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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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所有關鍵時間,X是一名女童,於2012年10月出生,案發時8歲,為被告及Y(即X的母親)的親生幼女;Y、X及X的姐姐,與被告自2019年4月分開居住,但X放假期間會與被告母親A、被告的妹妹B及被告一起住在被告的粉嶺住所。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129/2021[2022] HKDC 45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May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29/2021

[2022] HKDC 4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12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W.W.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22年5月11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周沅瑩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控罪:   [1] 刑事恐嚇(Criminal intimidation)
  [2] 看管兒童的人虐待兒童(Ill-treatment of child by a person in charge of that chi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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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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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包括:

(i)  刑事恐嚇,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及27條;及

(ii)  看管兒童的人虐待兒童,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1)條。

背景

2.在所有關鍵時間,X是一名女童,於2012年10月出生,案發時8歲,為被告及Y(即X的母親)的親生幼女;Y、X及X的姐姐,與被告自2019年4月分開居住,但X放假期間會與被告母親A、被告的妹妹B及被告一起住在被告的粉嶺住所。

罪行一

3.2021年6月12日,Y於回家途中收到告來電追問她在哪及在做甚麼,又告知Y他已找人跟蹤她。Y掛上電話,被告繼續發訊息追問同樣問題。翌日(即2021年6月13日,星期日),被告如常接X回粉嶺單位居住。

4.2021年6月15日早上9時左右,Y在牛頭角警署接到被告來電,問她身在何處。中午左右,Y再次接到被告人來電。

5.同日較後時間,Y送往秀茂坪警署進一步調查。下午1時左右,警員向Y作進一步調查,Y再接到被告來電,期間被告要求Y 30分鐘內前往粉嶺單位見他,否則她會後悔。被告又向Y表示X(當時與被告一起)肯與他「去死」,並會「用繩勒」及/或「用刀傷害」X,Y亦都聽見背景傳來X的聲音說「唔好用刀」等字眼。

6.Y與被告對話期間開啟了電話揚聲器,把流動電話放在警方與她之間的桌上,靠近她一方,警員能夠聽見部分電話對話內容。被告除了要求30分鐘內與Y在粉嶺單位見面,否則她會後悔之外,Y也聽見被告說「用繩勒」、「佢行先」、「跟住到我去」、「套住咗」、「(我)同個女傾好,佢願意跟我走」等字眼。Y亦聽見背景傳來女童哭聲和說「唔好」的聲音。

7.警員再聽見被告說「其實唔使喇,一下仲快,好快㗎咋,佢行先,跟住到我」,然後聽見一名女童哭着說「爹哋唔好呀,爹哋唔好呀,我唔想用刀」。背景傳來一些聲響,對話中斷。

8.警員向上級報告事件。同一時間,Y通知被告的母親,叫對方返回粉嶺單位查看。

罪行二

9.C是Y的家庭傭工,按Y指示同日較早時間把X的功課帶往粉嶺單位。下午1時左右,傭工到達粉嶺單位外面,發現鐵閘上鎖,木門打開。她叫被告打開鐵閘,但遭拒絶。她看見被告大聲講電話,X則站在客廳哭泣。被告叫她離開,她於是行開一些,逗留在樓梯附近。

10.同日下午1時半左右,被告的母親及妹妹到達粉嶺單位外面,發現鐵閘上鎖,木門虛掩,並看見被告在講電話,情緒激動。她們叫被告打開鐵閘,但被告叫她們離開。

11.被告的母親當時看見X在客廳站在被告身旁,她只能聽見被告大聲講電話,但聽不見對話內容。被告不時開關木門。其後,她從身處角度勉強看見被告在雙層床端抱着X,而X在哭泣。

12.同日下午1時59分左右,消防員到達粉嶺單位外面。當時被告的母親仍在游說被告開門。馮先生看見被告一手抱X,另一手拿刀。馮先生未能說服被告打開鐵閘,於是與消防總隊目張先生交換位置。張先生其後看見被告坐在粉嶺單位梳化上,X則站在雙層床邊哭泣。被告叫消防員離開,表現激動,他與隊員撤退至走廊。

13.同日下午2時左右,警員到達粉嶺單位外,看見被告站於距離大門約3至4米的大廳位置,左手拿着刀,右臂抱着X,而X雙腳離地,面向大門方向大聲哭。被告表現激動,叫警員離開。其後,被告行向雙層床,床上懸掛着一條黑色皮帶圈,警員通知消防員破門入屋。

14.警方進入粉嶺單位,警員看見被告把刀擲在地下,警員從被告手上救回X,並在梳化上制服被告及拘捕被告。

15.傭工接回X時,見到X頸部有紅痕,胸口擦傷。

X的會面紀錄

16.X於2021年6月16日進行錄影會面,期間透露以下事情:

(a)  2021年6月15日早上9時左右,X在粉嶺單位床上,聽見身旁的被告與Y在電話爭執,被告向X表示Y在警署,X其後睡着;

(b)  早上11時左右,X醒來,當時粉嶺單位內只有被告及X;

(c)  中午12時半左右,被告又再開始與Y在電話爭執。直至下午1時08分,被告要求Y 30分鐘內來到粉嶺單位;

(d)  被告問X「願不願意同佢走」,X明白意思是死,X回答「我都願意」,但其實不想。X及後開始哭泣;

