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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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81/2021 [2022] HKCFI 10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1年第1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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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 引言 被告人原本面對四項同投訴人(X)有關涉及性侵犯嘅控罪:控罪一,「強姦」及交替控罪,即控罪二,「亂倫」,指稱發生在2019年某日;控罪三,「與21歲以下女童肛交」(以下簡稱「肛交」),指稱發生在2019年不同於控罪一的某日;及控罪四「肛交」,指稱發生於2020年10月30日。 被告否認所有控罪,經審判後,被陪審團裁定佢控罪一至三罪名不成立,但控罪四罪名成立。因此,本席現在只需要處理控罪四的判刑。 本席已為被告人索取了精神及心理醫生報告,亦有為X索取了「受害人衝擊報告」,以協助判刑。 案情 被告人和X是親生兄妹,他們的父母一共有五女一子,合共六個兒女。被告人排行第二,而X則排行第五。案中有不受爭議的證據顯示,由於被告人同X兩人嘅父母有情緒問題及疏忽照顧兒童嘅情況,除咗最細嘅女之外,其餘五個子女都曾經由社署交畀唔同嘅寄養家庭及院舍照顧。但係在本案關鍵期間,即係2019年及2020年10月30日,佢哋一家人除咗X,其餘七口(包括被告人)都係住喺東涌逸東邨一個面積約500平方呎嘅公屋單位。該單位間咗三間房間,其中一個係屬於被告人自己嘅。 關於被告人,有承認事實,佢喺1998年5月出生。佢6歲嘅時候已經被診斷患有過度活躍症,同埋輕度智障,曾經入住葵涌醫院接受精神治療,亦都喺2014年在小欖精神病院接受治療。到咗2020年10月,當時佢22歲,在香港國際機場一間物流公司任職貨運工人同埋倉務員。 至於X,有承認事實,佢喺2006年1月出世,X未出娘胎,就因為屋企嘅情況,被預先安排到寄養家庭照顧。因此,基本上除咗偶然返屋企「渡假」之外,佢同屋企人聚少離多。不但如此,在2013年,X被診斷患有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而且認知功能屬於有限至低於平均,有讀寫障礙、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及衝動等特徵。 剛才提到X自出娘胎就冇同父母、家人同住,而係住喺不同嘅寄養家庭同院舍。2019年10月中開始,X住在蘇屋兒童之家,只會偶爾返屋企「渡假」。X作證時說,佢同三家姐嘅感情較好,但同其他家人嘅關係一般。 2020年10月,X嘅大家姐(即係第二辯方證人)發起一家人喺10月31日去海洋公園慶祝萬聖節。沒有爭議嘅證據顯示,被告人一家(包括X)能夠有機會一齊活動係非常罕有嘅事。經過一些討論同埋安排之後,喺10月30日,X獲准離開兒童之家,返屋企過夜。11月1日,再返兒童之家。幾日之後(即係11月7日)早上十點幾,X向兒童之家嘅一位職員林小姐講及一啲事情。結果,兒童之家就通知咗社會福利署,同埋報警。 11月11日,在一名女警陪同之下,X接受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學家蔡小姐(控方第二證人)會面。