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欽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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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願意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惟不獲控方接納。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87/2021[2022] HKDC 15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Feb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7/2021

[2022] HKDC 1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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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袁欽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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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日期:  2022年2月11日
出席人士:  關文渭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兆昇先生 ,由陳靜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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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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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願意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惟不獲控方接納。

控方案情

2.被告人當天約早上6時20分駕駛着一輛UK2866之私家車沿西貢惠民路南行線行駛。駛至近一行人過路處時,撞到一行人廖先生(後經證實死亡)。

3.當日天氣良好,路面乾爽及交通流量正常。而該行人過路處前78米,路面上有「SLOW」及「慢駛」之地面標記,並竪立了1個「前面有行人過路處」的標誌。被告人所駕駛之車輛,機件亦運作正常。(上述均列載同意事實上,不受爭議)

4.另外,控方亦依賴了被告人車上之行車紀錄儀,其真偽及準確性亦不受爭議。

5.控辯雙方亦各自援引了一名專家證人之報告。而兩人亦曾出庭作供。

分析

6.本席緊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身上。而被告人沒有出庭作供,這亦是他的權利,本席不會對他有任何不利揣測。另外,被告人沒有交通及刑事定罪紀錄。良好品格指引亦當適用。

7.本案事發之經過並沒受到爭議,而主要爭議點只是被告人之駕駛態度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8.本席先處理控辯雙方所依賴之專家證供。雖則兩人在其報告中亦用上不同之資料及運算,其中亦包括多個事項,但其最關鍵之結論為經計算下,即使被告人沒有超速但意外仍不能避免。

9.本席亦和控辯雙方確認,本席並不需要就兩名專家之說法去裁定接納那一方,因上述提及之結論亦為兩名專家之共同結論及為兩名專家報告之精髓。

10.正如前述,事情之經過亦為行車紀錄儀所錄下。本席亦觀看相關紀錄多遍。本席考慮了案中所有證供及陳詞有以下之觀察:—

(i)  被告人在關鍵時刻超速行駛,即使對他最有利之計算最少6-7公里,但也是超速,如辯方所指,無論如何也是15公里以下,相對輕微之超速。

(ii)  路面上並沒大型障礙物阻擋其視線。

(iii)  事發地為行人過路處,而較前方亦有慢駛之地標,及行人過路處之標誌提醒駕駛者。

(iv)  於碰撞前一刻,被告人才有減速跡象。

11.從上述提及可見,被告人忽略了路標及地標之警告,亦忽視前方安全島,即行人過路設施,並沒有減速,反之更是超速前行。

12.辯方曾論述,只是輕微超速本身並不等如危險,但套上當時之路面情況,正是行人過路處,而死者亦在過路中途被撞,並不是剛踏出馬路上,綜合各方,那豈不會是危險駕駛。

13.更甚的是,前方沒有阻擋,若然一名有專注留意路上情況的駕駛者,難以想像何故會把死者撞到。

14.然而,本席亦被一些事項引起關注,那可會找到上述原因之眉目,值得探討。

15.本席留意到,正如辯方陳詞所述及承如片段所見,被告人前往事發地前曾有一車駛經,與及地上確有兩小型物件阻擋視線。再加上當時死者亦為穿上淺色上衣及大白天。本席亦有下列之考慮。

16.就私家車駛經一事,究竟被告人有否因這而令他分心,當然被告人並沒作供,法庭亦無需替他作出想像,但亦如辯方所指,私家車駛經一事非憑空想像,確有事實支持。而被小型物件,即指示牌及燈箱阻擋,那更能從行車紀錄片段中得悉,那麼這些事情的重要性在那裏?

17.上文提及被告人必然是沒有觀看前方及在行人過路處前沒有減速,反之,更為超速而撞到死者,但是,若然再仔細觀看那片段及考慮到上述所指,被告人可會只是一時分心。

18.本席認為這可能性不能排除,死者之衣著可見是淺色系列,從片段中亦不是很明顯可被察覺到,當被告人駛經對頭車時,注意力可能被引開。被告人沒有作出適當之觀察而忽略死者之存在,而下一刻便到達被阻擋之位置及後便是撞上之時刻。

19.本席亦留意到,撞到死者前亦有一段時間可讓被告人作出反應,但不竟這只是事後之說,觀看片段後再細心考慮及回想,事後孔明那會是多麼容易之事。

20.試想想要是被告人受對頭車所引起之影響,及後亦被物件阻擋,隨即便發生意外。每人之反應不一,回頭想,一般人應該可以立刻剎停,但當時被告人見到死者時反應只要稍為慢了那怕是1秒或2秒,便可造成悔不當初之結果。

21.本席認為被告人在被小型物件阻擋前理應留意前方路面情況,究竟他有否被對頭車影響也好,他亦沒有作出適當觀察,這只是一時分心,即使加上輕微超速,亦非遠遜一名合格而謹慎駕駛者應有水平。故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舉證成功,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

( 李志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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