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善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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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在香港新界屯門鄉事會路83號V city MTR層M-89號Uniqlo 偷竊一對鞋 (價值港幣一百九十九元正),及一件披肩 (價值港幣二百九十九元正),總值港幣四百九十八元正,而上述物品為Uniqlo Hong Kong Limited 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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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7/2022 [2022] HKCFI 8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4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 年第 1700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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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 A. 前言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在香港新界屯門鄉事會路83號V city MTR層M-89號Uniqlo 偷竊一對鞋 (價值港幣一百九十九元正),及一件披肩 (價值港幣二百九十九元正),總值港幣四百九十八元正,而上述物品為Uniqlo Hong Kong Limited 的財產。 2.上訴人起初否認控罪,在再次提訊時,她承認有做出盜竊行為,被屯門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蘇文隆 (下稱主任裁判官) 裁定她曾作出控罪中的有關作為。主任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為期3個月的入院令。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B. 主任裁判官的判決理由 3.主任裁判官將本案始末道出:
C. 上訴理由 4.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是指刑罰過重。上訴人指她干犯的是普通偷竊罪,但被判處3個月的入院令,及她在服畢入院令後未能即時獲釋,要轉介到其他精神醫院繼續治療。上訴人心有不甘,不服判決,因此提出上訴。 D. 答辯人回應 5.答辯人代表高級檢控官吳虹虹在其書面陳詞回應指:
E. 本席作出的考慮 6.本席完全認同答辯人的陳詞論據。主任裁判官在考慮了兩份精神科醫生的報告書後,裁定上訴人確實作出了控罪中所指的有關作為,但因她的精神狀況不能答辯,主任裁判官依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的要求,接納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建議,判上訴人為期3個月的入院令,接受強制治療。主任裁判官的判決恰當。 7.至於上訴人在3個月入院令完結後能否即時獲釋,抑或要轉往其他醫院繼續接受治療,那的確是院方的權力,主任裁判官無權過問,本席亦無權過問。再者,若上訴人須轉往其他醫院繼續接受治療,那即顯示上訴人的精神狀況未完全康復,院方的決定確是以上訴人的利益為依歸的。 F. 總結 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判處的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虹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葉澤深律師事務所轉聘鄭從展大律師代表 [1] 法庭錄音騰本(騰本)第1頁第J行 [2] 控罪:- 盜竊
[3] 謄本第5頁第A行 [4] “法院或裁判官作出入院令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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