當日嘅會議分咗上午同下午兩部分,都係喺錄影之下進行。X嘅兩個錄影會面後來成為佢庭上主問證供嘅一部分在庭上播放。 簡而言之,關於控罪四,據X在錄影會面中所講,2020年10月30日,當時佢14歲,佢喺下晝約兩點半離開家舍返屋企,返到屋企嘅時候係三點半左右。到咗五點零鐘,佢送三家姐返工,之後自己一個攞住啲飯返屋企。X搭𨋢上樓,喺屋企門口撞到佢哥哥(即係被告人),畀佢拉入後樓梯,被告人除低X嘅短褲同埋底褲,然後用佢嘅下面插入X嘅「菊花」,即係「去poo poo」嗰度。當時被告人冇戴安全套,並且在X體內射精。完事之後,被告人就離開,而X就返屋企。對於呢件事,X佢其實係「唔鍾意」嘅,不過佢當時唔識得點樣表達。X後來補充,過程之中,被告人有同佢講,話想要同佢結婚,問佢「好唔好」,佢有話「唔好」。 被告人除咗親自作證之外,亦都傳召咗父親同埋大家姐做佢辯方證人。就控罪四嚟講,被告人佢話10月31日嗰朝,喺機場當完夜班放工返到屋企,之後就一直喺自己房。到咗傍晚6點鐘左右,出門口返工,都冇見過X,冇同X有任何接觸,亦都冇X所講喺後樓梯發生過嘅事情。被告人話11月11日嗰朝放工返到屋企,先至見到X,然後同大家姐及所有妹妹一齊去金鐘同父母會合,再一齊去海洋公園。 至於父親同大家姐嘅證供,主要係同控罪一至三有關。就10月31日嘅事情,父親同大家姐都冇任何個人認知。雖然X難得一次返屋企過夜,但係父親同母親嗰日就去咗「staycation」,唔喺屋企,大家姐就返咗工。不過,父親同大家姐都話,10月31日一家人到海洋公園玩嘅時候,大家都好開心,而X睇嚟冇乜嘢同平時不一樣嘅行為。 因此,就控罪四嚟講,基本上就係X嘅證供對被告人嘅證供。但由陪審團嘅裁決睇嚟,佢哋拒絕接納被告人所講,而係肯定X所講,喺10月31日傍晚上下6點鐘喺後樓梯發生嘅事係真。本席必須要以此作為判刑基礎。另一方面,在量刑嘅時候,本席自然不能夠考慮到X關於控罪一至三嘅說法,亦都唔會受到X嗰部分嘅影響。 被告人嘅背景同埋案底 被告人現年23歲,控罪四案發時係22歲,佢喺香港出生,曾經在特殊學校接受中學教育。本席在上文已經交代過被告人嘅家庭背景。被告人過往有兩次出庭紀錄,包括2015年3月6日因為兩項店內盜竊,及一項猥褻侵犯(涉及一名院舍嘅女院友)被判入更生中心,又在2016年6月24日因為盜竊,被判入教導所,到2020年2月7日先至離開。 被告人嘅精神及心理報告 根據小欖精神科醫生報告,被告人6歲嘅時候,已經被診斷患有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以及輕度智障。佢過度活躍嘅問題,睇嚟隨住時間而消減,並且在2018年停止藥物治療。精神科醫生認為被告人目前嘅精神狀況穩定,但建議佢繼續接受精神科門診。被告人適合答辯。 關於被告人嘅心理狀況,臨床心理學家嘅意見係佢有能力分辨對錯,亦都了解佢行為嘅後果。臨床心理學家話,被告人予人嘅印象,佢係一個成長過程之中缺乏監管以及指導、簡單嘅人。年幼時,被告人因為過度活躍及專注力不足,以及不能控制衝動,引致佢睇嚟係具反抗及反叛性,佢因為經常要轉換院舍,未能建立一個穩定同埋有益嘅依附,以致佢進入青少年期之後,會用一啲具侵略性嘅行為,以抒發佢嘅需要。雖然被告人在2020年離開院舍,返到父母及家庭之後喺操守上有進步,但基於佢以往長期具對抗性嘅行為,臨床心理學家對佢嘅自制能力存疑。 被告人堅持自己清白,將今次嘅事件歸咎於X說謊。由於被告人嘅呢個防禦性嘅態度,臨床心理學家未能夠有足夠嘅證據為被告人進行精神病理學評估,但如果佢有干犯的話,根據手上嘅資料,佢重犯嘅風險係高。亦因為被告人上述嘅態度,臨床心理學家認為,心理輔導目前對佢未必有幫助。 