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Nguyen Thi Lan 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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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原籍越南,她曾在2013年5月偷渡入境,同年6月被遣返越南。本案她聲稱在2015年12月25日偷渡入境,2016年1月4日提出「免遣返聲請」。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HCAL 1611/2019[2022] HKCFI 82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Mar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1611/2019

[2022] HKCFI 8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161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NGUYEN THI LA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
判決書日期:  2022年3月25日

判決書


1.申請人原籍越南,她曾在2013年5月偷渡入境,同年6月被遣返越南。本案她聲稱在2015年12月25日偷渡入境,2016年1月4日提出「免遣返聲請」。

背景

2.約在1994年,她向「債主」 借了1億盾。每月利息1千萬盾,半年後還本金,她簽了「債主」的借貸簿,沒有副本。約在1995年起,她不能還息。自1995年至2012年,她多次向「債主」借錢,估計共欠下6億盾。2012年12月,「債主」與手下到她家追債,「債主」要求她還1億盾,若不還錢便殺她。兩日後,「債主」到她家要求她簽借據,她拒絕。「債主」沒有動粗便離開,她沒有報警。她立即逃往越南芒街市,再到中國東興市。後經深圳偷渡入香港,被捕後遣返越南。其後,她到芒街市工作,沒有遇上「債主」的人。2014年7月20日,她再從芒街市乘船偷渡到中國東興市,逗留了17個月,再在2015年12月24日乘船,翌日偷渡入香港。

3.處長在2017年5月19日拒絕她的聲請,「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於2019年6月5日駁回她的上訴。

4.審裁員認為申請人不可信,她前後多次向債主借錢共6億,但都不能交代詳情,關於月息數目她更前後不符。債主幾次上門追債,沒有襲擊她,她兩次成功偷渡,又在芒街市工作,顯示精神沒有受困的跡象。她在芒街市生活,債主未能找到她。審裁員認為越南政府能合理保護國民,而且她有合理遷徙的選擇。

5.申請人於2019年6月13日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她在誓章中沒有指出審裁員任何錯誤。她缺席2021年9月27日的聆訊。本席同意審裁員的分析,申請人只是想留在香港避債,她的證供充滿矛盾和不合理的地方,她的聲請理據不能成立。審裁員沒有在法律和程序兩方面犯錯,結論也合理。本案沒有合理可爭辯的論據,也沒有合理成功機會,本席在2021年11月29日拒絕她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6.申請人在2022年2月9日申請逾期提出上訴,她逾期8個多星期,她在誓章表示沒有收到本庭的決定書。

7.本席考慮是否批准逾期上訴時,會考慮逾期的長度,逾期的理由,準備提出的司法覆核是否理據充份和對答辯人會否造成不公。[1]

8.申請人逾期8個多星期,是嚴重情況。根據本庭記錄,決定書已在2021年寄往她的最後地址,信件沒有退回。根據她申請逾期上訴的傳票,她已遷往新地址,但沒有向本庭更新,她必須負責郵遞錯誤的後果。其次,本席考慮過預備進行的司法覆核是否理據充份。

9.基於上文第4段,本席同意審裁員的結論,準備進行的司法覆核理據不充份。考慮了所有因素後,本席拒絕延長上訴期限。

  (李瀚良)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1] Jagg Singh [2020] HKCA 844,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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