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對 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9488/202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May 2022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Appeal permission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Cap 336) s.63A(2) – Absence from trial – Pension – Family assets – Costs – Respondent applied for appeal permission against ancillary relief order made in his absence. Court considered whether there was a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Held: No reasonable chance; absence due to lack of time not valid excuse; pension part of family assets in 20-year marriage. Appeal permission refused;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Legal issues: 上訴許可申請 · 缺席審訊理由 · 退休金及家庭資產

Outcome: Appeal permission refused; summons withdrawn.

Cited by 1 case

Case No.FCMC 9488/2020[2022] HKFC 105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8 May 2022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9488/2020

[2022] HKFC 10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0年第 9488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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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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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聆訊方式: 以書面形式進行
呈請人上訴理由和陳述書日期 : 2022年 4 月 25日
答辯人反對上訴陳述書日期: 2022年5月3日
判決日期 : 2022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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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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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答辯人 (以下稱「丈夫」) 的上訴許可申請。

背景

2.本案源於呈請人 (以下稱「妻子」) 的附屬濟助申請。本庭於2022年2月18日在丈夫缺席情況下進行審訊,並於2022年2月23日頒下判案書,命令丈夫支付以下的附屬濟助:

(1)  在受制於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下,丈夫須支付妻子整筆性付款1,070,000元。當中的335,000元須於絕對離婚令頒發後的14天內支付;餘額735,000元須於2033年4月13日丈夫正常退休時支付。如丈夫提早退休,該735,000元須於提早退休時支付。

(2)  在受制於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下,丈夫須支付每月9,000元作為妻子的每月贍養費,於每月一日支付,由2022年3月1日開始,命令有效期為雙方共同在生之時;或為期至妻子再婚之日;或法庭進一步命令之日;其中以較短者為準。

(3)  丈夫須支付每月支付9,000元作為大兒子的每月贍養費,於每月一日支付,由2022年3月1日開始,直至大兒子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其中以較後者為準。

(4)  丈夫須支付每月9,000元作為二女兒的每月贍養費,於每月一日支付,由2022年3月1日開始,直至二女兒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其中以較後者為準。

(5)  本席亦就以上第 (2) 至 (4) 段的贍養費金額,頒發一個入息扣押令。

3.丈夫於2022年4月25日發出傳票,要求上訴。

4.妻子反對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

5.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63A. 上訴許可

……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 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6.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丈夫在有關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特別的理由,才可批準上訴許可。

丈夫的上訴理由

7.丈夫在他的誓章中解釋,法庭登記處因公共衛生原因停止辦工,因此他未能在法定的28天內提出上訴。本席信納丈夫的這個解釋,因此,本席不會因此而拒絕考慮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

8.丈夫的其他上訴理由包括:

(1)  妻子是有工作的,但沒有如實告訴法庭。

(2)  妻子誇大了她的支出。

(3)  丈夫本身有很大開支。

(4)  妻子有出軌行為,不應獲得贍養費。

(5)  妻子不應得到他的退休金,因這不是她的財產。

(6)  妻子教導子女將來不要照顧他,因此他更需退休金的保障。

(7)  丈夫缺席審訊是因為沒有時間及法援申請未有結果。

(8)  妻子說身體不好,但可出席高級活動及高消費。

討論

9.本席首先處理丈夫缺席審訊的解釋(即上訴理由第(7)點)。丈夫現時說是「因為沒有時間處理及出席法庭」。本席在附屬濟助判案書中的第9段已敍述了當時丈夫所持的理由是因身體受傷而要求押後審訊,但不被法庭所接納。這與丈夫現時所說沒有時間的解釋不符。再者,沒有時間出席審訊或等候法援根本不是缺席審訊的合理解釋。

10.由於丈夫無理缺席審訊,他未能就妻子的證據在審訊時提出挑戰,這是他自己放棄權利,與人無尤。本席現時看不到有任何合理的理由,應該在審訊完結後再給予他機會提出挑戰。進一步來說,本席考慮過丈夫以上的第(1)至(4)及(8)的上訴理由後,本席並不信納他的挑戰或說法可足以令本席改變判決的結果。

11.上訴理由第(5)及(6),是有關丈夫的退休金,這是他擁有資產的一部份,亦是家庭資產的一部份。這是一段接近20年的婚姻,本席看不到妻子為何不應得到家庭資產的一半。

總結及命令

12.基於以上分析,本席未能信納丈夫在上訴中有一個合理的成功機會,亦看不到其他的特別理由應給予上訴許可。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絕,傳票撤銷。

訟費

13.丈夫申請失敗,本席命令他支付妻子的訟費500元,即時支付。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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