及有關重要事項的改變。 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 12.丈夫現年57歲,原是一名廣告公司創意執行總監,在上海工作,屬於高薪一族。但根據他的證供,他從2019年開始身體不適,加上工作的壓力令他不勝負荷,他已於2019年5月31日離職。他於2012年再婚,並育有一名現年11歲的女兒。他現任太太仍在上海,亦是從事廣告製作的工作。丈夫說由於他年紀不輕和身體出現不適狀況,加上廣告界的不斷轉形,他很難再找到一份合適他和高薪的工作,因此,他與女兒在2020年12月正式回歸香港居住。他現時沒有收入,亦沒有資產,他與女兒二人在香港居於一所屬於他太太上司的單位內,不用支付租金。女兒由他一人照顧,太太則留在上海繼續工作,並負責供養他和女兒的學費和生活費。他說女兒現就讀於一所國際學校,學費每月12,000至13,000元,由太太支付。太太會另外給他約7,000元的生活費。丈夫認為他已沒有能力繼續支付贍養費,因此,他要求將原本的贍養費金額,調低至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贍養費。 妻子現時的經濟狀況 13.妻子現年49歲,她聲稱為一名家庭主婦,沒有工作,現時獨居於前婚姻居所內。從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她除了前婚姻居所外,沒有任何的資產。至於前婚姻居所的價值,妻子說現時約值4,000,000元。雖然丈夫曾表示前婚姻居所在2012年時已值約2,000,000元,相隔10年後,其價值理應不只4,000,000元。但由於雙方就這方面都沒有提出實在的證據,因此,本席信納妻子方面的證供,即前婚姻居所現時市值是約4,000,000元。 14.至於支出方面,妻子在經濟狀況陳述書(文件夾141-142頁) 中披露為45,265元,但明顯這並不是準確的資料。首先,當中的每月10,000元保險費並不存在。就算加上妻子無心的計算錯誤,她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的每月支出仍有約25,000元。但由於丈夫已於2019年8月停止支付贍養費,妻子在沒有收入和資產(除前婚姻居所外)的情況下,她未能解釋她怎樣維持每月25,000元的支出。雖然妻子在盤問下曾嘗試解釋,她所填的資料只是仍和丈夫一起生活時的支出,但本席明白雙方已分居超過14年(雙方於2008年分居) ,妻子的解釋十分牽強,並不可信。這亦不禁令本席懷疑妻子是否有其他的資產和收入,否則她怎能維持生計。 本席的看法 15.本席考慮過雙方的證據與庭上證供後,本席首先信納以下的事實:
16.其實從妻子庭上的證供或陳詞可見,妻子就丈夫以上的說法並沒有提出很大的挑戰,她甚至沒有向丈夫作出盤問。從她的立場可見,她主要是說丈夫自動辭職,離職亦應有經濟上的補償,因此,她認為丈夫肯定是隱藏了他的資產。 17.就妻子這方面的說法而言,本席留意到她並沒有提出實質的證據,她甚至沒有向丈夫提出盤問,她亦未能提供資料,她何時曾向丈夫作出資產披露的要求。本席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並不信納丈夫是有隱藏資產的行為。因此,本席信納丈夫現時是沒有收入,他在香港全職照顧11歲的女兒,並由他在內地的現任太太供養。本席信納丈夫沒有擁有有價值的資產。 18.本席亦進一步考慮到以下事實:
19.本席在考慮過本案的所有情況後,信納丈夫事實上是有重大的財務改變。他現時沒有收入,亦沒有資產。丈夫已支付了8年的週期性付款,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是適當的將有關的贍養費金額改為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贍養費。 總結及命令 20.基於以上理由,本席頒發以下命令,將2011年7月11日的附屬濟助命令中的第3段改為: 丈夫須支付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贍養費給妻子,由傳票存檔當天,即2019年9月9日開始。 訟費 21.由於丈夫的申請成功,他是勝訴的一方,本席命令妻子支付這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協議有關訟費的金額,則交由訟費評定官作出評定。
呈請人: 由麥家榮律師行李文健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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