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 對 張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6962/202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March 2022 before 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Child Maintenance – Spousal Maintenance – Cap 192 s.7 – LKW v DD – Economic Needs – Husband income $21,000, Wife CSSA – Child maintenance $6,000/month, Spousal maintenance nominal $1/year – Costs to Petitioner

Legal issues: Quantum of child maintenance · Quantum of spousal maintenance

Outcome: Child maintenance awarded $6,000/month. Spousal maintenance awarded nominal $1/year.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Cites 2 cases

Case No.FCMC 6962/2020[2022] HKFC 59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5 Mar 2022
Judge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6962 / 2020

[2022] HKFC 5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6962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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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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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2年3月1日
判決日期︰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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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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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判案書,本席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這是女方向男方要求家庭子女的每月共$8,000贍養費(即每人每月$4,000)的審訊,另女方要求男方付象徵式贍養費。

2.女方現年42歲,在內地成長,兼職按摩技師。男方現年48歲,保安主任。在2008年5月,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在2010年3月他們誕下女兒。在2011年11月,兒子出生。在2017年4月,訴訟雙方分居。

3.在2018年2月,男方以女方行為提交離婚呈請(FCMC 1417/2018)。在2019年8月26日,本席頒令將兩名家庭子女之管養照顧和管束頒予女方,男方合理探視。在同日,本席頒令男方須付女方每月$6,000作為兩名家庭子女之中期贍養費,首期付款始於2019年9月1日。

4.在2020年8月6日,女方提交本呈請(FCMC6962/2020)。在2021年7月30日,本席頒令︰ -

(1)  附屬濟助之傳票之審訊定於2022年3月1日進行。

(2)  附屬濟助之審前覆核聆訊定於2022年1月17日,並預留30分鐘。

(3)  訴訟雙方須於2021年8月27日或之前,將更新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 送交存檔及送達對方。

(4)  訴訟各方須於2021年9月24日或之前存檔法庭及送達對方一份誓章各自就香港法例第192章第7條作事實的陳述。

(5)  訴訟各方須於2021年9月24日或之前存檔法庭及送達對方一份其證人之誓章(如有的話)。

(6)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訴訟各方不可再將誓章送交存檔。

(7)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訴訟各方已經存檔及送達之誓章/文件及/或其有關證人就事實所作的供詞將被採用為呈請人及答辯人及有關證人的主問證據。

(8)  所有中段申請必須於2021年10月8日或之前提出。

(9)  女方須擬備《審訊文件冊》(並須編定頁碼),並於2022年l月3日或之前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男方並於其後7天內以書面確認,是否同意上述審訊文件冊,若不同意,必須詳列理由。

(10) 訴訟各方須於2022年1月3日或之前將一份證書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證書須載有下列各項程序的預計所需時間︰

a.   他自己的開案陳詞,

b.   他對自己一方的每名證人(包括呈請人、答辯人、專家等)的主問,

c.   他對另一方的每名證人的盤問,

d.   他對自己一方的每名證人的再間,以及

e.   他自己的結案陳詞。

(11) 訴訟各方須2022年1月3日或之前將各自的爭論點陳述書、各自的家庭、雙方/各自的資產列表(並列明爭議及不爭議的資產及其理由) 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2) 訴訟各方須預備列表,在其中列出是否同意對方現時每項每月開支,若不同意,必須詳列理由,和交代自己認為合理的金額,於2022年1月3日或之前將列表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3) 女方於2022年2月21日或之前將書面開案陳詞、時序表、典據一覽表、公開建議和訟費估計(表格H)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呈交的陳詞須說明所依據的證據,並註明可相互參照聆訊文件冊中哪部分。

(14) 男方須於2022年2月28日或之前將書面開案陳詞、時序表、典據一覽表、公開建議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呈交的陳詞須說明所依據的證據,並註明可相互參照聆訊文件冊中哪部分。

(15) 訴訟各方及其證人均須親自出庭應訊。如有需要,訴訟各方須於2021年10月29日或之前申請傅召證人出庭令。

(16) 女方須以中文草擬、存檔及送達本命令。

(17) 若任何一方違反或不能遵守上述命令任何一項,必須在違反上述命令7天內以書面向發出命令之法官報告,並詳列理由。

(18) 男方考慮前往香港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4樓437室行政處轄下無律師代表民事法律程序諮詢計劃辦事處尋求法律意見。

(19) 聆訊訟費歸於訟案中。

(20) 女方本身的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5.在2021年8月20日,男方以傳票申請法庭頒令兩名家子女之管養權頒予男方。就男方這個申請的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

6.在2021年9月10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

7.按法庭的命令,女方提交了供詞、表格E和有關她的經濟狀況的支持文件。男方並沒有按法庭的命令將供詞存檔,但提交了其表格E,和有關他的經濟狀況的支持文件。訴訟雙方親自作供,接受了對方的盤問。他們都沒有傳召證人替他們作供。

8.在處理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在下文稱為“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9.根據條例第5條,針對兩名家庭子女,法庭可以作出定期付款或整筆付款的命令。

10.就第7條的運用及有關的法律原則詳列於終審法院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中譯本)第56至80段。簡單來說,終審法院認同英國案例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 的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則。終審法庭為附屬濟助申請定下5個步驟︰

(1)     確定資產;

