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欽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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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原本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但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較輕之不小心駕駛罪罪成,被告人亦於開審前亦透過律師表明願意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故此於判刑時本席亦給予相關之量刑折扣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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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7/2021 [2022] HKDC 1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8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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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原本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但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較輕之不小心駕駛罪罪成,被告人亦於開審前亦透過律師表明願意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故此於判刑時本席亦給予相關之量刑折扣考慮。 控方案情 2.被告人當天約早上6時20分駕駛着一輛UK2866之私家車沿西貢惠民路南行線行駛,駛至近一行人過路處時,撞到一行人廖先生(後經證實死亡)。 3.於審訊後,本席認為被告人可能曾受對頭車駛至之影響而忽略前方,及後隨之而來便是燈箱及路標之障礙物亦可阻擋了被告人之視線,隨後便產生了是次致命意外,雖則被告人是有超速,但亦不過10公里,本席亦有考慮被告人沒有對地上慢駛及路上標誌寫上前方有路人過路處作出任何應有之減速,但這些並不等同危險駕駛。如前述,本席認為被告人之視線及專注曾被影響而引至一時忽略前方情況。故裁定其駕駛態度只是低於一名小心、專注、謹慎之駕駛者,而裁定不小心駕駛罪罪成。 求情及判刑 4.被告人現年28歲,現職為2級懲教助理。因本案已於2021年1月1日起已被停職及資薪一半,而打從2021年7月起更減至¼工資。 5.雖則被告人沒有定罪紀錄及被裁定一項較輕之不小心駕駛罪罪成。然而,本案之嚴重性在於有人命損失及被告人於案發路段時亦有超速駕駛,單單罰款亦不能反映本案之嚴重性及其罪責。故本席先索取一份社會服務令報告以作對其背景資料了解及被告人是否適合作社會服務令。 6.報告內容對被告人評價非常正面及提出被告人可作服務令之建議,亦見此意外對被告人造成極大困擾及自責,而被告人亦對導致對方死亡感到非常內疚及致歉。 7.考慮到本案被告人只是一時疏忽,但萬萬也想不到所帶來之後果是那麼嚴重及致命,本席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是恰當的,如前所述,這是一種致命的交通意外,但另一方面,考慮到被告人於審前亦有意認罪,故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與及停牌4個月。而就停牌而言,辯方亦沒有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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