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對 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9488/202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February 2022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lump sum – periodical payments – child support – income deduction order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7 – LKW v DD – White v White – Wife granted lump sum of HK$1,070,000 and periodical payments of HK$9,000 monthly for herself and each child – Income deduction order made – Costs awarded to wife
Legal issues: Ancillary Relief Amount · Income Deduction Order · Costs
Outcome: Wife granted ancillary relief orders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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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9488/2020 [2022] HKFC 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0年第 9488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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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這是一宗有關呈請人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 2.在判案書中,本席將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 3.妻子與丈夫現年同為43歲。 4.訴訟雙方於1999年結婚。 5.雙方婚後育有兩名子女:
雙方擁有子女的共同管養權,但兩名家庭子女現與妻子同住,並由她照顧。 6.妻子於2020年10月19日提出離婚呈請(基於兩年分居)。法庭於2021年5月13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7.就妻子及家庭子女的臨時贍養費方面,法庭曾於2021年5月26日命令丈夫支付每月18,000元(妻子及每名子女各6,000元) 。有關的臨時贍養費金額於2021年10月27日增加至每月21,000元(妻子及每名子女各7,000元) 。但根據妻子的證供,丈夫沒有根據法庭命令支付增加的部份,換句話說,他現在仍是支付每月18,000元的臨時贍養費。 8.至於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方面,由於丈夫於2021年10月27日的首次約見聆訊中缺席,為免本案有所延誤,本席決定免除排解財務糾紛的聆訊,並將附屬濟助申請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9.本庭於2022年2月14日收到丈夫的來信,說他身體受傷,希望押後審訊,並將聘請律師代表。丈夫在信中附上一份醫生證明書,當中寫上他患” orthopedic condition” ,建議給予病假由2022年2月11至15日。丈夫另呈上一份北區醫院的轉介信,當中寫上轉介的理由是: “Reason for referral: right knee pain” 。 本席考慮過丈夫的信件後,似乎他並沒有將申請通知妻子方面。再者,丈夫只是右膝痛,醫生已給了他5天的病假 (由2022年2月11日至15日),沒有任何顯示他不能出席今天的審訊,因此,本席給予指示,今天的審訊將如期進行。 法律原則 10.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案例 11.有關附屬濟助的申請,香港終審法院曾頒下一個非常有指引性的案例,即LKW v. DD(判案書日期:2010年11月12日)。 12.李義常任法官在案例中詳細分柝了一些英國的案例,如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Miller v. Miller and McFarlane v. MacFarlane [2006] 2 AC 618,亦詳細討論了《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要求。李義常任法官的結論包括:-
妻子的證供及現時的經濟狀況 13.妻子現年43歲,她是全職家庭主婦,但有時會兼職做鋼琴老師。據她所說,由於疫情關係,她的兼職教琴工作現已完全停頓。妻子說她現時入不敷支,亦沒擁有特別的資產。從妻子第三份誓章內容可見(文件夾255-257頁) ,她預計離婚後的每月支出為:
14.雖然今天丈夫沒有就以上數字提出挑戰,但明顯的是妻子以上的預算並不可行。就這家庭而言,本席相信家庭的整體收入是沒能力支持妻子及子女以上57,094.50元的預計支出,更遑論包括丈夫的個人支出。本席深信妻子必須就以上某些預計開支作出調節,否則她只會陷入更深的財政危機。 15.根據妻子代表律師的陳詞來看,妻子現時要求丈夫支付以下的附屬濟助金額:
16.由於丈夫曾有違反法庭命令的紀錄,因此妻子亦要求法庭頒發一個入息扣押令。 丈夫的證據和現時的經濟狀況 17.雖然丈夫缺席審訊,但本席信納他是知道今天的審訊日期,但他沒有得到批准下缺席審訊,因此,本席決定在丈夫缺席情況下進行審訊。 18.從丈夫的經濟狀況陳述書(文件冊126-148頁) 及其他文件可見,他是一名警長,每月收入是44,380元(文件冊272及274頁) 。本席信納如除去一些扣減後(主要是租金、代支學費和預支薪金的償還等) ,他現時的每月淨收入應為約35,000元(文件冊272頁),但如不計算租金扣減(因離婚後將取消宿舍),本席信納他的整體淨收入應約為38,000元。但除此之外,本席同意妻子代表律師的陳詞,即丈夫沒有完全批露他的經濟狀況,包括沒有提供銀行戶口資料;沒有申報曾擁有的汽車及保險單等。就算妻子代表律師向他發出提問,丈夫亦沒有回應。在這情況下,本席同意妻子代表律師的說法,即法庭在考慮丈夫的經濟狀況時,是可作出對他不利的推論。 19.就這方面而言,妻子說丈夫是非常節儉的人,因此他每月應有儲蓄。妻子估計丈夫每月可儲蓄約4,000元,以大兒子出生後計算(約14年) ,丈夫現應至少有儲蓄約670,000元。雖然妻子就這方面未能提供很實在的證據,但因丈夫沒有如實披露他全部的經濟狀況,本席接受妻子的推論,即本席信納丈夫是應有約670,000元的儲蓄或資產。 20.由於丈夫是一名公務員,他在退休時(即2033年4月13日) 是可享有長俸的。基於妻子的計算,直至今天為止,丈夫現時的整筆性長俸利益應為1,604,754.50元 (文件冊277頁) 。以此基礎計算,妻子認為她應分得該整筆性長俸畧少於一半的利益,即為735,512.50元。 法庭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21.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丈夫應支付每月27,000元的週期性贍養費,當中的分配為妻子9,000元,每名子女各9,000元。正如本席在以上第18段所說,本席信納丈夫現時的淨收入約38,000元,在除去27,000元的每月贍養費後,他仍有約11,000元作個人的生活費,如他還清預支薪金的還款後,他更可多有3,655元,這理應可足夠他個人的生活需要。至於妻子及子女方面,以妻子現時的預算,這27,000元可能是不夠的,但她亦需面對現實的作出調整,以維持她及兩名子女的基本生活要求。本席相信妻子的經濟困境理應在疫情穩定後會有所舒緩,包括她可重拾教琴的兼職工作,或當她能申請到公屋後,她的租金壓力亦可得到援解。 22.至於整筆性付款方面,本席留意到這是一段接近20年的婚姻,妻子要求分得丈夫資產的一半,這是一個合理的安排。 附屬濟助命令 23.基於以上分析和理由,本席現頒發以下命令:
訟費 24.由於妻子勝訴,應得到附屬濟助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的訟費。至於妻子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律援助規則作出評定。 第18條的聲明 25.本席同時頒發滿意子女安排的第18條聲明。
呈請人:由陳國雄律師事務所陳國雄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審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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