X嘅「受害人衝擊報告」 本席注意到X嘅「受害人衝擊報告」,內容涉及一啲被告人未被檢控或者未被定罪嘅指稱,本席在量刑時會係格外謹慎,盡量避免受到該些與控罪四無關嘅事情影響。 「受害人衝擊報告」再一次確認X嘅智力屬於低平均,而佢過度活躍及注意力缺乏嘅症狀,已因準時服藥而受到控制。 報告指出,事發之前,X嘅父母對佢一直冷淡,對X嘅來電同埋致送嘅賀卡不予理會。在六名子女當中,X所得到嘅關注最少,每年只安排佢返屋企「渡假」三至四次。X嘅個案社工亦注意到,X嘅父母只會喺無可避免嘅情況之下,例如,為X申領身分證,先至會同X聯絡。與之相反,X嘅父母對被告人(即係佢哋唯一嘅兒子)特別鍾愛。因此,當本案曝光之後,父母怪罪於X,指責佢講大話,及為家庭製造麻煩。關於呢一點,被告人嘅心理報告亦都有提及,並且講X嘅父母打算放棄X嘅監管,將佢交畀社署。 就控罪四,X話佢因為歷年來嘅遭遇,使佢喺屋企門口畀被告捉住嘅時候感到「崩潰」及「無力反抗」,並且以為順從嘅話,可以縮短受辱嘅過程。臨床心理學家認為,對於同X有相似經歷嘅性侵受害者嚟講,呢一種無力感係常見嘅。X喺「兒童創傷症狀清楚單」(即係Trauma Symptom Checklist for Children)中嘅「性焦慮」分類(即“Sexual Distress” Subscale)得到臨床評分。X憂慮所有嘅男性最終都係想同佢發生性行為,亦都間中會觸摸自己。X嘅臨床評分同院舍嘅代家長林女士嘅觀察吻合,林女士報告話,X對關乎性嘅議題特別敏感同埋感到好奇。臨床心理學家認為,呢個將無可避免地危及X就性方面發展適合於佢年齡嘅正常態度。 臨床心理學家指出,在家庭內發生嘅性侵事件最具破壞性,同埋會帶嚟巨大嘅傷害,其中尤以係受害人得唔到家庭諒解及支持嘅情況為然。不幸地,X嘅個案正與以上嘅因素相關。X受到害怕同埋無力感折磨,對性議題敏感,性關係嘅價值觀受到扭曲,情緒低落,有自殘行為。X採取逃避嘅對策,顯示佢未準備好面對佢嘅創傷。 臨床心理學家認為,隨住X嘅年紀增長,開始認真同異性相處嘅時候,佢會更加清晰地明白到發生在自己身上嘅事情。長遠而言,呢個會對佢產生不良嘅影響,尤其係在兩性關係上。因此,再加上X嘅認知同埋社交能力低於同齡嘅人,臨床心理學家認為,佢需要接受長期嘅心理治療,以幫助佢處理持續嘅創傷同埋重建自我效能。 量刑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D條,任何男子與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此罪沒有判刑指引,明顯地,立法機關視此罪為一項非常嚴重嘅罪行。立法原意是為了保障身心發展未成熟嘅兒童,以免佢哋因為不懂得保護自己而被利用。因此,受害兒童嘅年齡係重要嘅判刑考慮,HKSAR v Chan Kwong Pui([2003] 4 HKC 208),亦都參見HKSAR v Yeung Ho Nam([2020] 1 HKLRD 91)判詞第55至56段。根據法例,肛交罪嘅最高刑罰較非法性交為高,然而,由於現行法律對於性交嘅解釋係包括各種形式嘅性行為,包括肛交。因此,法庭不應純粹因涉案罪行為肛交而加重刑罰,相關嘅判刑考慮,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健新([2007] HKCLRT 467)。 關於被告人代表大律師王大律師呈交嘅判例,R v Wong Kin Wa(CACC 149/1988),該案嘅上訴人承認一項亂倫罪,被判進入教導所。上訴法庭批准佢嘅判刑上訴,將教導所命令撤銷。該案嘅上訴人係認罪之下被判刑。上訴人心理正常,並且表示後悔,臨床心理學家認為上訴人喺家庭嘅支持之下,一個非監禁式嘅判罰,配合以感化監管同埋心理治療,會對佢重建家庭關係同埋自我價值有幫助。