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uyen Thi Anh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 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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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19年2月1日以表格86發出通知書,針對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以下簡稱」「上訴委員會)在2018年11月30日的決定書內所作出的決定(以下簡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或「該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她在表格86指,入境事務處處長(以下簡稱「處長」)亦為本申請中的另一名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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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298/2019 [2022] HKCFI 14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298號
申請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溎峰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本庭的觀察: 背景 1.申請人於2019年2月1日以表格86發出通知書,針對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以下簡稱」「上訴委員會)在2018年11月30日的決定書內所作出的決定(以下簡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或「該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她在表格86指,入境事務處處長(以下簡稱「處長」)亦為本申請中的另一名答辯人。 2.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可以通過司法程序進行覆核,但處長在其決定通知書內的決定則不可,因為法律上有既定程序針對處長的決定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1],而且申請人亦已經開展了這些程序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處長的決定已被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所取代,不可予以覆核,見:Re Moshsin Ali[2]。為了申請人的利益,法庭處理她的申請時,會視她針對處長的投訴為針對上訴委員會的投訴。 3.申請人沒有要求出席口頭聆訊。經考慮到申請的性質、理據、有關的文件和證據及所有的情況,法庭認為她的申請可以用文件方式處理。 4.申請人稱於2015年3月28日從中國偷渡到香港。於4月28日,她向入境事務處自首,並在6月8日以書面陳述方式提出免遣返聲請。她於同年8月29日,誕下女兒,並代表她於12月31日提出免遣返聲請。申請人的免遣返聲請理據是,她無法償還她欠下債主的一億五千萬越南盾債項,遭債主以武力討債,她的生命因而受到威脅。所以她逃到香港尋求保護。 5.入境事務處按照統一審核機制就所有適用的理由審理她的申請。這些理由包括:
6.經詳細審理後,處長於2016年12月23日發出決定通知書(以下簡稱「決定通知書」),駁回她們的免遣返聲請。申請人遂針對該通知書內關於她本人的決定提出上訴,但沒有為關於女兒的決定提出上訴。申請人在表格86的申請亦沒有包括她女兒的免遣返聲請,因此法庭只考慮申請人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而提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申請人的案情 7.申請人於1991年1月19日在越南海防市出生,現齡31歲,京族人,曾接受14年正式教育。她的工作經驗包括僱工,教師及散工。她也曾經營電器店生意。 8.她和前夫於2009年結婚,於2013年離婚。他們育有一名兒子。她的女兒在2015年8月29日在香港出生。 9.於2011年6月,申請人向一名叫Quan的債主(以下簡稱「該債主」)借下一億越南盾經營電器店。該債主是廣寧知名放高利貸及黑社會人物,經常有很多黑社會手下跟隨他。申請人在2011年12月歸還了一半的本金。於2012年初,因資金週轉問題,她向該債主再借一億越南盾。她需就該兩筆債項付日息,合共七百五十萬越南盾。其後由於生意不景,她於2013年5月將電器店生意結束。 10.在2013年5月至7月期間,該債主和大概六至七名手下每隔數天便到她的家追債,他們破壞傢俱又恐嚇會毆打申請人。他們警告申請人,如果向公安舉報,她的家人會全部被殺。這樣的情況在兩個月內發生了大約八次。 11.