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 對 張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6962/202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October 2022 before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
Family law – Custody variation – Welfare of the child –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 192 章)第 19 條 –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 3 條 – Joint 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 Access – No costs order – The court considered the welfare of the children as the paramount consideration. Social welfare reports recommended joint custody with the mother having care and control. The children expressed a wish to live with the mother. The court found the mother to be the primary caregiver and better able to meet the children's needs. The father's night shift work was less suitable for primary care. The court granted joint custody, care and control to the mother, and specific access arrangements for the father. No costs order was made.
Legal issues: Custody Variation · Joint Custody · Access Arrangements
Outcome: Joint custody granted to both parties; Care and control to Mother; Access to Father; No costs order.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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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6962/2020 [2022] HKFC 22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6962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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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更改管養權 ) ------------------------- 1.在本判案書,本席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 背景 2.母親現年43歲,在內地成長。兼職按摩技師。父親現年49歲,保安主任,在2008年5月,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在2010年3月他們誕下大女兒。在2011年11月,小兒子出生。在2017年4月,訴訟雙方分居。 3.在2018年2月,父親以行為提交離婚呈請(FCMC 1417/2018)。在2019年8月26日,本席頒令將兩名子女之管養照顧和管束頒予母親,父親合理探視,又頒令父親須付母親每月$6,000作為兩名子女之中期贍養費,首期付款始於2019年9月1日。母親依靠綜援及父親之贍養費生活。在疫情稍緩時,母親會兼職按摩賺取微薄之收入。 4.在2020年8月6日,母親提交本呈請(FCMC6962/2020)。在2021年8月20日,父親作出傳票申請要求法庭頒令更改為兩名子女由父親管養、照顧和管束。在2021年9月10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在2021年9月20日。本席頒令父親獲兩名子女中期探視權,時間逢每月第1、2 及3個星期六下午2時30分至翌日下午2時30分,由父親到兩名子女住所地下大堂接送,直至法庭作進一步命令為止。 5.在2022年1月17日,法庭舉行排解子女糾紛聆訊,但訴訟雙方未能透過排解解決子女事宜。 6.在2022年3月1日,法庭對訴訟雙方之附屬濟助事宜進行審訊。在2022年3月25日法庭頒下判決書,頒令︰
7.在2022年4月22日,法庭頒下絕對離婚令。 8.這是有關父親2021年8月20日之傳票申請之審訊。 9.訴訟雙方都提交了關於子女日後安排的陳述書(表格2B)、誓章、支持文件及表格J。按法庭的命令,虞社工提交了日期分別為2022年1月3日及2022年7月20日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在撰寫第1份報告時,虞社工未能與父親面談。在2022年1月17日之審前覆核聆訊,本席指示父親與社工合作。父親說,他夜班工作,早上睡覺,所以未能夠在社工辦工時間與社工會面。在撰寫第二份報告時,社工與父親進行了面見,社工也家訪父親之公屋單位(“前婚姻居所”)。訴訟雙方及社工都出庭作供,也接受了訴訟雙方的提問。 適用法律原則 10.《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9條的規定︰-
