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對 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9488/202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February 2022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lump sum – periodical payments – child support – income deduction order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7 – LKW v DD – White v White – Wife granted lump sum of HK$1,070,000 and periodical payments of HK$9,000 monthly for herself and each child – Income deduction order made – Costs awarded to wife

Legal issues: Ancillary Relief Amount · Income Deduction Order · Costs

Outcome: Wife granted ancillary relief orders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9488/2020[2022] HKFC 39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3 Feb 2022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9488/2020

[2022] HKFC 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0年第 9488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2年 2 月 18日
判決日期:  2022年 2 月 23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這是一宗有關呈請人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

2.在判案書中,本席將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

3.妻子與丈夫現年同為43歲。

4.訴訟雙方於1999年結婚。

5.雙方婚後育有兩名子女:

(1)  大兒子現年14歲,是一名中三學生;

(2)  二女兒現年12歲,是一名小六學生。

雙方擁有子女的共同管養權,但兩名家庭子女現與妻子同住,並由她照顧。

6.妻子於2020年10月19日提出離婚呈請(基於兩年分居)。法庭於2021年5月13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7.就妻子及家庭子女的臨時贍養費方面,法庭曾於2021年5月26日命令丈夫支付每月18,000元(妻子及每名子女各6,000元) 。有關的臨時贍養費金額於2021年10月27日增加至每月21,000元(妻子及每名子女各7,000元) 。但根據妻子的證供,丈夫沒有根據法庭命令支付增加的部份,換句話說,他現在仍是支付每月18,000元的臨時贍養費。

8.至於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方面,由於丈夫於2021年10月27日的首次約見聆訊中缺席,為免本案有所延誤,本席決定免除排解財務糾紛的聆訊,並將附屬濟助申請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9.本庭於2022年2月14日收到丈夫的來信,說他身體受傷,希望押後審訊,並將聘請律師代表。丈夫在信中附上一份醫生證明書,當中寫上他患” orthopedic condition” ,建議給予病假由2022年2月11至15日。丈夫另呈上一份北區醫院的轉介信,當中寫上轉介的理由是: “Reason for referral: right knee pain” 。 本席考慮過丈夫的信件後,似乎他並沒有將申請通知妻子方面。再者,丈夫只是右膝痛,醫生已給了他5天的病假 (由2022年2月11日至15日),沒有任何顯示他不能出席今天的審訊,因此,本席給予指示,今天的審訊將如期進行。

法律原則

10.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準;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 (例如退休金) 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 (3)  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 (如有的話) 、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準;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案例

11.有關附屬濟助的申請,香港終審法院曾頒下一個非常有指引性的案例,即LKW v. DD(判案書日期:2010年11月12日)。

12.李義常任法官在案例中詳細分柝了一些英國的案例,如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Miller v. Miller and McFarlane v. MacFarlane [2006] 2 AC 618,亦詳細討論了《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要求。李義常任法官的結論包括:-

(1)  香港法院不應再跟隨舊有香港案例C v. C [1990] HKLR 183 而局限申請附屬濟助一方只可得到「合理需要」 (reasonable requirement)  。(案例中第22段)

(2)  香港法院在考慮怎樣行使《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所付予的權力時,應該參考英國方面如White v. White等一系列的案例。(案例中第46段)

(3)  經濟濟助申請的結果很多時都是基於案件的個別事實基礎,而最終的指導原則是旨在取得一個公平的結果。(案例中第52段)

(4)  在大部份的案件中,家庭資產很多時未能滿足雙方面的需要,因此,法庭根本不需要就雙方需要以外的資產分配作出考慮。(案例中第54段)

(5)  White v. White系列案例中的指導原則可以歸納如下:-

(i)  法例的目的是要達致一個公平分配的結果 (案例中第56段);

(ii)  法庭在考慮分配時,不應有性別或角色間的歧視 (案例中第57段);

(iii)  法庭在有了初步分配的構想時,應考慮該分配是否符合平均分配的標準(yardstick of equal division)。一般來說,如要偏離平均分配的標準應要有好的理由 (案例中第58段);及

(iv)  法庭不應容許雙方在審訊時就婚姻持續期間中的一些細微事實作出事後的追查,這只會耗費家庭的資源及增加雙方的敵視 (案例中第62段)。

(6)  法庭在實際進行考慮時的步驟理應如下:-

(i)  調查雙方的經濟資源、謀生能力及各自的資產(案例第71至73段);

(ii)  調查雙方的各自需要,如雙方的總體經濟能力是不能滿足雙方的需要。調查應在此結束(案例第74至79段);

(iii)  如雙方的總體經濟能力是大於雙方的需要,法庭應該應用平均分配原則(案例第80至82段);

(iv)  法庭亦應考慮有否好的理由徧離平均分配原則(案例第83至130段);及

(v)  法庭在考慮法例中的各種因素時,是有酌情權給予不同的比重,而達致最後的一個公平結果(案例第131段)。

妻子的證供及現時的經濟狀況

13.妻子現年43歲,她是全職家庭主婦,但有時會兼職做鋼琴老師。據她所說,由於疫情關係,她的兼職教琴工作現已完全停頓。妻子說她現時入不敷支,亦沒擁有特別的資產。從妻子第三份誓章內容可見(文件夾255-257頁)  ,她預計離婚後的每月支出為:

項目金額(HK$)

妻子個人基本開支
租金$16,000 (因要歸還宿舍)
公共設施雜費$1,820
食物$11,200
雜項家庭開支$800
家居網絡$380
外出膳食費用$1,000
交通費$500
服裝/鞋費$500
個人儀容$800
娛樂/禮物$500
假期消費$500
醫療/牙齒護理費$800
供養父母$500
還款$2,000$37,300

