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慧恩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4/202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May 2022.
1. 上訴人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 [1] ,控罪詳情指她在2018年7月5日下午7時26分於源禾路21號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內50號車位,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展示登記號碼PH6401的私家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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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4/2020 [2022] HKCFI 13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訟費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0年第4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8年第104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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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引言 1.上訴人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1],控罪詳情指她在2018年7月5日下午7時26分於源禾路21號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內50號車位,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展示登記號碼PH6401的私家車。 2.上訴人否認控罪,於2019年11月27日在暫委裁判官黃子豪 (「裁判官」) 席前接受審訊。2019年12月27日,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不成立。上訴人申請訟費,但被裁判官拒絕。上訴人不服裁判官拒絕她訟費申請的命令,提出上訴[2]。 3.上訴人的上訴聆訊原本排期在2020年6月3日進行,但她申請延期。法庭將聆訊押後至2020年8月12日。上訴人再次申請押後,後來經過幾番波折,終獲法庭批准。法庭在2022年4 月8日發出指示,取消原定於5月4日在本席席前進行的聆訊,改以書面方式處理本上訴案。 案情及裁決 4.事主吳女士(“PW1”)是私家車UW7199的車主。她在2018年7月5 日上午把她的私家車停在香港專業教育學院50號車位。翌日,她發現私家車受損並告知學院。後來從閉路電視錄像得知,事主的私家車是在7月5日晚上被上訴人的私家車(即PH6401)碰撞後引致損毀。 5.上訴人選擇出庭作供。她不爭議當日是她駕駛的車輛與PW1的車輛發生了碰撞,但她指當日發生碰撞是因為她的腳部無力剎車所致。 6.裁判官判上訴人罪名不成立,是因為她的骨科專家葉醫生(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基於後者的證供,裁判官不能排除上訴人於事發當日是因為她的腳部情況而影響她剎車。 拒絕訟費的原因 7.雖然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不成立,但是他基於以下兩個原因而拒絕給予她訟費:
上訴理由 8.上訴人在「不服命令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內指出她被控出庭不是她的錯誤所致,因此申請相關訟費。然而,她一直未有按法庭的指示[3]存檔任何完備上訴理由或書面陳詞。 有關訟費的法律原則 9.本席採納以下與訟費相關的法律原則:
考慮 10.本席同意裁判官所說,上訴人在案發後的一連串行為屬於自招嫌疑。再者,她在被票控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示及早向控方提供她的骨科關專家的報告,卻選擇於開審前才向控方提供,此舉不但令控方沒有足夠時間考慮是否應該繼續檢控她,也令控方誤以為他們的案情較實際為強。 11.因此,本席認為裁判官拒絕上訴人訟費申請的理由充分。 結論 12.基於以上,本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黃樂同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