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儀明 對 何寶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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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20年10月20日頒下判決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原告人須付本上訴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書面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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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157/2019 [2021] HKCFI 3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9年第1157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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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1.本席於2020年10月20日頒下判決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原告人須付本上訴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書面評估。 2.原告人於2020年11月3日存檔陳詞,內容主要稱本席駁回上訴的決定多方面犯錯,並已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3.本席已考慮原告人的書面陳詞,內容並沒理據支持原告人擱置暫准訟費令的要求。 4.暫准訟費令指令被告人於判決書日期7天內送交及送達訟費陳述書。原告人稱在2020年10月31日才收悉被告人日期為2020年10月30日的訟費陳述書。原告人稱被告人因此放棄訟費要求。 5.本席不接受原告人這方面的陳詞。被告人並無放棄其訟費要求。 6.就被告人提交的訟費陳述書,本席有以下觀察:
7.經整體考慮後,本席評估合理訟費為HK$160,000。 8.原告人須於本命令28日內向被告人律師繳付該評估訟費。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歐華律師事務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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