(2)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     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4)     考慮有沒有充足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5)     決定分配結果。

11.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第74段指出︰-

「74. 第二步是法庭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如上文所述,法庭考慮第7條所述各事項時,通常到這一步便停止,因為總資產可能不夠使法庭進展到下一步,或者甚至不夠滿足雙方的需要。如果是這樣,便沒有條件運用任何分享原則。舉例來說,要照顧妻子和子女的需要可能已經立即佔去多過一半總資產。在此情況下,「需要」,就因沒有任何其他選擇,便成為決定性因素。如果只有少量資產,或許不可以有「清楚了斷」,而可能需要法庭作出定期付款命令。」

12.從以上可見,本案的主要爭論為︰

(1)     訴訟雙方的經濟狀況 ,包括他們各自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和

(2)     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13.男方現年48歲 ,為保安主任,每月的收入有港幣$21,000。根據於2021年8月27日存檔的表格E,他並無資產,每月開支總額為$21,677,包括租金$1,677、公共設施雜費$2,000、食物開支$10,000及雜項家用開支$7,000。

14.女方不同意男方聲稱每月開支的金額。她認為其合理的每月開支金額為$4,500,因此男方有經濟能力支付兩名子女合共每月$8,000元贍養費。

15.在審訊時,男方說他有收藏玩具公仔的嗜好,用以減壓,有時會數幾千元買入一隻公仔,為免收藏品受潮,家中長時間開冷氣致電費開支不菲,所以公共設施雜費平均為每月$2,000。他又說,因為每天工作12小時加上約2小時交通時間,無法在家煮食,一天三餐在外食,有時更會食夜宵,所以食物開支為每月$10,000。更說,現住公屋單位十分殘舊,常須做小維修如油漆、修理水喉等,所以家用雜項開支達每月$7,000。但男方接受雜項開支其中包括他買玩具平均每月千多元。男方並沒有填報子女開支,但男方說他會帶子女外出進食,本席相信在探視子女期間男方會有開支。

16.本席認為,男方食物開支和雜項家用開支(包括在探視時子女開支)都有彈性,在收入有限的情況下,可每項減省每月$3,000。換言之,本席認為男方有經濟能力繼續付兩名子女每人每月$3,000共$6,000。

17.由2021年1月起,女方獲批綜援,與兩名子女合共獲發綜合援助金每月約$8,000,另租金津貼。女方兼職按摩技師每小時的收入約為港幣$130,在過去每星期能兼職工作一至兩天,每次兼職工作2至3小時,每月可賺取約$3,100。女方說,因疫情關係自去年9月她已無兼職按摩工作,也無兼職收入。

18.在2017年,兒子被診斷患有多動症及專注力不足,定期覆診及服藥。由於兒子患有專注力不足,學業成績較差,女兒的學業成績也不好,女方希望能讓該兩名子女參加功課輔導班或補習班,每名子女參加功課班或補習班的費用約為每月$2,500。

19.女方現年42歲,與兩名子女同住公屋單位。根據她於2021年8月26日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除了銀行款約$50,000以外,女方並無資產。女方一般開支的金額為每月$6,500,個人開支為每月$700,兩名子女開支為每月$4,200,每月開支總額為$11,400。詳情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
租金($2,600由社會褔利署支付) --
公共設施雜費 500
食物開支 5,000
雜項家用開支 1,000
   6,500

個人開支

項目 $
交通費 300
服裝/鞋費 300
個人儀容 100
   700

子女

項目 $
學校書簿及文具 400
上學交通費 700
課外活動費 600
娛樂費/禮物 500
假期消費 500
服裝費/鞋費 500
午餐及零用錢 500
其他交通費 200
校服費 300
   4,200
每月開支總額 11,400

20.在收入有限之情況下,本席認為女方可從食物開支和雜項家用開支中節省每月$1,000、個人開支中節省每月$350,在子女學校書簿文具及校服費、上學交通費及其他交通費節省一半即共節省每月$800,又在課外活動費、娛樂費/禮物、假期消費、服裝/鞋費中節省一半,即節省每月$1,050,以上共節省每月$3,200。換言之,女方每月總支出為約$8,000。

21.因疫情關係,女方停止了兼職按摩,但相信女方可得到政府之因疫情發放津助以濟一時之急。待疫情緩和,兩名子女又恢復面授上課後,女方可考慮恢後兼職工作,每月可賺取不少於$2,000。

22.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 ,本席認為頒令男方繼續付女方兩名子女贍養費每月$6,000是一個合適之安排。

23.雖然男方說,女方在婚姻期間出軌,所以他極不情願付任何女方贍養費,但經考慮女方現領綜緩,又因照顧年幼兩名子女未能全職工作後,本席接受頒發象徵式贍養費命令是一個合適之安排。

24.本席頒令︰-

(1)     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6,000作為兩名子女的贍養費,即每人每月$3,000。首次付款始於2019年9月1日,以後每月第1日為一期,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2)     男方付女方每年1元象徵式贍養費;

(3)     上述款項須直接存入女方滙豐銀行戶口,戶口號碼204-762165-668;

(4)     第18條聲明。

25.女方可算為成功之一方。經小心考慮後,本席頒令男方須付女方本申請之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如訴訟雙方不能同意訟費金額,將由法庭評定。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呈請人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由李冠霆律師事務所代表出席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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