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姜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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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處理贓物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4條。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21年3月13日,在九龍油麻地上海街德生大押內,知道或相信某些貨品是贓物,即一隻屬於馬漢平財產的勞力士手錶,但仍然不誠實地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利益而將上述贓物保留、搬遷、處理或變現。上訴人被判處8個月的即時監禁,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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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8/2022 [2022] HKCFI 14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68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427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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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處理贓物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4條。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21年3月13日,在九龍油麻地上海街德生大押內,知道或相信某些貨品是贓物,即一隻屬於馬漢平財產的勞力士手錶,但仍然不誠實地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利益而將上述贓物保留、搬遷、處理或變現。上訴人被判處8個月的即時監禁,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刑罰。 2.案情撮要顯示馬先生在2021年3月12日凌晨醉倒街頭,醒來時發現手上戴著價值$91,500的勞力士手錶不翼而飛。2021年5月17日,警員在德生大押尋回馬先生的手錶。進一步調查顯示上訴人在2021年3月13日典當該手錶,獲得現金$75,000。拘捕警誡下,上訴人表示他替一名不知名人士典當該手錶,從而獲得$4,000酬勞。 3.背景報告顯示上訴人為了賺取快錢而干犯本案,感化官認為上訴人的悔意有限,流於表面。 4.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過往多項的刑事紀錄,包括傷人、管理和協助管理賭博場所、非法賭博等、有限的悔意和手錶的價值後,以12個月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上訴人承認控罪而判處8個月的即時監禁。 5.上訴人沒有提交任何的上訴理據,上訴聆訊時只表示他不知道手錶是贓物。 6.「處理贓物罪」沒有量刑指引,刑期視乎案情的嚴重性而作出。在HKSAR v Xiao Wei [1]一案中,上訴庭指判刑時應考慮贓物的價值及如何獲取、處理者的酬勞、貨物是否容易脫手等。該案的上訴人典當一只在一宗爆竊案被盜去價值$11,200的手錶,獲得了$1,000的酬勞,上訴庭認為18個月的量刑起點是恰當的。 7.在HKSAR v Poon Yiu Fai (潘耀輝) [2]一案中,該案上訴人典當一只也是在一宗爆竊案失去的勞力士手錶,從中獲得$14,000現金得益,上訴庭認為經審訊後,判處2年3個月的即時監禁並無不妥。 8.本案的手錶價值$91,500,上訴人因典當而獲得$4,000的酬勞。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雖然聲稱他不知道手錶從何而來,但是他在裁判法院是承認控罪和同意案情的。再加上上訴人從中獲得的酬勞甚為可觀,沒有理由不知道手錶定必是非法得來的。再者,上訴人作出典當的時間與盜竊的時間也十分接近,雖然處理贓物的手法並不複雜。裁判官採納12個月的量刑起點沒有法律上犯錯的地方,本席不會作出干預。 9.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德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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