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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原籍緬甸,他在2006年9月22日入境。2007年1月17日因過期逗留被警方拘捕。他在2014年3月11日以書面提出本案的免遣返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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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2970/2018 [2022] HKCFI 8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97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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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申請人原籍緬甸,他在2006年9月22日入境。2007年1月17日因過期逗留被警方拘捕。他在2014年3月11日以書面提出本案的免遣返聲請。 背景 2.他在學時曾是「國際民主會」副主席,該會主席與昂山素姬的組織有聯繫,約有20多個成員。1988年因一次活動佔據學校,期間一名老師被殺,他與其他會員被警方驅散和追捕,他逃往泰國,輾轉到馬來西亞工作,再偷渡到新加坡,2001年被遣返緬甸。當時在機場因1988年的事被扣查,他賄賂有關人員後獲釋。後來再立即偷渡往泰國,然後到新加坡工作至2006年。 3.2006年8月被新加坡政府遣返,再在機場被扣留,他趁機逃脫,後進入泰國,9月到香港。他2009年在香港結婚,他沒有與在緬甸的家人聯絡,他怕回去會被虐待或殺死。 4.處長於2016年9月2日及2017年10月6日 拒絕所有聲請,「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於2018年12月6日駁回上訴。 5.申請人向處長講述1988年警方根本不能進入學校,而且「國際民主會」的人可以從後門逃走,所以他沒有被禁錮。他護照的簽發日期是2002年5月7日,沒可能在2001年已在新加坡工作。其次,他在2006年8月1日在仰光申請泰國、印尼等簽證,但當時應仍在新加坡。他向審裁員聲稱在2006年8月16日偷渡往泰國,但護照顯示他經正式渠道離開緬甸。審裁員認為1988年的事件距上訴委員會的評估已約30年,沒有另外3人被虐待的消息,如今處理此事件的應該不是當年的警方人員。當年教師被殺和縱火都是刑事罪行,警方依法調查、審訊有關人是合理的,加上申請人兩次被緬甸警方扣查都沒有受毆打和虐待,審裁員認為申請人懼怕受虐待和殺害機會很低,駁回上訴。 6.申請人於2018年12月24日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他指審裁員沒有考慮他回緬甸的危險。 7.本庭同意審裁員的分析,他的證供與護照的日期嚴重不符,而且有其他重要矛盾,他未能解釋清楚。本庭主要考慮「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審裁員沒有在法律和程序兩方面犯錯,結論也合理。本席在2020年12月18日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8.申請人在2021年3月10日申請逾期提出上訴,他逾期超過兩個月,他在誓章沒有提出任何解釋。 9.本席考慮是否批准逾期上訴時,會考慮逾期的長度,逾期的理由,準備提出的司法覆核是否理據充份和對答辯人會否造成不公。[1] 10.基於上文第5段,本席同意審裁員的結論,準備進行的司法覆核理由不充份。就逾期提出上訴申請人完全沒有解釋。考慮了所有因素後,本席拒絕延長上訴期限。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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