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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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但願意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惟不被控方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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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03/2020 [2022] HKDC 19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00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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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言 1.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但願意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惟不被控方接納。 控方案情 2.控方傳召了受害人黎小姐作供,她稱當晚在事發地點附近公園帶狗散步,及後便被車撞到,但事情是如何發生卻記不起來。 3.證人2則為後來到場之警員及負責拍照及繪畫草圖等事項。 辯方案情 4.被告人作供指當天駕駛着小巴駛至案發路段前,在班馬線之斜線位置已作出觀察但不見有路人在,便繼續前行,當駛至近班馬線虛線位置時卻見證人1人影突然出現,他亦已即時扭軚及剎車,但仍把證人1撞倒地上。 分析 5.本席緊記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要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所有元素,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及交通定罪紀錄,良好品格指引亦當適用。 6.控方亦依賴另一對頭車之行車紀錄儀片段,但該片段並不能看到事發碰撞之經過,亦不能看到證人1之影踪,那可能是解像度又或距離太遠之故。無論如何,片段看不到證人1如何及在那處被撞,只能確認被告人突然剎車,及被告人前方沒有車輛阻礙其視線。 7.本席接納各控方證人之證詞。就被告人之證供,本席並不接納其庭上之說法。他的說法並非如辯方大律師所指貫徹如一。反之被告人庭上之說法和其自願性不受爭議之會面紀錄口供存在出入。 8.簡而言之,被告人在其會面口供中被問及駛至班馬線前有否觀察在班馬線是否有路人在等過馬路時,其回應指只用眼尾斜望觀察並無刻意去望,明顯和庭上指稱到達虛線前已作觀察並沒見有人之說,明顯是截然不同。他於庭上之說法不被接納。 9.即使不接納被告之解釋,這亦不等同被告人有罪,控方仍有責舉證。 被告人之駕駛態度是否屬於危駕 10.現有之證供可歸立以下事項:—
問題之癥結 11.本案亦有其獨特處,控方不能指出事情之版本,當然這並不是控方或證人之過失,本席明白受到猛烈撞擊後對事發失去印象,這亦時有發生。 12.然而這亦引申另一事項,控方沒有證供反駁被告人所指稱, 換言之,被告人所指稱曾眼尾看過班馬線那處,但沒有見到有行人的說法可能是真的,何故看不到行人,亦極有可能因證人之衣著及可會曾蹲下而被鐵欄有所遮擋。另外證人1被撞之位置亦正正是剛踏出班馬線,並非已到了班馬線中央,這亦支持被告人之說可能是真確的,無論如何,沒有證人1之說法,再加上現場環境證供亦不能否定被告人之說,故本席只能接納被告人之說法可能是真確的。 13.就被告人之版本可得出之證供:—
14.以現有證供,並不支持被告人沒有觀察班馬線之狀況便駛過去又或明明有行人在班馬線旁仍不作任何舉動,不理會行人是否會走出來及優先權是在行人身上。 15.可以批評被告人的是,被告人明知是要駛經班馬線,但仍沒有減速,再者,他熟識那處之環境,亦清楚知道那處有欄杆之障礙物(從相片中亦可見欄杆存在),即使沒人明顯在等候過班馬線,但亦不應不加以留意,只是 “眼尾看看”便算,更應看清楚障礙物位置及減速以防有人走出。 16.承前述,本席認為被告人的駕駛態度應是低於一名小心專注,謹慎之駕駛者,並非遠遜,故裁定危險駕駛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元素,因而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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