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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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較輕之不小心駕駛罪成。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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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03/2020 [2022] HKDC 3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00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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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人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較輕之不小心駕駛罪成。 案情 2.事發當晚,被告人駕駛著一輛小巴駛至事發路段,該路段則有一班馬線,當被告人駛近至班馬線之前,他只是眼尾看了一看,並沒察覺有人在便繼續前行,怎料,受害人卻突然在他前走出,但為時已晚,急刹及轉呔也阻止不了意外發生,把受害人撞到。 3.本案卻有一特別處,受害人沒法記起被撞之經過,只能記起當晚帶狗散步,及後便被撞。故此,本席沒有其他證據反駁下,不能否定被告人之說法。但被告人對路段熟識,明知那裏有鐵欄等阻礙物,但只是 “眼尾” 一看及沒有減速等,這可構成低於一名小心、專注及緊慎之駕駛者,故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詳情已在裁決理由書中列出,不在此敍)。 求情及判刑 4.被告人現年70歲,已婚,被告人育有一子一女。女兒為護士,兒子則仍在大學求學中。 5.被告人任職小巴司機多年,但於是次交通意外後,便沒有再繼續其小巴工作。現依賴老人金約港幣3仟元過活。 6.就本案而言,涉及於班馬線上發生,即使是不小心駕駛,其嚴重性亦相對較高。再者,傷者受傷亦不輕[1]。當然,本席亦沒忽略被告人於較早前已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惟不獲控方接納,與及被告人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這兩項求情因素。但本席認為單單罰款未必能反映案情嚴重性,故先索取了一份服務令報告加以考慮。 7.報告內容對被告人評價正面,亦建議被告人作服務令,報告指被告人因此事亦十分後悔,並願意作服務令。 8.本席同意感化官之意見,被告人過往一生奉公守法,而其駕駛記錄亦不差,從事司機多年,只有一項不小心駕駛記項。 9.本席考慮了所有求情因素及本案案情。本席以180小時服務令為判罰。而停牌方面,辯方並沒陳詞,就這,下令被告人停牌3個月。
[1]她被發現身體多處受傷,包括左腿瘀傷,左上方頭皮外壁、右眼臉及嘴唇均有裂傷,廣泛的面部骨碎裂包括雙眼窩、上顎骨及額竇位置(眼睛之上的額骨),上顎牙齒移位,兩邊肺部挫傷及氣胸。受害人在醫院留醫了20天,並獲發48天病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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