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卓鋒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5/202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May 2022.
1. 上訴人被指觸犯一項「橫過連續雙白線或附有虛線的連續白線」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11(1)條。
Cites 1 case
|
HCMA 25/2021 [2022] HKCFI 12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2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令(交通違例)案件2020年第324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被指觸犯一項「橫過連續雙白線或附有虛線的連續白線」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11(1)條。 2.警務處處長於2020年8月7日根據香港法例第 240 章《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3(3)條向上訴人發出一張「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通知書」)及郵遞至上訴人的登記地址,通知上訴人需於2020年8月28日或之前繳交罰款$450或通知警務處處長將會就有關法律責任提出爭議。 3.上訴人未有在限期內繳交罰款或提交爭議法律責任的通知書。東區裁判法院遂按照該條例第3A條,頒令上訴人繳付定額罰款$450、附加罰款$450及訟費$440,合共$1,340。本席會稱這個為罰款及訟費令。 4.於2020年10月29日,上訴人向法庭發出信件,以過期收到通知書為由,申請覆核這個罰款及訟費令。 5.覆核聆訊於2020年12月24日進行。裁判官向上訴人解釋覆核聆訊的有關法例,包括他需要說服法庭他沒有獲悉該通知書,及並非由於他的疏忽所引致。上訴人表示明白,及表示由於他不知道怎樣證明,故此不會繼續覆核申請。 6.裁判官向上訴人了解情況並表示他可以在庭上把他的理據道出。上訴人以「費事」及「冇咁多時間」為由,放棄申請。裁判官遂維持上訴人需繳交合共$1,340的罰款及訟費令。 7.上訴人不服罰款及訟費令,提出上訴。 討論 8.撤銷罰款及訟費令的有關法例是第240章《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的第3B(1)條:
9.有關這方面的法律原則已經很清晰和確立。上訴人除了要證明他沒有獲悉通知書外,還要證明這並非由他的疏忽所致。 10.上訴人在覆核聆訊的時候,表示放棄申請,所以並沒有提出任何的證據或理據去證明他沒有在繳交罰款或提交爭議法律責任的限期前獲悉警方的通知書和並非由他疏忽所引致。裁判官是在他放棄申請的基礎上,裁定罰款及訟費令有效,上訴人需繳付命令所指定的$1,340。 11.在上訴聆訊中,上訴人指出他當時只是向裁判官表示放棄申請豁免橫過雙白線的刑事責任,及會支付$450的定額罰款,並非放棄覆核罰款及訟費令。 12.上訴人明顯地是砌詞狡辯。根據覆核聆訊的謄本,當裁判官向他解釋有關的法例之後,他的說法是:「咁唔申請啦。」[1] 13.之後,上訴人向裁判官表明他是一名的士司機沒有「閒錢」一次過繳交1,300多元,但表示會繳交,並且要求分3 期付款。[2] 14.經過一番商討之後,裁判官向上訴人解釋,根據法例規定上訴人須於21天內繳交,而上訴人表示明白。[3] 15.在上訴聆訊中,上訴人提交一份香港郵政服務延誤的公告,但這公告是涉及2020年7月27日至8月2日的安排,並且只是涉及櫃位服務,而非派信服務。這份公告對於上訴人的上訴沒有幫助。 16.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莊楚海[4]一案,上訴人負有舉證的責任,須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標準下證明收不到通知書並非因他疏忽所引致。無論在覆核聆訊或上訴聆訊,上訴人都未能夠履行這個舉證責任。 結論 17.上訴人的上訴缺乏理據,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高凱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