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馬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482/201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June 2022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ppeal permission – District Courts Ordinance s.63A(2) –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 Ancillary relief – Maintenance variation – Time limit – Service error. Wife applied for appeal permission against variation of maintenance order from HK$20,000 to HK$1 per year. Court considered whether there was a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Court accepted husband's evidence of diabetes and economic hardship after 11 years. Wife's financial data was outdated. Appeal permission refused.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Grant of appeal permission

Outcome: Appeal permission refused; summons dismissed.

Cited by 1 case

Case No.FCMC 2482/2010[2022] HKFC 135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3 Jun 2022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2482/2010

[2022] HKFC 13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

案件編號 2010年第 2482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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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上訴許可答辯人)
   
  答辯人
(上訴許可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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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聆訊模式 : 基於書面陳詞
上訴許可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2年3月10日
  (但交付日期為2022年5月23日)
判決日期 : 2022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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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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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上訴許可申請人 (以下稱「妻子」) 的上訴許可申請。

背景

2.訴訟雙方於2000年結婚 。

3.上訴許可答辯人 (以下稱「丈夫」)於2010年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0年10月29日頒發暫准離婚令;有關的暫准離婚令於2011年8月19日轉為絕對離婚令。

4.有關附屬濟助方面,法庭根據雙方協議,於2011年7月11日頒令:

(1)  丈夫須支付整筆性付款2,100,000元給妻子;

(2)  丈夫須支付每月贍養費20,000元給妻子;及

(3)  丈夫須無償將其在前婚姻居所(即Flat A, 9/F, Silver Mansion, 81 Shek Pai Wan Road, Hong Kong)中的所有權益轉讓給妻子。

5.雙方無爭議丈夫是有遵守以上有關整筆性付款及物業的轉讓命令。至於每月贍養費命令方面,丈夫於2019年9月9日存檔傳票(傳票日期則為2019年8月21日) ,要求將有關金額改為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贍養費命令。雙方並無爭議丈夫已於2019年8月開始停止支付有關的每月贍養費。

6.該申請於2022年2月10日進行審訊。本席於2022年2月15日頒下判案書,將丈夫所須支付的贍養費,改為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贍養費。

7.妻子並不滿意該裁定,並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8.就提出上訴許可的時限方面,妻子的申請表面看來是超過了法定時限。但由於公共衛生的情況,家事法庭登記處曾於2022年3月7日起停止正常辦工個多月,加上妻子沒有法律代表,因此,本席不會因時限的關係而拒絕考慮妻子的申請。

9.話雖如此,本席留意到妻子的申請傳票是發給:

「致(答辯人姓名) Lee Man Kin, solicitor HKSAR
其地址為 Messrs Patrick Mak & Tse
  Rm 901-905, 9/F, WING ON CENTRE,
  111 CONNAUGHT RD, CENTRAL, H.K.

10.從以上可見,妻子是弄錯了她的上訴對象。本案的上訴許可答辯人應是丈夫,而不是他的代表律師。可能是因為這原因,本法庭曾收到丈夫前代表律師的信件,指出妻子的錯誤,但並沒有收到丈夫或其代表律師就應否頒發上訴許可的陳詞。

11.本席曾考慮是否應將案件押後,給予妻子糾正有關的錯誤,或給予丈夫一個陳詞的機會。但本席認為本案案情及爭議都比較簡單,案件不應延誤。再者,本席認為丈夫是否作出陳詞,亦不會對申請的結果有所影響。因此,本席決定基於妻子現時所提出的理據去決定是否頒發上訴許可。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

12.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63A. 上訴許可

……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 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3.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妻子在有關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特別的理由,才可批准上訴許可。

妻子的上訴理由

14.綜觀妻子的上訴理由,她的說法是本席在裁決時犯錯:

(1)  丈夫在申請時沒有病,只是工作上有壓力,本席不應信納他有病的這一事實。

(2)  丈夫是高薪一族,他所工作的行業(即廣告業)仍然很吃香。丈夫亦是一名知名人士,應很容易找到工作的。

(3)  本席不應相信丈夫的証言,即他現任太太月入只有40,000元,但可入住月租100,000元的豪宅。

(4)  妻子的証據只是重複當年所報的經濟,沒有欺騙法官(雖然妻子書面上是寫 「欺騙法官」,但本席相信這只是手文之誤,她的真正意思是她沒有欺騙法官)。

(5)  法庭沒有給予妻子足夠時間進行盤問。

討論

15.本席是考慮過丈夫的証言,及他所提供的証物P1(即他的醫生收據),上面是寫: “Diagnosis: Diabetes mellitus” ,因此本席接納丈夫是有糖尿病的這一事實。

16.本席相信丈夫曾有一份高薪的職業,否則他亦不能在離婚時給予妻子條件不差的附屬濟助。但這是11年前的事。本席在11年後的今天,在考慮過丈夫的年紀、健康和其他情況後,接納他經濟上有重大的改變,即他現時已失去了他的原有職位;他已從內地回流香港;他現獨自在港照顧11歲的女兒;他已沒有能力維持以往的贍養費金額,這些都是本席就事實的裁定,本席看不到妻子有一個合理成功的機會去推翻這些事實上的裁定。

17.就妻子是否如實匯報她現時的經濟狀況方面,明顯的是她在審訊時沒有說明所提供的資料是10年前的資料。況且,妻子的說法亦於理不合。法庭在2022年就雙方的經濟狀況作出考慮,當然期望雙方提供現時的資料,而不是11年前的資料。

18.就妻子是否有足夠時間進行盤問方面,本席在審訊時已給予她盤問丈夫的機會,她當時沒有表達時間不足夠,本席認為妻子這方面的投訴沒有道理。

總結和命令

19.總括而言,本席並不信納妻子的上訴有一個合理的成功機會,亦不認為本案有特別原因應給予上訴許可,因此,本席現拒絕妻子的上訴許可申請,傳票撤銷。

訟費

20.有關訟費方面,不作任何命令。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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