子女基本開支
學費$3,264.50
額外補習費$5,200
學校書簿及文具$670
上學交通費$1,160
醫療/牙齒護理費$450
課外活動費$4,560
娛樂費/禮物$500
假期消費$500
服裝費/鞋費$500
午餐及零用錢 $1,800
其他交通費$470
校服費$420
其他$300$19,794.50
共:57,094.50

14.雖然今天丈夫沒有就以上數字提出挑戰,但明顯的是妻子以上的預算並不可行。就這家庭而言,本席相信家庭的整體收入是沒能力支持妻子及子女以上57,094.50元的預計支出,更遑論包括丈夫的個人支出。本席深信妻子必須就以上某些預計開支作出調節,否則她只會陷入更深的財政危機。

15.根據妻子代表律師的陳詞來看,妻子現時要求丈夫支付以下的附屬濟助金額:


(1)  妻子個人的整筆性付款1,070,000元;

(2)  妻子每月9,000元的週期性付款;及

(3)  子女週期性付款21,000元(即每名10,500元)  。

16.由於丈夫曾有違反法庭命令的紀錄,因此妻子亦要求法庭頒發一個入息扣押令。

丈夫的證據和現時的經濟狀況

17.雖然丈夫缺席審訊,但本席信納他是知道今天的審訊日期,但他沒有得到批准下缺席審訊,因此,本席決定在丈夫缺席情況下進行審訊。

18.從丈夫的經濟狀況陳述書(文件冊126-148頁)  及其他文件可見,他是一名警長,每月收入是44,380元(文件冊272及274頁)  。本席信納如除去一些扣減後(主要是租金、代支學費和預支薪金的償還等)  ,他現時的每月淨收入應為約35,000元(文件冊272頁),但如不計算租金扣減(因離婚後將取消宿舍),本席信納他的整體淨收入應約為38,000元。但除此之外,本席同意妻子代表律師的陳詞,即丈夫沒有完全批露他的經濟狀況,包括沒有提供銀行戶口資料;沒有申報曾擁有的汽車及保險單等。就算妻子代表律師向他發出提問,丈夫亦沒有回應。在這情況下,本席同意妻子代表律師的說法,即法庭在考慮丈夫的經濟狀況時,是可作出對他不利的推論。

19.就這方面而言,妻子說丈夫是非常節儉的人,因此他每月應有儲蓄。妻子估計丈夫每月可儲蓄約4,000元,以大兒子出生後計算(約14年)  ,丈夫現應至少有儲蓄約670,000元。雖然妻子就這方面未能提供很實在的證據,但因丈夫沒有如實披露他全部的經濟狀況,本席接受妻子的推論,即本席信納丈夫是應有約670,000元的儲蓄或資產。

20.由於丈夫是一名公務員,他在退休時(即2033年4月13日)  是可享有長俸的。基於妻子的計算,直至今天為止,丈夫現時的整筆性長俸利益應為1,604,754.50元 (文件冊277頁)  。以此基礎計算,妻子認為她應分得該整筆性長俸畧少於一半的利益,即為735,512.50元。

法庭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21.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丈夫應支付每月27,000元的週期性贍養費,當中的分配為妻子9,000元,每名子女各9,000元。正如本席在以上第18段所說,本席信納丈夫現時的淨收入約38,000元,在除去27,000元的每月贍養費後,他仍有約11,000元作個人的生活費,如他還清預支薪金的還款後,他更可多有3,655元,這理應可足夠他個人的生活需要。至於妻子及子女方面,以妻子現時的預算,這27,000元可能是不夠的,但她亦需面對現實的作出調整,以維持她及兩名子女的基本生活要求。本席相信妻子的經濟困境理應在疫情穩定後會有所舒緩,包括她可重拾教琴的兼職工作,或當她能申請到公屋後,她的租金壓力亦可得到援解。

22.至於整筆性付款方面,本席留意到這是一段接近20年的婚姻,妻子要求分得丈夫資產的一半,這是一個合理的安排。

附屬濟助命令

23.基於以上分析和理由,本席現頒發以下命令:

(1)  在受制於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下,丈夫須支付妻子整筆性付款1,070,000元。當中的335,000元須於絕對離婚令頒發後的14天內支付;餘額735,000元須於2033年4月13日丈夫正常退休時支付。如丈夫提早退休,該735,000元須於提早退休時支付。

(2)  在受制於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下,丈夫須支付每月9,000元作為妻子的每月訟案期間贍養費,於每月一日支付,由2022年3月1日開始,此命令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絶對離婚令時成為最終命令,命令有效期為雙方共同在生之時;或為期至妻子再婚之日;或法庭進一步命令之日;其中以較短者為準。

(3)  丈夫須支付每月支付9,000元作為大兒子的每月贍養費,於每月一日支付,由2022年3月1日開始,直至大兒子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其中以較後者為準。

(4)  丈夫須支付每月9,000元作為二女兒的每月贍養費,於每月一日支付,由2022年3月1日開始,直至二女兒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其中以較後者為準。

(5)  本席亦就以上第 (2)  至 (4)  段的贍養費金額,頒發一個入息扣押令。

訟費

24.由於妻子勝訴,應得到附屬濟助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的訟費。至於妻子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律援助規則作出評定。

第18條的聲明

25.本席同時頒發滿意子女安排的第18條聲明。

  (陳振國)
  區域法官

呈請人:由陳國雄律師事務所陳國雄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審訊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948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