11.至於法庭在考慮這些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 ,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本席的看法 12.縱觀訴訟雙方的案情,本席認為本案主要考慮因素在︰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3.在第1份報告,參照及考慮各方的意願,兒童成長的需要及照顧方案的可行性後,社工作出下列建議︰
14.在第2份報告,社工維持以上之建議。 15.父親認為社工的報告不夠全面,其建議也偏頗母親,所以他不同意社工兩份報告的內容。作供時,社工指出,根據調查所得,母親和兩名子女現時居住環境理想,兩名子女十分適應,大女兒已上中一,小兒子也就讀小六,他們已長大,雖然父母都疼愛兩名子女,但他們希望繼續由母親照顧和管理。一直以來,母親獨力照顧兩名子女,經過一段訴訟雙方不愉快之婚姻經歷之影響,現時兩名子女之生活總算已穩定下來,所以社工認為繼續由母親照顧兩名子女,符合他們之最佳利益。又兩名子女都開心和父親見面,探視大致來說是順利的,所以社工維持每週末留宿探視建議。在撰寫報告時,社工不但先後面見了父親及母親及兩名子女,更聯絡兩名子女之學校社工及訴訟雙方之個案社工。經小心閱讀兩份報告後,本席認為,社工的調查報告,內容詳盡,其建議是經過小心考慮然後作出的,也合乎情理,所以法庭應給予適當的比重,也並不接受父親所說社工有偏袒母親的情況。 兩名家庭子女的意見 16.父親說,他聽說社工在探討大女兒的意見時,曾問大女兒若不改變現狀是否會更好。父親認為,社工引導大女兒去表達維持現狀的意見。社工不同意社工引導大女兒如何表達意見的說法。本席認為,不能單憑一言半語便以偏蓋全地去揣測社工的說話的用意。 17.父親又說,大女兒曾對父親說她其實是很想由父親照顧,和他一起生活。一貫以來,法庭認為將探討家庭子女的意見的任務交由專業社工來負責,這是一個比較合適的做法。因為若由家庭子女直接向父或母表達其意見,難免會出現為難並且尷尬的情境。在這樣的情況,家庭子女所說,也可能不會是全面而又真心的說話。 18.在第1份報告,社工說︰
19.在第2份報告,社工說︰
20.本席認為,從報告可見,社工探討家庭子女的意見的時候,是顧及了兩名子女表達其意見時所經過的考慮及原因,以及兩名子女的神態舉止,內心的想法。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社工就家庭子女的意見之報告是可信的。從報告可見,兩名子女都表示希望繼續由母親照顧和管束。女兒現年12歲,讀中一。兒子10歲,讀小六。他們都已漸長大,本席認為應給予兩名子女之意見適當之比重。 兩名子女的需要 21.大女兒剛開始讀中一。社工說,她健康開朗,乖巧懂事,談吐舉止淡定自然。母親表示,大女兒從小養成自律健康的生活習慣,她自行温習課本做功課,從沒有遲到缺課記錄。但大女兒有讀寫障礙,雖勤奮用功,但學業成績一般,下午放學後參加補習班。 22.小兒子現讀小六。社工說,他健康活潑,比較貪玩,喜歡玩電腦遊戲,時常有欠交功課的情況,成績欠佳,下午放學後與姊姊一起參加補習班。小兒子患有過度活躍及多動症,須定期到醫院覆診及需要藥物治療。 父親和母親的照顧能力 23.父親說,在2019年時,他誤信法援署委任的律師的意見,同意法庭頒令將兩名子女之管養、照顧和管束頒予母親。但過去三年以來,母親並不能好好地照顧兩名子女。在2021年4月9日,大女兒獨自跑到父親住所向父親求救。父親又說,母親阻撓父親探視。所以在2021年8月20日父親提出本申請,要求法庭頒令將兩名子女之管養、照顧和管束交回給父親。父親說,母親執意向兩名子女強加填鴨式教育,要兩名子女死背書,母親文化水平所限,不能親自督導兩名子女的功課,便安排他們放學後補習,但三年來兩名子女之學業並無進步。父親又說,小兒子本有數學天份,功課也不差,當年知道父母離異一事後,功課轉差,母親又給小兒子吃藥,令小兒子整天呆呆滯滯。父親說小兒子根本無需要吃藥。又說,不吃藥時,小兒子會回復精靈活潑。父親說兩名子女在父親家中渡週末時,他會和子女玩模型、打機。一方面給他們一個休息的機會,另一方面父親認為給兩名子女在遊戲中學習人生道理,甚至英文、數學。所得之效果,遠比強迫他們背死書為佳。父親又說,在2022年8月24日,大女兒又獨自跑到父親住處求救。她更說給母親迫到「要跳樓」,當天颱風襲港,在天文台掛8號風球下母親仍要大女兒立即離開父親住所返回母親處。父親說,母親之行為不合情理。 24.母親說︰
25.分別在2021年4月9日和2022年8月24日,女兒到父親家中向父親「求救」。一家人因家事爭吵是難免之事,女兒在與母親爭吵後跑到父親處,安靜一下,本席認為這未嘗不是一件好事,父母雙方根本無需要為此報警或又發生爭執。但翻過來說。本席認為大女兒已長大,母親也需要多注意一下女兒踏入青春期後在各方面的變化和需要。 26.就訴訟雙方在兩名子女的學習方面的爭論,本席認為兩名子女都是在學,功課温習固然重要,但在週末能休息也是無可厚非的。兩名子女各有特殊學習需要,如小兒子天性活發好動,父親認為兩名小女可在遊戲中學習。因材施教也有其道理所在。兩名子女在週日努力讀書温、補習,本席接受星期六下午至星期日下午他們不一定須做功課。當然,譬如面臨重要的測驗、考試,添加一些温習做功課的時間和努力也是合適的,父親也應加以配合。 27.在2021年9月20日法庭頒下中期週末留宿探視安排的命令以來,從社工兩份報告可見,大致來說,探視可說還算是順利的。本席不接受父親所說母親阻撓探視的說法。 28.父親說,小兒子無需要按醫生處方服藥。對此,本席並不同意。 29.母親是全職家庭主婦,現領綜緩及父親之贍養費維持生活。自出生後,兩名子女與母親同住並由母親照顧,在2019年10月母親與兩名子女搬離前婚姻居所,輾轉搬到現住之公屋單位,獨自照顧兩名子女的起居飲食、學業、課外活動。