在2013年7月至11月期間,該債主沒有騷擾她,但仍每星期透過電話向她追債,並威脅殺害她的家人。於2013年11月,申請人曾數次將在地盤工作的工資繳付給該債主,但不足以償還全部欠款,該債主便在同月的某日帶同持刀和木棍的手下到她的家中討債。該債主破壞傢俱並把刀放在她的兒子的頸上,申請人懇求該債主放過她的家人。該債主勒令她於一個月內還款,否則會殺死她全家。該債主停留了30分鐘後離去。 12.於2013年12月,她因為害怕連累家人,所以忍痛要求和丈夫離婚,並在同月搬到海防市的一間客房。為免牽連家人,她沒有與家人聯絡。她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間沒有受到該債主的威脅。其後,她從兒子口中得知該債主在她離開後,再沒有對她的家人作出騷擾。 13.於2015年1月,該債主和5名手下硬闖她租住的客房。該債主叫手下站在房間外,然後進入房間,把她強姦,並恐嚇她如果向公安報案便會殺死她。 14.在同年的2月,該債主的兩名手下曾向她追債,並恐嚇若不還款便會將她殺掉。在該件事中,他們沒有傷害申請人。自後,該債主亦沒有再向她討債。 15.申請人在會面中確認,除了在2015年1月被性侵外,她沒有受到其他傷害。申請人在聲請表格指,她沒有在之前的文件提及性侵事件,因為該文件是經由別人翻譯,她沒有披露該事件以免尷尬。她又指稱她的女兒是她和該債主所生,而不是如她在2015年12月15日提交的聲明中所指,是她和男朋友所生的。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16.經考慮過申請人提出的文件及在聆訊時的證供,上訴委員會認為她被討債的經歷與她所指稱的欠款情況內部一致。上訴委員會便基於她所指的案情評估她所面對的風險及考慮她的免遣返申請。 17.就基於受迫害風險的申請理由,基於具權威及可信的原居國資料,上訴委員會認為若申請人返回越南,越南政府可向她提供足夠的保護。此外,它亦裁定申請人畏懼受到迫害的原因不屬於《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所保障的範圍內,即不是因為她的種族、宗教、國籍、參加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而畏懼受到迫害。雖然上訴委員會沒有交代這裁定的基礎,但很顯她畏懼受到迫害的原因是出於她與該債主之間的私人錢債糾紛,跟《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所保障的範圍無關連。這是不言而喻的。 18.就基於《人權法案》第二款風險的申請理由,上訴委員會裁定申請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若返回越南,她會面對死刑或她在《人權法案》下絕對及不容減免的權利會被剝奪。 19.就基於《人權法案》第三款風險的申請理由,上訴委員會裁定除性侵外,申請人沒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雖然受到性侵,她所遭受虐待的嚴重性亦未達到最低水平的嚴苛程度。此外,正如上文所述,若返回越南,越南政府可向她提供足夠的保護。 20.就基於酷刑風險的申請理由,上訴委員會裁定申請人所受的虐待不屬於《入境條例》第37U(1) 條所定的酷刑,因為該名對申請人施加虐待的債主,既非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職權的其他人,亦非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行事;而申請人所遭受虐待的嚴重性亦未達到最低水平的嚴苛程度。此外,若返回越南,越南政府可向她提供足夠的保護。 21.基於上述理由,上訴委員會裁定申請人不能享有按照統一審核機制下任可一項適用的理由所給予的保護。因此,上訴委員會維持處長在其通知書內的決定,並駁回申請人的上訴。 適用於司法覆核的法律原則 22.法庭在審理司法覆核的責任不是重新評估申請人的免遣返申請。在審理免遣返申請時,主要的決定者是入境事務處處長及上訴委員會。只是他們才有權利評估證據,證人的可信性及作與免遣返相關的事實裁定,例如在統一審核機制下所有適用的理由與所指的風險、原居國家所能提供的保護及在原居國家內搬遷的可行性等。法庭會仔細審查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法庭僅會針對上訴委員會在審理免遣返申請所犯的法律錯誤、程序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況,通過司法覆核方式進行干預:見Nupur Ms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3]. 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理據及裁定 23.申請人沒有在表格86提出任何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理由。她在同日存檔的支持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提出以下的申請理由:
