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i Thi Thieu 對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 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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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1年9月17日,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就申請人的免遣返保護聲請,拒絕許可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就此向上訴法庭上訴。2022年3月30日,上訴法庭作出判決 [1] , 駁回她的上訴。2022年4月29日,申請人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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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V 450/2021[2022] HKCA 122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6 Aug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450/2021

[2022] HKCA 12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450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83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Bui Thi Thieu
建議答辯人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
  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8月26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21年9月17日,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就申請人的免遣返保護聲請,拒絕許可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就此向上訴法庭上訴。2022年3月30日,上訴法庭作出判決[1], 駁回她的上訴。2022年4月29日,申請人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2.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根據《實務指示》2.1,在2022年4月29日作出指示,本申請由上訴法庭以書面方式處理,並指示申請人須於2022年5月13日或之前呈交書面陳詞。申請人迄今沒有按照指示呈交書面陳詞。

3.申請人是越南國民, 聲稱於2014年9月7日偷渡進入香港, 2014年9月11日被入境處人員拘捕,並於被捕當日提出免遣返聲請。她聲稱如被送返越南,她的債主及其手下會因她無力償還債務傷害甚至殺害她。

4.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在2017年5月8日拒絕了她的免遣返聲請,她對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在2018年11月1日,駁回她的上訴。

5.2018年12月11日,申請人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2021年9月17日,龍法官拒絕了她的申請。

6.2021年9月27日,她存檔《上訴通知書》,對龍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於2022年3月30日駁回上訴。

7.申請人在2022年4月29日存檔 《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理由

8.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重申她因無力還債遭債主恐嚇,故偷渡到香港尋求保護。

分析及裁決

9.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4(2)條,凡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作出當日起計28日內,提交動議的通知。倘若逾期,需要有好的理由,法庭才會根據第24(5)條延展申請期限。

10.按照《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11.申請人遲了兩天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她在誓章解釋因疫情關係,遲了收到法庭寄來的判決。事實上,法庭早在2022年3月16日,發信通知申請人判決頒令的日期,並表明判案書會在頒布當天上載到司法機構網頁。法庭亦於判案書頒布當天,將判案書郵寄給申請人。

12.無論如何,即使因延誤的時間很短酌情容許申請人逾期申請,她在本申請並沒有提出實質的上訴理由,本庭也不會給予上訴許可。她沒有指出上訴法庭駁回上訴有任何錯誤之處,亦未能顯示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3.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撤銷申請人在2022年4月29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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