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儀明 對 何寶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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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20年10月20日頒下判決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原告人須付本上訴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書面評估。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A 1157/2019[2021] HKCFI 35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Feb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1157/2019

[2021] HKCFI 3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9年第1157號

____________

原告人 沈儀明  

被告人 何寶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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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書面處理)
被告人的訟費陳述書日期 : 2020年10月30日
原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0年11月3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 : 2021年2月10日

訟費判決書

1.本席於2020年10月20日頒下判決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原告人須付本上訴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書面評估。

2.原告人於2020年11月3日存檔陳詞,內容主要稱本席駁回上訴的決定多方面犯錯,並已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3.本席已考慮原告人的書面陳詞,內容並沒理據支持原告人擱置暫准訟費令的要求。

4.暫准訟費令指令被告人於判決書日期7天內送交及送達訟費陳述書。原告人稱在2020年10月31日才收悉被告人日期為2020年10月30日的訟費陳述書。原告人稱被告人因此放棄訟費要求。

5.本席不接受原告人這方面的陳詞。被告人並無放棄其訟費要求。

6.就被告人提交的訟費陳述書,本席有以下觀察:

i) 列出的訟費涉及3位收費者,當中兩位的認許年份分別為1996及2013。另一位是實習律師;

ii) 部份訟費所涉的工作重疊(特別是C1、D1及D2);

iii) 部份工作不需1996認許的律師(如D2);

iv) 不需3名收費者同時出席上訴聆訊。

7.經整體考慮後,本席評估合理訟費為HK$160,000。

8.原告人須於本命令28日內向被告人律師繳付該評估訟費。

( 楊家雄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歐華律師事務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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