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善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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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上訴人在2019年4月23日被屯門裁判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 (下稱裁判官) 席前認罪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院令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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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40/2021 [2022] HKCFI 8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240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581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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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 A. 前言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上訴人在2019年4月23日被屯門裁判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 (下稱裁判官) 席前認罪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院令2個月。 2.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B. 裁判官的判決理由 3.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將案情及判刑理由道出:
C. 上訴理由 4.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在日期為2021年5月5日的「不服判處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刑期過長,她不服精神科報告及被判入小欖精神科。 D. 本席作出的考慮 5.本席翻查紀錄,觀察到上訴人曾申請法援,而法援署在2021年5月31日委派了鄭從展大律師代表上訴人。鄭大律師在2021年6月7日致函法庭指他認為上訴人無合理上訴理由提出上訴,他只會協助法庭,不會提供任何上訴理由。 6.基於入院令只是為期2個月,法庭未能在上訴人的入院令完成前處理有關上訴。在2021年6月18日,法援署取消了法援。 7.案件原本排期在2022年5月6日聆訊。法庭一直未能聯絡上訴人,將聆訊通知書送達。在2022年2月18日,法庭要求律政司協助派送。 8.其後本席知悉上訴人因另一宗盜竊罪 (HCMA 47/2022) 被判處為期3個月的入院令,因此本席將本上訴與HCMA 47/2022案件一併處理。 9.基於上訴人是認罪,而她已於2021年6月23日完成該入院令。上訴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已無任何作用。 E. 總結 10.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樹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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