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雪蓮 對 聖雅各福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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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鄧雪蓮女士受僱於答辯人(聖雅各福群會)為家居護理,並於2014年1月29日在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扭傷腰背 (「 該意外 」)。鄧女士於2016年1月29日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親自作出僱員補償申請,向僱主追討僱員補償,申索第9條 (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第10條(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及第10A條(醫療費用)的補償。(除非另作聲明,以下所提及的條例均為《僱員補償條例》內的條例。)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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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207/2016 [2022] HKDC 5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6年第207號 -------------------- 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兩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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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A. 引言 1.申請人鄧雪蓮女士受僱於答辯人(聖雅各福群會)為家居護理,並於2014年1月29日在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扭傷腰背 (「該意外」)。鄧女士於2016年1月29日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親自作出僱員補償申請,向僱主追討僱員補償,申索第9條 (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第10條(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及第10A條(醫療費用)的補償。(除非另作聲明,以下所提及的條例均為《僱員補償條例》內的條例。) 2.答辯人不爭議該意外的僱員補償法律責任。本席於2016年9月2日作出命令,登錄判申請人勝訴的判決,補償金額有待評估。 3.鄧女士在本案一直沒有律師代表,自2020年10月30日的聆訊開始,申請人一直缺席聆訊,而就本席作出有關證據方面的指示也沒有遵守。因此鄧女士被禁止援引醫學專家證據及任何證人證據。 4.在2021年7月30日的案件管理聆訊,儘管鄧女士缺席聆訊,但為了對鄧女士公道,本席並沒有命令剔除本僱員補償申請,而命令暫時擱置本申請,並批准答辯人可於鄧女士要求恢復本僱員補償申請的3個月期限過了後,申請排期進行補償評估。 5.2022午1月24日,在鄧女士沒有於期限內要求恢復本僱員補償申請的情況下,本席命令本僱員補償申請的補償評估在今天進行審訊。由於鄧女士在較早前已被禁止援引任何證人證據,而答辯人亦選擇不援引任何證人證據,本席命令本申請的審訊純粹以文件為基準。 6.今天的補償評估,鄧女士缺席。本席認為上述2022年1月24日的命令已穩妥送達給鄧女士,因此,命令在鄧女士缺席下進行補償評估。答辯人由何律師代表,律師在審訊前已呈交審訊文件册和書面陳詞。 B. 補償評估 B.1 表格9 7.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 (「委員會」) 於2018年7月19日以發出表格9覆檢評估證明書 (「表格9」)。委員會評定鄧女士因腰背受傷引致(1)下腰背疼痛及腰背僵硬及(2)左下肢疼痛及麻痺,評估她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2.5%,而因受傷而須缺勤的期間為2014年1月30日至2014年2月3日;2014年3月9日至2014年3月10日;及2014年4月25日,共8日。 8.答辯人同意表格9的評估結果,並沒有提出上訴。但鄧女士不接受委員會上述的評估,並於2019年3月21日向法庭提出逾時上訴的申請,在答辯人不反對下,本席批准該申請。可是鄧女士一直沒有呈交任何證供支持她的上訴,而其後又被禁止援引醫學專家證據及任何證人證據 (見上述第3段)。因此,根據第16H條,在沒有「相反證明成立」下,本席須接納表格9內「所述的事宜的證據」,採納表格9的評估結果作為補償評估的基礎。 B.2 意外發生前的每月收入 9.鄧女士在《申請書》中聲稱其緊接該意外發生時的上一個月的收入為$10,000,而在該意外發生前12個月的每月平均收入為$9,000。 10.鄧女士自2013年5月起開始受聘於答辯人,故此答辯人的《申請人之收入列表》中只列出鄧女士在該意外日前8個月的每月收入。按答辯人的記錄,鄧女士在該意外「發生日期的上一個月的收入」,即2013年12月的收入為$2,115,而根據收入列表,鄧女士在受聘的8個月期間(即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的平均每月收入為 $4,280.06。儘管答辯人的記錄與鄧女士所聲稱的有所不同,但答辯人同意採納申請人所聲稱的緊接意外發生時的上一個月的收入,即$10,000作為她的每月收入。在答辯人的讓步下,本席在評估第9條和第10條的補償將以月薪$10,000來計算。 B.3 第9條、第10條和第10A條的補償金額 B.3.1 第9條 11.鄧女士於1971年5月24日出生。在該意外發生時的年齡為42歲。 12.故此,第9條的補償金額如下:- $10,000 x 72 x 2.5% = $18,000 B.3.2 第 10條 13.第10條的補償金額如下:- ($10,000/30 x 8) x 4/5= $2,133.33,除去尾數後的整數為 $2,133。 B.3.3 第 10A條 14.根據答辯人得到鄧女士的授權從醫院獲得的醫療收據副 本[1],醫療開支為$1,152,而答辯人同意這數額,因此第10A條的補償金額為$1,152。 C. 裁決:補償金額總數 15.鄧女士已收取醫療費用和按期付款的補償金額為$1,791.53[2],因此,$1,791.53須被扣除,除去尾數後的整數為$1,792。本席現裁定補償金額總數如下:-
16.答辯人須支付鄧女士補償金額 $19,493及利息。利息是從該意外日期起計至本案判決日為止,利率以判定利率的一半計算;其後則以判定利率計算,直至全數支付為止。 D. 命令 17.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關於訟費,本席會在頒下本判決書後,隨即聽取律師陳詞後,才作出命令。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 答辯人:由文禮律師行的何兆基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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