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Ar Fu Peter 對 Building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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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22年9月8日提出傳票申請,要求由法官覆核本案的訟費決定並提出延展時限的申請(「 該傳票申請 」)。

Cited by 9 cases

Case No.HCAL 2259/2018[2022] HKCFI 37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Dec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2259/2018

[2022] HKCFI 37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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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LAM AR FU PETER  
   
建議答辯人 BUILDING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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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2年11月29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12月19日

案書

A. 引言

1.申請人於2022年9月8日提出傳票申請,要求由法官覆核本案的訟費決定並提出延展時限的申請(「該傳票申請」)。

2.申請人依賴《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1條、第2(1)條、第2(2) 條規則、第58號命令第1條規則及第62號命令第35條規則提出該傳票申請。然而,第2號命令第1條、第2(1) 條、第2(2)條及第58號命令第1條規則明顯與覆核訟費評定無關,本席同意該傳票申請應被視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35條由法官覆核聆案官許家灝(「許聆案官」)於2022年5月31日所發出的訟費評定證書的逾期申請。

3.建議答辯人反對該傳票申請,並指出申請人提出的論點毫無理據,因此該傳票申請應被撤銷。

B.  本案的背景

4.本案源於申請人於2018年10月17日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要求覆核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於案件編號1184-2010撤銷申請人的上訴及要求他支付訟費的決定。

5.根據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周家明法官(當時官階)於2019年1月30日及2019年4月9日的命令,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被撤銷,及申請人須支付建議答辯人本案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作出評定(「該訟費命令」)。

6.因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建議答辯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21條規則於2020年12月14日展開訟費評定的程序及向法庭呈交建議答辯人的訟費單,而申請人於2021年1月11日呈交反對項目清單及於2021年9月20日呈交補充反對項目清單。經聆訊後,許聆案官於2021年12月10日就建議答辯人的訟費單作出了評定。

7.申請人於2021年12月21日提出覆核訟費評定的申請(「該覆核申請」)。該覆核申請於2022年2月25日於許聆案官席前進行了提訊 ,其後許聆案官於2022年4月21日頒下訟費覆核判決書(「該覆核判決書」),撤銷申請人的覆核申請,並頒令申請人須支付建議答辯人的訟費,以簡易程序評估為7,000元港幣。

8.許聆案官於該覆核判決書指出申請人於該覆核申請的說法毫無法律基礎。除非該訟費命令被上級法院推翻,否則該訟費命令一直有效。許聆案官亦必須依據該訟費命令評定訟費。

9.許聆案官於2022年5月31日發出訟費評定證明書。其後,建議答辯人向申請人發信要求申請人繳付已評定的訟費連利息,而由於申請人於指定限期前沒有清繳所要求的訟費連利息,因此建議答辯人於2022年7月22日向法院申請針對申請人的物業的押記令,並於2022年7月26日獲取暫准押記令。申請人其後於2022年8月31日向建議答辯人清繳本案所欠的所有訟費連利息,因此,針對申請人的物業的押記令於2022年9月13日被解除。

C.  相關法律原則

10.《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33條、第34條及第35條的條文如下:

「33. 向訟費評定官申請覆核(第62號命令第33條規則)

(1) 任何訟費評定程序的任何一方,如不滿訟費評定官的全部或部分准予或不准予任何項目,或不滿訟費評定官就任何項目所准予的款額 ——

(a) 可向訟費評定官申請覆核他就該項目所作的決定;及

(b) 在訟費評定官覆核該決定前,不得向法官申請覆核該決定的命令。

……

(3) 根據本條規則要求覆核的每一名申請人,均必須在提出其申請時,向訟費評定官交付反對書,以列表方式指明反對的准予或不准予項目或其部分或就該等項目或其部分所准予的款額,並扼要述明每項反對的性質及理由,並必須將反對書的文本一份,交付曾在該等項目進行訟費評定時出席的每另一方(如有的話),或交付訟費評定官指示反對書的文本須予送達的每另一方。

……

34. 由訟費評定官作覆核(第62號命令第34條規則)

……

(2) 在覆核就任何項目所作的任何決定時,訟費評定官可收取進一步的證據,並可行使他就該項目原先作訟費評定時可行使的一切權力,包括就在其席前的法律程序判給訟費及附帶費用的權力;而他所判給任何一方的任何訟費,均可由他評定,並可加在須就訟費而支付給該一方的任何其他款額內,或從該一方須就訟費而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額中扣除。