精神科醫生報告亦都指性教育同埋輔導能夠幫助到上訴人,上訴人在教導所渡過嘅六個月裡面,亦都有接受到性教育同埋心理治療。上訴庭根據專家報告認為,上訴人同埋佢嘅屋企人一齊接受心理輔導,會對佢哋最有幫助,而上訴人嘅家人亦都同意同佢一齊接受輔導。上訴庭認為,繼續將上訴人羈押喺教導所並冇實際效用。由此可見,上訴庭係基於以上特殊嘅情況,因此而以幫助上訴人更生為主要嘅判刑考慮。 在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有使用暴力同埋強逼等手段,或者X曾經作出反抗或者係掙扎。雖然X事後表示對被告人所為感到「不開心」,但X話佢當時時唔曉得點樣表達。事發時,X同被告人之間冇甚麼言語交流,以被告人嘅角度,以及佢嘅精神同埋智力水平,本席唔能夠排除佢有可能唔知道X係唔同意進行性交嘅,所以喺量刑嘅時候,本席會顧及到上述兩點。 本席認為,本案嘅案情同埋被告人嘅情況同Wong Kin Wa案截然不同。因此,該案對被告人嘅判刑冇太大嘅參考價值。本案有以下加重被告人罪責嘅因素:第一,被告人知道佢同X有兄妹關係,雖然呢個未必好似涉及父女之間嘅案件咁嚴重,但肯定係比其他同類型案件嚴重;第二,X當時只有14歲,而被告人明顯知道X係一個未成年嘅女童;第三,被告人行事嘅時候冇戴安全套,並且喺X嘅肛門內射精。雖然控罪四係肛交,而唔係性交,但係傳染疾病嘅風險仍在;四,被告人嘅罪行對X帶嚟嘅長遠心理創傷。 本席認為如果單以肛交嘅控罪而論,本案嘅情節雖然唔及Chan Kwong Pui案嚴重,但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健新。在前者,上訴人同埋女童嘅年齡相距大,以及涉及錄影等加刑嘅因素,係本案冇嘅。而喺後者,涉事嘅女童在認識上訴人之前,已經結交過係多男朋友,佢並不介意同上訴人進行性行為。本席認為以本案嘅案情同埋被告人嘅情況,更重要嘅判刑考慮係懲治同埋阻嚇。基於本案嘅嚴重性同埋對X造成嘅傷害,本席認為有必要判處被告人即時入獄。在顧及所有嘅情況之後,應該以27個月監禁為控罪四嘅量刑起點。 求情 求情方面,關於被告人有專注力不足同埋過度活躍,以及佢有輕度智障嘅情況,本席上文已經提到。以上嘅情況有可能令到令到佢未了解到X係不同意進行肛交。但除此之外,本席不認為被告人嘅精神同埋智力等情況係有力嘅求情理由,可以構成減刑嘅原因。因為根據精神科醫生嘅報告,被告人過度活躍嘅問題,已經隨住年齡增長而得到改善。其次,精神科醫生亦都認為,被告人有能力分辨對錯,亦都知道後果。仲有嘅係,被告人已非初犯,佢過往有刑事定罪紀錄,包括一項猥褻侵犯。本席亦留意到根據臨床心理學家嘅報告,喺2012年中,被告人曾被指喺家中侵犯佢嘅四妹同埋五妹,觸摸佢哋嘅私處。雖然被告人否認以上性侵嘅行為,但係因為該事而被送到院舍,直至2012年底。本席不是說被告人有還是冇做過嗰件事,但本席想要指出嘅係,被告人經過嗰次事件之後,無論係真、係假,都應該會知道涉及性侵犯嘅行為嘅嚴重性。 被告人係經過審訊之後被定罪,而喺定罪之後亦都冇半點悔意。 本席冇忽略大家姐為被告人寫嘅求情信,信裡面提到被告人不時幫助家務、愛護小動物同埋有參加動物義工等等,不會為家庭添麻煩,又會照顧父母及妹妹等等。然而,求情信嘅內容同被告人嘅心理報告裡面所描寫嘅佢自小嘅種種反叛行為相去甚遠。無論如何,本席不認為求情信內或者其他地方有任何足以構成減刑嘅理由。 判刑 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27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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