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liday Resorts (Management) Co. Ltd. 對 Chan Yuk Yan &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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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對彭鍵基法官 2000 年 8 月 9 日的判決提出上訴。現在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對該上訴提交上訴保證金,理由是如果被告人上訴失敗,他們會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支付該訴訟的訟費。這申請的另外一個原因是被告人提出的上訴是瑣碎、無聊、無理取閙及濫用法庭程序,這第二個理由並不是申請提交上訴訴訟費用保證的原因,所以本席只會就第一項理由處理這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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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549/2000 CACV 549/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0 年第 549 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 1998 年第 7665 號)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1年 12 月 24 日 宣判日期 :2001年 12 月 24 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被告人對彭鍵基法官 2000 年 8 月 9 日的判決提出上訴。現在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對該上訴提交上訴保證金,理由是如果被告人上訴失敗,他們會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支付該訴訟的訟費。這申請的另外一個原因是被告人提出的上訴是瑣碎、無聊、無理取閙及濫用法庭程序,這第二個理由並不是申請提交上訴訴訟費用保證的原因,所以本席只會就第一項理由處理這個申請。 2.在本案被告人已經被多位法官下令支付原告人的訴訟費用,這些訴訟費用已經被評定,它們包括 :
被告人至今仍未繳付這些訟費。 3.被告人為香港大嶼山二浪灣澄碧邨第 12 座頂樓 A 室的業主,原告人指該物業已經被按揭銀行收回。原告人亦指被告人陳育欣已經失業。 4.被告人在本申請第一次聆訊時否認他們的物業已經被按揭銀行收回,他們指原告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銀行已經收回按揭物業。被告人指他們只是該物業的信託人,真正的實質業主是另有其人,代表被告人出席聆訊的陳鈺麟先生是該物業實質業主的全資擁有人。本席認為被告人的真正身分對原告人申請上訴保證金一事沒有關係,因為原告人唯一可以追討的是被告人而不是未經確定的實質擁有人。 5.被告人在 2001 年 10 月 8 日的誓章經已承認他們因為不能夠履行供款而遭銀行追討及被判敗訴需要交出物業。被告人今日承認在 2001 年 9 月 21 日被判敗訴,但到目前為止銀行亦未收回物業,銀行現正和被告人商議該物業的問題。 6.彭法官的判決涉及四項事件:
7.彭法官在撤銷聆案官加入 Holiday Resorts 作為被告人反申索案件的其中一名被告人的命令時指出被告人沒有證明有共同的法律論點或事實需要加入 Holiday Resorts 同時進行訴訟,彭法官所持的其中一項理由是原告人已經在 1999 年 1 月 8 日獲得簡易判決,成功地向被告人追討 $70,053。其實這項簡易判決已經在彭法官判決之後被另外一位法官撤銷,原告人對該命令提出的上訴亦被上訴法庭在 2001 年 7 月 17 日駁回,因此,在目前來說,除了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所獲判勝訴的 $45,612.14 外,原告人並沒有獲得任何對被告人勝訴的判決。在這階段,本席不應深入分析被告人對於上訴獲勝訴的機會,但本席認為法庭撤銷了原告人獲得的簡易程序判決對彭法官的判決是有某程度的影嚮。今次原告人指被告人沒有支付的最大筆的訴訟費用是源自彭法官的命令。 8.被告人亦指他們對上述其他訟費命令亦都提出反對或上訴。他們的申請現已被押後處理。 9.雖然被告人是需要支付訟費及有證據他們是沒有能力支付上訴訟費,但法庭行使酌情權時亦應該考慮上訴的勝訴機會,本席在考慮過本案所有背景後認為應該讓被告人繼續提出上訴而不需要負責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故本席拒絕原告人今次的申請。 關於今次申請的訟費,被告人需要支付 12 月 7 日聆訊的訟費,原告人要支付本申請及今日的訟費。
原告人 : 由林文傑律師事務所金威義律師代表。 被告人 : 無律師代表,由陳鈺麟代表答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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