……

(4) 訟費評定官覆核就任何項目所作的決定後,須據此發出其證明書,並如在其席前的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有此請求提出,須在其證明書中或以其他書面方式,藉參照對該決定所提出的反對而述明他在覆核時所作決定的理由,以及任何與此有關的特別事實或情況。根據本款提出的請求,必須在有關覆核作出後14天內或訟費評定官所定的較短期限內提出。

35. 由法官覆核訟費評定官的證明書(第62號命令第35條規則)

(1) 任何一方如不滿訟費評定官在根據第34條規則作出覆核時的全部或部分准予或不准予任何項目的決定或不滿訟費評定官在作出任何該等覆核時就任何項目所准予的款額可向法官提出申請,要求命令就該項目或某項目的一部分覆核有關的訟費評定,但申請只可在訟費評定官席前的法律程序的其中一方已按照第34(4)條規則請求該名人員述明他在覆核時就該項目或該部分所作決定的理由之後才提出。

(2) 根據本條規則申請覆核訟費評定官就任何項目所作的決定,可在訟費評定官就該項目發出的證明書簽署後14天內或訟費評定官在簽署該證明書時所容許或法庭在任何時間所容許的更長時限內的任何時間提出。

(3) 根據本條規則提出的申請,須藉傳票提出,並除非法官認為適合押後以轉往法庭聆訊,否則須在內庭聆訊。

(4) 除非法官另有指示,否則在聆訊根據本條規則提出的申請時,不得收取進一步的證據,亦不得提出未有在訟費評定官作出覆核時提出的反對理由,但除前文所述者外,法官在聆訊任何該等申請時,可行使就申請的標的物而言所有歸於訟費評定官的權力及酌情決定權。

(5) 如法官認為適合就任何根據本條規則提出的申請,行使法庭根據本條例第53條具有的委任裁判委員的權力,法官須委任不少於2名裁判委員,而其中一人須為一名訟費評定官。

(6) 法官可就根據本條規則提出的申請作出情況所需的命令,尤其可命令修改訟費評定官證明書,而除非所爭議者僅為正在覆核中的項目的款額,否則法官亦可命令將該項目發還原來的訟費評定官或另一名訟費評定官作訟費評定。

(7) 在本條規則中,法官 (judge) 指法官本人。」(強調後加)

11.於延展時限方面,法庭在考慮是否行使酌情權時,應審視所有相關事宜及考慮案件的整體公正性。

D.  申請人於該傳票申請提出的論點

12.申請人於該傳票申請提出的主要論點與其於該覆核申請的論點大同小異,申請人認為他提出本案的司法覆核申請是源於建議答辯人於2010年12月10日發出的建築事務監督命令(「該命令」),而該命令已被建議答辯人於2021年6月9日「廢棄」;申請人認為建議答辯人此行為等同於撤回本案的所有訴訟,因此本案的判決包括其訟費命令已因建議答辯人的行為而作廢失效,而法庭亦沒有「司法管轄權」繼續審理任何已被撤銷的案件的程序,包括進行訟費評定。

E.  該傳票申請應被撤銷

13.建議答辯人考慮相關事宜(包括申請人於其誓章中提供有關延誤的解釋及證物)後,並不反對申請人的延展時限申請。

14.然而,即使法庭批准申請人延展時限的申請,建議答辯人指出申請人於該傳票申請提出的論點毫無理據,因此該傳票申請應被撤銷。

15.正如建議答辯人指出,申請人須支付建議答辯人本案的訟費的責任是源於該訟費命令,該責任與建議答辯人有否向新業主發出其他替代命令或該命令有否如申請人所指稱被「廢棄」根本並不相關。另外,申請人指稱建議答辯人發出其他替代命令(或「廢棄」該命令)等同於撤回本案的所有訴訟,此說法毫無法律基礎,兩者不能混為一談。由於本案的判決包括其訟費命令並沒有於上訴被推翻,法庭可按仍然有效的訟費命令進行訟費評定的程序。因此,許聆案官撤銷申請人的覆核申請及所述理由均為正確。

16.申請人實際上是在反對該訟費命令,而非針對許聆案官撤銷該覆核申請的決定及/或許聆案官於2022年5月31日所發出的訟費評定證書。

17.建議答辯人正確地指出,申請人於該傳票申請提出的論點應於上訴程序中提出,而非本覆核申請。

F.    總結

18.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撤銷該傳票申請,並頒令申請人須支付建議答辯人就該傳票申請的訟費經簡易程序評估為港幣30,500元 。

  ( 陳嘉信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建議答辯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李景熙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