(e)  被告拿住了一條黑色皮帶,綁在客廳雙層床近走廊那端上的橫柱,X主動踏上一張長方形黑色櫈,把頭套進懸吊皮帶圈,她感到驚慌。X背向床,X叫被告多給Y 10分鐘,但Y沒有出現;

(f)  被告之後把櫈拉開,X仍可站在雙層床下橫柱。床端左右都有柱,X用手扶着柱,然後被告捉住X的手不讓她扶着柱,並抱着X雙腳,用力往下拉幾秒,X感到皮帶圈變緊了一點。被告繼續與Y在電話爭執,電話放在餐檯上,揚聲器開啟。X雙手臂抱着被告頸部,X感到呼吸困難,聽到Y在電話中叫喚自己,X想回應,但只能低聲說話。當時X沒有掙扎,因為被告力氣大,她相信即使掙扎亦不能逃脫;

(g)  過了幾秒,X用雙腳踏上雙層床下橫柱。被告人把櫈放在X雙腳底,X站在上面,X的頸部和腿部感到痛禁;

(h)  被告其後拿了一把水果刀,用刀敲餐桌幾秒,製造聲響。被告然後坐在X面前,X捉住左右兩邊床柱,腳踏橫樑,背向床;

(i)  消防員之後在現場出現,被告叫他們不要過來,並用刀近距離指向X心口位置,但沒有觸及X心口;

(j)  消防員破門入屋時,被告望向消防員,情緒激動,持刀靠近X心口,刀尖戳到X心口一下。X當時身穿鬆身睡衣;

(k)  X及後蹲下,自行掙脫皮帶。她其後離開粉嶺單位,看見被告的母親及妹妹和傭工。

X的醫療報告

17.X於案發後被送往醫院。經檢查後,發現X胸口有0.5厘分表皮擦傷,及圍繞擦傷有2厘米 x 2厘米的紅斑。X於2021年6月23日出院。

18.法醫病理學家於2021年6月18日為X檢查,X頸部沒有新近創傷,而X胸口的細小結痂傷口呈康復跡象。

警方調查

19.用戶及通話紀錄查核顯示以下情況:

(a)  以Y名義登記的流動電話號碼由被告使用,2021年6月15日早上8時許至下午1時許,該流動電話號碼12次致電Y的流動電話;及

(b)  另一以Y名義登記的流動電話號碼亦是由被告使用,2021年6月15日中午12時許至下午1時許,該流動電話號碼22次致電Y的流動電話。

總結

20.被告於2021年6月15日在粉嶺單位威脅Y會使X的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Y受驚。

21.被告於同日在粉嶺單位,身為管養X的人,當X頭部套在懸吊皮帶圈時將X腿部往下拉,持水果刀靠近X和用水果刀戳X心口,導致X相當可能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22.被告現年41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曾任職警員,育有兩名女兒,涉案X為其女兒,現年9歲。

23.被告的求情信指出,他任警員19年多,曾多次獲讚賞及感謝狀。被告表明犯案因為接受不到太太有外遇以致情緒激動,精神大受打擊,才會致使自己做出傷害女兒的作為,其實並無意要傷害女兒,況且,與女兒過往一直關係非常良好。被告亦表明會重新做人,定期就醫等等。

24.至於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一份心理醫生報告及背景報告等,經翻譯向被告解釋後,被告表示明白,同意當中內容,亦接受當中的建議。

25.刑事恐嚇及看管兒童的人虐待兒童均為嚴重控罪,本案嚴重之處明顯是,作為X的親生父親,在碌架床上使用皮帶繞成一圈,女兒的頭套進去之後,竟抱着女兒的腿往下拉,致使女兒呼吸困難。其後更用水果刀指着女兒的胸口位置,刀尖也戳了其心口一下。若非家人、警員及消防員等及時到場,後果實在難以想像,案情非常嚴重。

26.可是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均指出,被告患上妄想症,因其與妻子的關係變差,更懷疑其妻子與別人有染,致使當天明顯是因其妻子不予回應,而極其衝動,控制不到自己,才犯下大錯。兩名精神科醫生均建議他應進入精神科中心接受9至12個月的治療。

27.事實上,被告所呈上多封其親朋所寫的求情信均指出,被告的婚姻關係出現問題以致被告精神失控,他其實非常顧家及孝順。朋友們均指,被告熱愛工作,努力上進,在巨大工作壓力下亦致使他失去常性。而被告亦呈上多份過往他任職警員時的嘉許信指出,他工作熱誠,屢次偵破多宗案件,予以嘉許。

28.就此類案件過往並無判刑指引,控方亦協助呈上案件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志榮DCCC 601/2009,該案被告亦是與太太婚姻變差,因與太太婚姻及撫養權問題,竟燃點燒烤碳,與9歲兒子在室內,且用衣物堵塞門縫,法院考慮到被告的精神及心理狀況後,判以12個月監禁。

29.而就本案的X,可幸並未對她造成永久的傷害,其創傷報告亦指出,她並未因本案造成非常嚴重的創傷後遺症,亦毋須因此接受進一步精神科輔導。但無論如何,兒童應予保護及照顧,而非傷害其身體或心靈等等。

30.無論如何,考慮了兩名精神科醫生的建議,考慮到被告坦白認罪及其犯案理由與及所有求情理由等等,經考慮後,本席認為適當地可接納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的建議,就此兩項控罪共同判予醫院令,被告須到小欖精神科中心接受12個月治療。

( 姚勳智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