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娣及另一人 對 地政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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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於2022年1月26日頒發判案書(「判案書」),駁回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合稱「原告人」)的上訴,及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上訴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定。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274/2019[2022] HKCA 49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4 Apr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74/2019

[2022] HKCA 4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274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16年第2150號)

_________________

第一原告人 曾娣  
第二原告人 葉懿蓮  
   
被告人 地政總署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判案書日期: 2022年4月14日

訟費評定判決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於2022年1月26日頒發判案書(「判案書」),駁回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合稱「原告人」)的上訴,及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上訴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定。

2.被告人按本庭的指示[1] ,於2022年2月9日提交了訟費陳述書。原告人沒有提交反對陳述書。

3.本庭經考慮被告人的訟費陳述書後,認為下列項目應予以剔除或下調:

(1)  實務指示14.3第13段訂明,法庭在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時,通常不會判給撰寫訟費陳述書而引致的訟費。F1項(訟費評估費用)的費用因此應剔除。

(2)  本上訴雖然歷時較長(2019年6月展開至2022年1月審結),當中並涉及一項暫緩執行判決申請的聆訊[2] ,但所涉議題及文件與原審時大致相同[3] 。因此,C1項(與當事人聯絡)政府律師用上的時間,按「訴訟各方對評」的評定基準屬過長,應予以下調。

(3)  同樣,C4項(與大律師聯絡)政府律師用上的時間亦是過長,加上本上訴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亦是原審時的代表大律師,這項目的時數應予以下調。

4.本庭按簡易程序把被告人本上訴的訟費評定為港幣190,000元。

(袁家寧)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朱芬齡)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周家明)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律政司代表。



[1] 判案書第56段。

[2] 判案書第24段。

[3] 原告人在被告人不反對下提交了131頁新文件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