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i Thi Thieu 對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 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450/202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March 2022.
1. 申請人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2021年9月17日的決定 [1] 提出上訴。龍法官在該決定拒絕給予申請人許可,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有關她的免遣返保護聲請作出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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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50/2021 [2022] HKCA 4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450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83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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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2021年9月17日的決定[1]提出上訴。龍法官在該決定拒絕給予申請人許可,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有關她的免遣返保護聲請作出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2.申請人同意以書面方式處理這上訴,毋需舉行口頭聆訊。她按照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指示,在2021年10月7日呈交了書面陳詞。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34B(4)(ac)條,本上訴可由兩名上訴法庭法官處理。 3.申請人是越南國民,現年58歲。她聲稱於2014年9月7日偷渡進入香港, 2014年9月11日被入境處人員拘捕,並於被捕當日提出免遣返聲請。她聲稱如被送返越南,她的債主及其手下會因她無力償還債務而傷害甚至殺害她。 處長的決定 4.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在2017年5月8日發出決定通知書,就酷刑風險[2]、人權法案第二條風險[3]、人權法案第三條風險[4]以及遭受迫害風險[5]的理由作出考慮,拒絕了申請人的免遣返保護聲請。 5.處長認爲申請人與她的債主之間的問題屬私人糾紛,收債人的行爲與越南政府毫無關係,而且申請人過往所受傷害之嚴重程度未達適用法律的最低水平。再者,債主在2012年4月取得申請人的屋契後,再無向她追債或襲擊她。因此,處長判斷申請人在回國後受害的風險屬低風險。此外,處長認爲沒有充份理據顯示,申請人回國後不會享有越南政府提供的合理保護,而且她也可移居國内其他地方,進一步減低或消除受害風險。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6.申請人不服處長的決定,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考慮過上訴的材料及牽涉爭論點之性質後,認爲可不經聆訊而作出公平的裁定。因此上訴委員會基於各方呈交的文件處理申請人的上訴,不作口頭聆訊。 7.上訴委員會認爲申請人聲稱過往的遭遇,無論在肉體或精神上均未達免遣返保護要求的最低嚴苛程度,加上事件屬私人債務糾紛,與越南政府或官員毫無關係,也沒有證據顯示申請人回國後未能得到國家的合理保護,而且她也可以遷移到越南其他城市生活以免遭受債主的迫害,因此上訴委員會在2018年11月1日駁回申請人的上訴。 擬提出的司法覆核 8.申請人在2018年12月11日存檔表格86及誓章,針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她的理據是「審裁員判本人可回越南沒事,這決定對本人不公平」。 法官的決定 9.龍法官認爲上訴委員會沒有在法律或程序方面犯錯,上訴委員會的裁斷也沒有不合理之處,因此判斷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沒有合理成功機會,在2021年9月17日撤銷她的申請。 上訴理由 10.申請人在2021年9月27日存檔上訴通知書,在上訴理由重申她因無力償還債務,在越南遭受迫害。 分析及裁決 11.適用於免遣返聲請上訴案件的一般法律原則,在Nupur Mst訴入境事務處處長([2018] HKCA 524) 的判詞第14段已有詳述。 12.在上訴案中,上訴法庭會集中考慮原訟法庭法官的決定,只會在申請人能顯示原審法官在法律上犯錯、沒有考慮已向法庭提出的相關事宜,或是明顯犯錯的情況下,才會推翻原審法官的判決。 13.申請人在她的上訴通知書及書面陳詞,只是覆述她在越南遭遇的問題,而沒有指出原訟法庭法官的決定有何錯誤之處。她也沒有指出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有任何法律錯誤、程序不公或不合理的地方。 14.基於上述理由,她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被駁回。
申請人(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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