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Ar Fu Peter 對 Building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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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在2021年12月10日就建議答辯人依據周家明法官(當時官階)於2019年1月30日和4月9日的訟費命令(「該訟費命令」)所發出的訟費單作出評定。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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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2259/2018 [2022] HKCFI 9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25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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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訟費覆核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言 1.本席在2021年12月10日就建議答辯人依據周家明法官(當時官階)於2019年1月30日和4月9日的訟費命令(「該訟費命令」)所發出的訟費單作出評定。 2.在評定訟費時,本席視申請人於2021年9月20日的信件為反對清單。 3.訟費評定結果如下:
4.申請人於2021年12月21日提出覆核訟費評定的申請。 5.覆核申請的提訊在2022年2月25日進行。本席頒令視申請人要求覆核上述所有評定。亦視他的信件(日期2021年12月21日)及當天的陳述(包括書面和口頭陳述)為支持理據。 6.建議答辯人和申請人已跟據本席指示呈交進一步的書面陳述書(日期分別為2022年3月16日和3月25日)。 7.雙方均同意本席以書面形式處理本覆核申請。 申請人的論點 8.申請人指於2010年12月10日所發出的建築事務監督命令(「該命令」)已被2021年6月9日的另一命令所替代,因此該命令理應作廢。源於該命令的裁決和訟費命令亦同告失効。 9.申請人的說法毫無法律基礎。除非該訟費命令被上級法院推翻,否則該訟費命令一直有効。本席亦必須依據該訟費命令評定訟費。 10.為全面起見,本席亦再次考慮了上述的評定結果。本席認為沒有作出更改評定結果的地方。 結論 11.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撤銷申請人的覆核申請,申請人亦須支付建議答辯人的訟費,以簡易程序評估為7,000元港幣。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建議答辯人:由律政司民事法律專員林樂欣女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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