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儀明 對 何寶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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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1年6月7日,原訟法庭法官陳靜芬(「原審法官」)向債務人(沈女士)發出破產令(「該破產令」),沈女士不服,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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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V 331/2021[2022] HKCA 63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9 May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331/2021

[2022] HKCA 6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編號2021年第331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編號2021年第122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債務人 沈儀明  
     
單方面申請(呈請人) 何寶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聆訊日期 : 2022年4月27日
判案書日期 : 2022年5月19日

判 案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下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2021年6月7日,原訟法庭法官陳靜芬(「原審法官」)向債務人(沈女士)發出破產令(「該破產令」),沈女士不服,現提出上訴。

事實背景

2.已故的沈文希(「死者」)有五名子女,包括沈女士及沈國菲先生。

3.呈請人(「何女士」)是沈國菲先生的前妻。

4.死者於2019年5月2日去世。死者生前曾訂立兩份遺囑,日期分別為2011年7月25日(「2011年遺囑」)及2016 年9月21日(「2016年遺囑」)。根據2011年遺囑,死者委任何女 士為其遺囑的唯一執行人及受託人。雖然2011年遺囑被2016年遺囑撤銷了,但2016年遺囑明文規定,對載於2011年遺囑的遺贈,除若干指明的變更外,維持不變。

5.2019年6月28日,沈女士在高等法院展開訴訟(案件編號HCA 1157/2019,簡稱「該訴訟」),要求頒令2016年遺囑無效, 及取消何女士為遺囑受託人, 執行人和受益人。

6.2020年1月8日,高等法院就2016年遺囑向何女士授予普通形式的遺囑認證。

7.2020年6月23日,聆案官許家灝剔除沈女士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該訴訟(「該剔除命令」),並命令沈女士須向何女士支付該訴訟的訟費。2020年7月20日,許聆案官按簡易程序評估何女士的訟費為港幣400,000元(「經評估訟費」)。沈女士沒有向何女士支付經評估訟費,此事並無爭議。

8.2020年10月20日,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駁回沈女士針對該剔除命令而提出的上訴,裁定她的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訴訟因由,屬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並構成濫用法庭程序,而且她向何女士提出的申索明顯沒有勝訴機會。

9.沈女士不服楊法官於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判決,提出上訴(案件編號CACV 589/2020,簡稱「該實質上訴」)。該實質上訴尚未經上訴法庭聆訊。

10.期間,於2020年9月1日,何女士的代表律師向沈女士送達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該法定要求償債書」),要求她於21天內支付經評估訟費。沈女士沒有遵照該法定要求償債書付款。

11.2021年3月1日,基於沈女士沒有遵照該法定要求償債書付款,何女士提出破產呈請,要求法庭頒令沈女士破產。

12.2021年6月7日,原審法官對沈女士作出該破產令。

13.沈女士分別於2021年6月29日, 2021年8月3 日及2021年9月29 日,提交了針對該破產令的上訴通知書, 補充上訴通知書及修改補充上訴通知書,並於2022年4月12日將一份誓詞存檔,以支持她的上訴。

討論

14.許聆案官命令沈女士須支付經評估訟費,這是有效的法庭命令,除非命令被撤銷,否則對沈女士具約束力。許聆案官的命令至今沒有被任何法庭命令撤銷、或飭令擱置執行,因此沈女士在法律上仍受約束,必須遵照許聆案官的命令,向何女士支付經評估訟費。由於沈女士沒有遵照該法定要求償債書支付經評估訟費,故何女士有權要求法庭對沈女士作出破產令(見關於 陳振聰 [2021] HKCFI 2385案,第14段)。

15.沈女士辯稱,基於數個理由,原審法官不應對她作出該破產令。本庭將處理沈女士用以支持其上訴的主要論據。

16.首先,沈女士辯稱,許聆案官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剔除她的申索陳述書或駁回她的訴訟是錯誤的,原因是這命令只適用於案情清楚明顯的情況下才可作出。然而,正如楊法官在其2020年10月20日的判案書裁定,沈女士向何女士提出的申索明顯沒有勝訴機會,而她的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任何合理訴訟因由,屬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並構成濫用法庭程序。沈女士未能展示她在該實質上訴有合理勝訴機會。因此,原審法官對沈女士作出該破產令是正確的(見關於 覃美金CACV 87/2012(2013 年5月8日),第25.1至25.2段)。

17.第二,沈女士爭辯指許聆案官無權評估超逾港 幣  200,000元的訟費。此說法是基於誤解實務指示14.3(訟費)第 26 段而產生的。根據第26段,在收到要求排期評定訟費單的申請後,如訟費單所索取的款額不超過港幣200,000元,訟費評定官可排期,安排由總司法書記不經聆訊評定訟費單(「暫時評定訟費」)(第(2)分段);如訟費單所索取的款額超過港 幣 200,000元,則可排期安排由訟費評定官評定訟費(第(3)分段)。實務指示14.3(訟費)第26段只適用於訟費單的正式評定,而不適用於以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的情況。