母親與兩名子女的學校一直保持緊密的聯繫,經常出席親子活動及與他們的班主任溝通,了解他們學業上的發展及需要。大女兒患讀寫障礙。在2017年,小兒子診斷患有多動症及專注力不足,須定期覆診及服藥。兩名子女都需要特別照顧,母親也了解兩名子女的個性及身體及感情需要。雖然母親對兩名子女的管教較父親嚴厲,但她與兩名子女的關係,一直以來都很密切。 30.父親為保安主任,夜更工作,工作時間為晚上7:30至早上7:30,白天休息。父親說,若獲頒兩名子女管養,照顧和管束,他打算僱請外傭來照顧兩名子女。 31.本席認為若與由外傭照顧兩名子女相比較,自然交由母親照顧會更為親切和適宜。在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認為在照顧能力方面,母親比父親更能滿足兩名子女之需要。 涉及兒童的家庭暴力,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32.母親說,父親脾氣大,小兒子又頑皮好動會刺激到父親,父親有時會體罰小兒子。分別在2018年3月及2019年4月因小兒子講大話及態度不佳父親體罰他,經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調查後,並由醫護人員、社工及學校老師代表等組成的多專業個案會議分別在2018年3月15日及2019年5月6日確認為虐兒事件,會議成員就著家庭情況表示關注,並由社工繼續跟進個案。 33.父親說,母親也有體罰小兒子,只是沒有被揭發。又說受到母親體罰後,小兒子會啞忍。 34.自中期週末留宿探視以來,母親接受兩名子女在父親家中是愉快的。本席認為,並無證據現兩名子女在父親探視期間有機會遭受傷害。就父親以上所說,本席認為現並無證據兩名子女在母親照顧下有機會遭受傷害。 兩名子女與父親、母親的關係 35.在第一份報告中,社工說︰
36.在第二份報告中,社工說︰-
37.本席接受訴訟雙方與兩名子女的關係都是融洽的。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兩名子女造成的影響 38.兩名子女自在內地出生到來港定居,一直由母親主力照顧及管教。父母離異對兩名子女無疑是一個打擊。如父親說,小兒子知道父母離異後,功課成績下滑。好不容易,現時是在母親照顧下有一個穩定的生活環境。從社工在報告中可見,兩名子女適應目前的環境。在考慮到兩名子女需要在一個穩定的生活環境下成長的因素後,社工建議維持現由母親照顧兩名子女之安排。對此,本席是同意的。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法庭應作出一個怎樣的安排 39.父親對社工說,因母親有出軌行為,所以他主動提出離婚。再次經歷婚姻失敗,又從前兩次的虐兒事件,所以初時他沒有爭取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但父親眼見子女近年肥胖了很多,他們只愛吃及不做運動,他又十分不滿母親帶小兒子看精神科醫生並每天給他吃藥,他認為這才是小兒子成績差的原因。他認為,小兒子本應遺傳了父親的數學天份,所以他又認為小兒子不用再看醫生及不用吃藥。有見及此,父親希望能夠獲得兩名子女的照顧及管束,他會用他的方法有效照顧子女,他不反對共同管養兒女。假若法官不讓他獲得兩名兒女的照顧及管束權,他願意退一步與母親各自獲得一名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若他最後不獲照顧及管束權,他期望繼續界定探視。 40.母親對社工說,在2017年父親要求離婚,又拒絕給生活費,經歷父親兩次虐打小兒子事件,她帶上子女在庇護中心暫住,並決定離婚。其後,經過體恤安置計劃,在2019年8月獲分派上述公屋單位,他們三人才可穩定下來。但當父親知道房屋署要收回他現時居住的公屋單位,他便立刻推翻早前不要子女的決定,而與她一起爭取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母親對兩名子女妥善照顧,更不會只顧與他們玩耍而荒廢學業。有見及此,母親希望能夠繼續與兩名子女一同生活及照顧他們。她不反對共同管養,若她獲得照顧及管束權,她同意父親享有留宿探視。 41.在第一份報告,社工之總結和建議為︰
42.在第二份報告中社工說︰-
43.經考慮到兩名子女關係良好,一起生活可以互相扶持後,本席不接受父親所說分開照顧兩名子女的要求。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接受社工的結論及建議,頒令兩名子女繼續由母親照顧和管束。訴訟雙方都接受共同管養安排。一般來說父母雙方離異,一個共同管養權命令,令父母能夠共同參與日後子女管養方面的事宜,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在本案來說,本席接受共同管養安排,符合兩名子女最佳利益。 44.在探視方面,母親要求法庭維持2021年9月20日的中期探視命令,兩名子女每月3次到父親的家作留宿探視的安排,即每月第1、2及3個星期六下午2時30分至翌日下午2時30分到父親家的留宿探視。又說,如父親遵守法庭的探視命令,將兩名子女於星期日下午2時30分送回母親的家中,兩名子女於星期日下午至晚上的時間可以有空温習功課及準備星期一上學。經考慮到兩名子女都在上學,有温習和功課後,本席接受母親以上之要求。但兩名子女同時都希望有多點和父親相處的時間,本席打算作長假期訴訟雙方各佔一半之安排。 頒令 45.本席頒令︰-
訟費 46.本席認為就本申請應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母親本身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呈請人:由李冠霆律師事務所代表出席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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