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對 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9488/202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May 2022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Appeal permission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Cap 336) s.63A(2) – Absence from trial – Pension – Family assets – Costs – Respondent applied for appeal permission against ancillary relief order made in his absence. Court considered whether there was a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Held: No reasonable chance; absence due to lack of time not valid excuse; pension part of family assets in 20-year marriage. Appeal permission refused;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Legal issues: 上訴許可申請 · 缺席審訊理由 · 退休金及家庭資產
Outcome: Appeal permission refused; summons withdrawn.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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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9488/2020 [2022] HKFC 10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0年第 9488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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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上訴許可) ----------------------- 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答辯人 (以下稱「丈夫」) 的上訴許可申請。 背景 2.本案源於呈請人 (以下稱「妻子」) 的附屬濟助申請。本庭於2022年2月18日在丈夫缺席情況下進行審訊,並於2022年2月23日頒下判案書,命令丈夫支付以下的附屬濟助:
3.丈夫於2022年4月25日發出傳票,要求上訴。 4.妻子反對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 5.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6.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丈夫在有關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特別的理由,才可批準上訴許可。 丈夫的上訴理由 7.丈夫在他的誓章中解釋,法庭登記處因公共衛生原因停止辦工,因此他未能在法定的28天內提出上訴。本席信納丈夫的這個解釋,因此,本席不會因此而拒絕考慮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 8.丈夫的其他上訴理由包括:
討論 9.本席首先處理丈夫缺席審訊的解釋(即上訴理由第(7)點)。丈夫現時說是「因為沒有時間處理及出席法庭」。本席在附屬濟助判案書中的第9段已敍述了當時丈夫所持的理由是因身體受傷而要求押後審訊,但不被法庭所接納。這與丈夫現時所說沒有時間的解釋不符。再者,沒有時間出席審訊或等候法援根本不是缺席審訊的合理解釋。 10.由於丈夫無理缺席審訊,他未能就妻子的證據在審訊時提出挑戰,這是他自己放棄權利,與人無尤。本席現時看不到有任何合理的理由,應該在審訊完結後再給予他機會提出挑戰。進一步來說,本席考慮過丈夫以上的第(1)至(4)及(8)的上訴理由後,本席並不信納他的挑戰或說法可足以令本席改變判決的結果。 11.上訴理由第(5)及(6),是有關丈夫的退休金,這是他擁有資產的一部份,亦是家庭資產的一部份。這是一段接近20年的婚姻,本席看不到妻子為何不應得到家庭資產的一半。 總結及命令 12.基於以上分析,本席未能信納丈夫在上訴中有一個合理的成功機會,亦看不到其他的特別理由應給予上訴許可。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絕,傳票撤銷。 訟費 13.丈夫申請失敗,本席命令他支付妻子的訟費500元,即時支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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