24.申請人的三個理由均圍繞著上訴委員會在該決定書第49至第56段,對原居國資料的考慮與越南的實質情況的裁定。她說上訴委員會所倚賴的資料打來自第三者,是不正確及未經證實。她引述以下兩份報導支持她的指控。 25.Sina新聞中心於2006年6月23日的報導稱,越南總理及越南共產黨最高級官員潘文凱,因越南各級官員,甚至高級官員貪污嚴重而引咎辭職。該報導支持她對越南政府嚴重貪腐及濫權等的負面指控。她認為這報導證明上訴委員會所倚賴的資料不正確。但該報導亦同時反映了越南政府對反貪腐而作的努力及決心。政府的最高領導人引咎辭職,讓新的領導人帶領新的管治團隊,擺脫舊習,向改革之道路邁進。現在來看,該報導己是16年前的舊聞。上訴委員會所依據的資料是出於2013至2016年,更為反映越南的近況。 26.申請人又引述Vn Express於2016年10月27日的報導。該報導的標題為「Corruption a ‘serious’ problem in Vietnam: Official report」。該報導的內容稱,越南的國民議會的司法委員會公開承認有很多官員,包括高級官員,疏忽職守,不維護道德標準和政治道德。雖然這是一項負面資訊,但若這些負面的情況能在國民議會中被公開討論,亦反映國家正在正視這些問題,其實亦可算是一項正面資訊。更重要的是,在同時的新聞報導可見政府積極檢舉貪官污吏及嚴打高利貸款與相關暴力行為。這些正面資訊證明越南的實況正在改善中。 27.上訴委員會關於越南的實質情況的裁定是事實的裁定,是上訴委員會獨有的權限。若它的決定不涉及法律錯誤、程序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情況,法庭絕對不會干預。上訴委員會的裁定是基於具權威及可信性的資料;例如國際刑警網站、美國國務院出版的Country Report on Human Right Practices of Vietnam 2015;英國內政部出版的Country of Origin Information Report of Vietnam;Tuoitrenews.vn及其他新聞報導。有些資料支持申請人對越南政府的腐敗及貪污的指稱,也有些支持越南政府的反貪腐而作的努力與成果。上訴委員會的裁定是經過仔細權衡多方面的證據而作,沒有什麼不恰當或不穩妥之處。衡量證據、選擇可信的證據、拒納不可信的證據,是上訴委員會的責任。在履行這責任時,除涉及法律錯誤、程序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情況外,上訴委員會不可以被批評為選擇性採納證據。 28.申請人反對上訴委員會在決定書第65段,裁定她沒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她指控上訴委員會選擇性不接受她曾被強姦而受到嚴重打擊、不接納她曾受到嚴重打擊及精神虐待、行使雙重標準等。這是她對該裁定的錯誤詮釋。上訴委員會接納她曾被強姦的證供。不論是西方標準、東方標準、或越南標準,強姦,即是在未得到受害人同意下進行性行為,是一項極為嚴重的罪行,違法者可被判處終身監禁。這是一個刑責與道德的標準。不過,要符合統一審核機制下四個適用的免遣返申請理由,申請人所遭受或可能遭的傷害或虐待,必須達到一個最低水平的嚴苛程度,而這是一個十分高的標準。一般而言,在未得到受害人同意下進行性行為,包括在一般情況下可預見的暴力及精神虐待與傷害,是未能達至這個標準。按照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據,上訴委員會裁定她所受到的傷害或虐待未能達到該嚴苛程度。這裁定也是上訴委員會獨有權力作出的事實裁定。 29.申請人投訴的實質是她不同意上訴委員會裁定她所畏懼的傷害與風險不屬於統一審核機制下四個適用的免遣返申請理由所保障的風險,並因而拒絕她的免遣返申請。申請人的聲請是基於她稱欠下的債務,以及該債主對她及其家人構成的威脅。上訴委員會是基於她所指稱案情,並依據適用於統一審核機制下四個適用的免遣返申請理由的法律原則作出裁定。這是上訴委員會的事實裁定,是它獨有的權限。若它的決定不涉及法律錯誤、程序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情況,法庭絕對不會干預。 30.法庭確認,上訴委員會正確地列舉了統一審核機制下四個適用的免遣返申請理由,正確地引用了適用的法律原則,並將這些原則正確地適用於它所裁定的事實,包括舉證標準和舉證責任,並引用了相關案例作為支援。上訴委員會正確地指出該聲請所涉及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它清楚地理解,其職責是重新考慮申請人的申請理據,而不是單決定是否維持或駁回處長在其通知中書內的決定。 31.經認真及仔細審查上訴委員會的裁決書、相關的文件及證據後,法庭確定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完全沒有犯上絲毫法律錯誤,整個免遣返聲請呈請程序亦沒有涉及任何程序不公平的情況,它的決定不存在可被視為程序不公平或「溫斯伯里」不合理的況(即按照Wednesbury一案所訂標準,原審法官祇須審查案中證據,從而決定是否根據這些證據,一個合理的法官,對自己作出恰當的法律指引後,不可能會作出的決定)。申請人在本案沒有合理可爭辯的論據,她的司法覆核申請沒有合理成功機會。 結論 32.基於上述的理由,法庭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日期: 2022年5月20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Form C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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