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善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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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上訴人在2019年4月23日被屯門裁判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 (下稱裁判官) 席前認罪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院令2個月。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240/2021[2022] HKCFI 87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Mar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40/2021

[2022] HKCFI 8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240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5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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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善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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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22 年3月25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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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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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前言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上訴人在2019年4月23日被屯門裁判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 (下稱裁判官) 席前認罪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院令2個月。

2.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B. 裁判官的判決理由

3.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將案情及判刑理由道出:

同意案情

2. 案發當天,被告在便利店內未有付款的情況下享用了一個杯麵,價值13.5元。店員觀看閉路電視片段後告知被告未有付款。被告表示沒有金錢或身份證,並嘗試逃走,最終被店員制服。

求情陳詞

3. 被告選擇自辯。被告沒有求情陳詞。當本席向被告簡述精神科醫生就入院令的建議後,被告表示不反對入院令。

判刑

4. 被告有4項盜竊定罪紀錄,及另外10項與不誠實有關的定罪紀錄。

5. 根據兩份精神科醫生的報告,被告現年32歲,未婚,沒有工作,與父親同住。被告有濫用藥物的習慣,包括甲基苯丙胺、可卡因及氯胺酮。被告過往多次入院接受精神科治療,被診斷因依賴毒品而引致思覺失調。被告2021年4月4日的尿液測試顯示對甲基苯丙胺呈陽性反應。

6. 兩名精神科醫生均在報告表示被告自2021年4月4日被羈押期間一直聽到不存在的聲音,對病情沒有洞察力,需要入院接受治療。

7. 基於以上所述,本席認為最恰當的判刑選擇是判處被告入院令以協助被告處理她的病情。因此,就這項控罪,本席判處被告入院令2個月,另下令被告須於7天內繳付賠償金13.5元予牛奶有限公司。」

C. 上訴理由

4.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在日期為2021年5月5日的「不服判處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刑期過長,她不服精神科報告及被判入小欖精神科。

D. 本席作出的考慮

5.本席翻查紀錄,觀察到上訴人曾申請法援,而法援署在2021年5月31日委派了鄭從展大律師代表上訴人。鄭大律師在2021年6月7日致函法庭指他認為上訴人無合理上訴理由提出上訴,他只會協助法庭,不會提供任何上訴理由。

6.基於入院令只是為期2個月,法庭未能在上訴人的入院令完成處理有關上訴。在2021年6月18日,法援署取消了法援。

7.案件原本排期在2022年5月6日聆訊。法庭一直未能聯絡上訴人,將聆訊通知書送達。在2022年2月18日,法庭要求律政司協助派送。

8.其後本席知悉上訴人因另一宗盜竊罪 (HCMA 47/2022) 被判處為期3個月的入院令,因此本席將本上訴與HCMA 47/2022案件一併處理。

9.基於上訴人是認罪,而她已於2021年6月23日完成該入院令。上訴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已無任何作用。

E. 總結

10.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

  ( 張慧玲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樹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