18.第三,沈女士投訴指何女士沒有存檔任何抗辯書,也 沒有對她在該訴訟中提出的指稱作出任何實質回應。然而,沈 女士在該訴訟的申索陳述書已被法庭剔除,而她的申索亦已 被撤銷。因此,何女士無須存檔抗辯書,也無須進一步回應沈 女士在該訴訟中提出的指稱。

19.第四,沈女士投訴稱,基於她對2016年遺囑的效力提出多項反對,法庭不應就2016年遺囑向何女士授予普通形式的遺囑認證。然而,就2016年遺囑授予遺囑認證,對於許聆案官剔除沈女士在該訴訟的申索是否正確,或是命令沈女士向何 女士支付該訴訟的訟費是否正確,並無影響。

20.第五,沈女士爭論指何女士延遲向許聆案官送交訟費陳述書。她指稱在2020年6月23日的聆訊中,許聆案官指示 何 女士在3天內遞交及送達其訟費陳述書,但何女士延遲至2020年7月6日才出示其訟費陳述書。本庭已審閱案件HCA  1157/2019 號的法庭檔案,並釐清了以下事情。在2020年6月23日聆訊結束時,在許聆案官作出口頭判決及命令沈女士向何女士支付訟費後,代表何女士的文大律師出示了一份英文的訟費陳述書,作為簡易評估訟費之用。此訟費陳述書申索的數額是港幣 698,825元。由於沈女士沒有律師代表,於是許聆案官指示何女士於7天內遞交及送達一份重新以中文製備的訟費陳述書,以及指示沈女士在其後的7天內,將列明反對該訟費陳述書理由的清單,遞交法庭及向對方送達。何女士其後於2020年7月6日遞交了中文的新訟費陳述書,申索的訟費為 港 幣 700,870元。沈女士並沒有按照許聆案官的指示遞交法庭或送 達 列明反對理由的清單,而是向法庭送交了一份日期為2020年7月3日及沒有宣誓的誓詞,要求法庭重新開展許聆案官於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判決。2020年7月20日,許聆案官以簡易程序評定何女士的訟費為港幣400,000元。高等法院於2020年7月20日發信,告知沈女士許聆案官評定的訟費。

21.文大律師陳述,考慮到期間有公眾假期(2020年6月25日及7月1日)、星期六和星期日,故何女士於2020年7月6日遞交及送達訟費陳述書,屬在期限之內。沈女士則爭辯計算時間方面,不包括公眾假期或星期六∕日的做法並無根據,原因是許聆案官向何女士訂明,遞交或送達其訟費陳述書的時限是7天,而不是7個工作天。《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3號命第2條規則規定如下:

「(1) 本規則或任何判決、命令或指示所定的作出任何作為的期限,須按照本條規則的以下條文計算。

...

(5)    除本款外,凡有關期限為7天或以下而當中包括星期日或公眾假期,則該星期日或公眾假期不得計算在內。」

22.本庭認為,關於何女士依據許聆案官的指示遞交及送達其訟費陳述書,就計算7天的時限而言,應該不包括期間的兩天公眾假期和兩個星期日,但是兩個星期六則應包括在內。嚴格來說,何女士於2020年7月6日遞交及送達其訟費陳述書,是過了時限。不過,在許聆案官於2020年7月20日作出訟費評定前,沈女士有超過7天時間遞交其反對理由清單。本庭認為,何女士雖在遞交及送達其訟費陳述書方面有所延遲,但沒有對沈女士造成任何真正損害,也沒有令許聆案官的訟費評定無效。

23.第六,沈女士辯稱她已提出申請,要求撤銷該法定要求償債書。雖然沈女士在她的誓詞(日期分別為2020年9月3日及2020年9月22日)中註明,她要求將該法定要求償債書撤銷,但是從聆案官黎達祥在2021年2月9日發出的指示(載於高等法院向何女士的代表律師發出而日期為2021年2月10日的信件中)、及原審法官的判決理由書第9段清楚可見,沈女士從來沒有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要求撤銷該法定要求償債書。無論如何,本庭信納沈女士沒有提出過任何恰當或充分理由,以撤銷該法定要求償債書。

24.第七,沈女士投訴關於上訴文件冊的內容。本庭認為所有相關文件已包括在聆訊文件冊內,而且就原審法官對沈女士作出該破產令是否正確,本庭看不到聆訊文件冊的內容可如何造成影響。

25.至於沈女士提出以支持她上訴的其他較次要論點,本庭已作考慮,但看不到當中有任何理據,在此不作討論。

26.總括而言,本庭認為沈女士沒有就該破產令提出任何有效的上訴理由,而原審法官作出該破產令是正確的。

裁斷和命

27.本庭不接納沈女士所提出針對該破產令的上訴,並撤銷她的上訴通知書, 補充上訴通知書及修改補充上訴通知書,何女士可獲訟費,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估。何女士須於判案書14天內將訟費陳述書存檔及送達,而沈女士可於其後的14 天內,就何女士的訟費金額存檔及送達反對陳述書(以2頁為限)。除本庭作出進一步指示外,何女士的訟費其後將以簡易程序評定。

(關淑馨)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朱芬齡)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周家明)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呈請人:由歐華律師事務所轉聘文國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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