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潔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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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人於申請入職AIA時向AIA提交虛假的AXA收入證明,而該等虛假的AXA收入證明涵蓋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共24個月)。AIA基於該等虛假的AXA收入證明計算被告人可得之待遇,其中包括一筆總數為港幣$865,900.00元的握手費。被告人在該段期間實際上的收入是港幣$651,332.94元,而並非該等虛假的AXA收入證明所列出之港幣$2,166,307.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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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97/2020 [2022] HKDC 3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89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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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控罪 1.被告人否認以下一項控罪:—
2.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定罪的事實基礎 3.被告人於申請入職AIA時向AIA提交虛假的AXA收入證明,而該等虛假的AXA收入證明涵蓋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共24個月)。AIA基於該等虛假的AXA收入證明計算被告人可得之待遇,其中包括一筆總數為港幣$865,900.00元的握手費。被告人在該段期間實際上的收入是港幣$651,332.94元,而並非該等虛假的AXA收入證明所列出之港幣$2,166,307.71元。 4.根據控方第二證人李加齊的證供,其為時任AIA的營業拓展部主管,其職責包括採用AIA內部制定的計算方法去計算申請入職AIA之人士可享有的入職待遇。而被告人於2015年申請加入AIA就是由控方第二證人負責計算其可享有的入職待遇(包括握手費)。 5.時任AIA區域總監鄭裕揚的私人秘書於2015年6月26日向時任AIA的營業拓展部經理吳寶儀發出電郵及把該電郵副本抄送至控方第二證人,而該電郵內其中一項附件包括一份被稱作被告人在AXA的入息紀錄(其紙張版本為證物P10)。吳寶儀收到該電郵後,初步計算AIA會付與被告人的握手費,之後由控方第二證人的電郵帳戶把計算結果通知鄭裕揚。 6.控方第二證人作供時指出在考慮握手費時,需要考慮多項因素,包括過去的經驗、成績、背境、學歷、保險登記處紀錄、是否想要的同事、有沒有被投訴和入息。 7.被告人入職AIA之前與控方第二證人有過兩次會面。在第一次會面時,控方第二證人向被告人表示根據被告人提供的AXA收入證明,得知被告人在過去兩年平均年收入100多萬,而AIA將給她的待遇分三個部份,分別為港幣$865,900.00元的握手費、每月花紅和特別花紅。 8.第二次會面在2015年7日17日進行,控方第二證人再次告知被告人AIA打算給她的待遇(包括握手費) ,並向被告人展示一份名為Letter of Understanding (下稱「LOU」) 的文件(證物P4) ,然後向被告人講解LOU (其中第6條是關於握手費的事宜) 。當時除被告人及控方第二證人,鄭裕揚也在場。於講解LOU後,被告人、控方第二證人和鄭裕揚分別在LOU的每頁上簽署。此外,被告人和鄭裕揚也在證物P10上簽名以確認其內容為真確。另外,被告人亦簽署了其他有關入職AIA的文件。 9.2015年8月10日,AIA根據LOU條款向被告人發放一張面額港幣$865,900.00元的握手費支票。 10.根據AXA紀錄,被告人在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間從AXA收取的報酬總數為港幣$651,332.94元,而並非在證物P10內所表示的港幣$2,166,307.71。除此以外,證物P10顯示被告人於2015年1月至5月的職銜(2014年1月至5月)及District Name (2015年5月) 也與事實不符。 11.經AIA確認,倘若其知道證物P10是假的入息證明,AIA是不會聘請被告人及向其支付港幣$865,900.00元的握手費。 12.2017年5月9日,AIA向被告人發出終止合約信。當時被告人已向AIA全數退回港幣$865,900元的握手費。 13.被告人於2018年6月20日就本案被廉政公署拘捕。 14.本席認為被告人簽名確認P10時知道其內容虛假,透過P10向AIA誇大了過往入息而從AIA獲得握手費港幣$865,900.00 元,這數額相比她若使用真正的過往入息記錄可預期獲得的十多萬元多幾倍,她不誠實地有意藉此舉令自己得到這筆握手費港幣$865,900.00 元,也有意令AIA損失這筆錢。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水平證明控罪全部元素,被告人罪名成立。 求情 15.被告人現年61歲,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她與丈夫於20年前離婚,她撫養的兩名兒子已成年。被告人在判刑當日仍是富通保險的保險代理,收入並不高,是次定罪會令被告人失去工作,並要向富通保險清還超過港幣六十萬元的握手費。 16.周大律師強調被告人於2017年從AIA轉職到富通保險時已還清握手費港幣$865,900.00 元給AIA,AIA在這事上沒有損失(除了該筆錢可能產生的一些利息),法庭應考慮較低的量刑起點。 17.此外,被告人於2018年8月就本案被廉政公署人員拘捕,直到2021年10月才獲安排上庭,期間3年2個月對被告人構成很大壓力,影響生活和工作。周大律師請求本席酌情減刑。 本案判刑 18.考慮到AIA的損失有限(除了該筆錢可能產生的一些利息),本席以1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本席就被告人在被捕3年2個月才獲安排上庭所受到的壓力,額外減刑1個月。被告人的刑期是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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