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uyen Thi Lan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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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30/12/2015因非法入境被警方拘捕,4/1/2016提出「免遣返聲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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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611/2019 [2021] HKCFI 35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1611號
申請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本庭的觀察: 1.申請人在30/12/2015因非法入境被警方拘捕,4/1/2016提出「免遣返聲請」。[1] 背景 2.申請人於1975年6月15日在越南海防市出生,接受過8年教育,曾經營淡水魚養殖場,1995年結束生意。她1994年結婚,有兩子在越南生活,丈夫曾在香港 [2]。他和家人沒有參與任何組織,亦沒有聯繫。她在越南沒有被檢控或判監。 3.約在1994年,她向「債主」 借了1億盾。每月利息1千萬盾,半年後還本金,她簽了「債主」的借貸簿,沒有副本。「債主」經營高利貸,有黑社會背景,不知其他詳情。約在1995年,由於惡劣天氣影響,養殖場沒有收入,她不能還息。自1995年至2012年,她多次向「債主」借錢,估計共欠下6億盾。 4.2012年12月,「債主」與手下到她家追債,「債主」要求她還1億盾,若不還錢便殺她,這次他們沒有動粗。「債主」又指會找警察做見證人,確保她還錢。 5.兩日後,「債主」與1名警察到她家,「債主」要求她簽借據,她拒絕。「債主」沒有動粗便離開,她沒有向警察講「債主」是高利貸。她非常害怕,立即逃往越南芒街市,再到中國東興市。2013年5月16日再乘巴士到深圳,幾天後偷渡入香港,但找不到工作,後被捕,2013年6月18日被遣返越南。其後,她到芒街市工作,居住了13個月,沒有遇上「債主」的人。 6.2014年7月20日,她再從芒街市乘船偷渡到東興市,逗留了17個月,得朋友幫助,在2015年12月24日乘船,翌日偷渡入香港。 7.根據家人所講,「債主」仍不時到她家追討,威脅殺死她,又恐嚇找公安充公她的財物,但「債主」沒有向家人動粗。她在越南沒有其他親戚可以投靠,她相信「債主」有廣泛網絡,可找到她。越南貪污嚴重,加上是私人債務,公安不會幫助她。 8.申請人聲稱無力還債,如被送返越南,她擔心會被「債主」殺害。 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決定 9.處長於2017年5月19日拒絕她的聲請,處長認為她受「債主」傷害的風險相當低,扼要理由如下:[3]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10.申請人出席2019年4月11日的聆訊,審裁員於2019年6月5日駁回上訴,理由如下:[4]
司法覆核 11.申請人於2019年6月13日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她在誓章中沒有指出審裁員任何錯誤。 12.本庭安排她在2021年9月27日到庭應訊。申請人沒有出席,本席改以書面形式處理。 13.本庭同意審裁員的分析,申請人只是想留在香港避債,她的證供很多矛盾和不合理的地方,她的聲請理據不能成立。 14.本庭主要考慮「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審裁員沒有在法律和程序兩方面犯錯,結論也合理。本案沒有合理可爭辯的論據,也沒有合理成功機會,現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日期: 2021年11月29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Form C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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