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琪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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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控罪,即兩項「欺詐罪」及一項「企圖欺詐罪」罪名成立,判處共9個星期的即時監禁。他不服有關定罪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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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24/2021 [2022] HKCFI 13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524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 2021年第 246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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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控罪,即兩項「欺詐罪」及一項「企圖欺詐罪」罪名成立,判處共9個星期的即時監禁。他不服有關定罪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2018年5月10日,邱小姐通過手機交友應用程式認識上訴人。2018年5月15日,上訴人透過微訊訊息與邱小姐確認翌日見面,上訴人稱當天是他的生日,希望邱小姐購買一份禮物給他。 3.2018年5月16日,邱小姐應約在旺角與上訴人見面。見面時,上訴人將一條聲稱有師父加持過的水晶蜜蠟手鏈送給邱小姐。上訴人再向邱小姐表示他當天生日,希望對方能夠送贈禮物。上訴人稱他在H&M店舖已看中一西裝褸,最終邱小姐同意購買。 4.當兩人到達H&M店時,因邱小姐身上沒有足夠現金支付此售價$2,900的西裝褸,上訴人遂帶邱小姐前往附近的提款機。邱小姐提款$2,000後,向上訴人表示一起返回H&M店購買西裝褸,但上訴人此時卻稱累了,兩人遂在洗衣街公園內坐下。 5.當邱小姐再一次詢問是否往H&M店購買西裝時,上訴人卻回應不買了,打算找朋友訂造西裝,但由於訂造西裝昂貴,要求邱小姐資助他。因此,邱小姐將現金$2,000交予上訴人,用作資助訂造西裝,並向他說了一句「生日快樂」。 6.之後,上訴人要求邱小姐請他吃生日飯。當上訴人問及生日飯預算時,邱小姐回答大約$500。上訴人隨即向邱小姐提出給他$500,然後由他請邱小姐吃晚飯,因為訂造西裝很昂貴。晚飯後,兩人到達洗衣街公園門口,邱小姐將現金$500及一隻親手製作的羊毛公仔贈予上訴人,作為生日禮物。 7.2018年4月11日,杜小姐通過手機另一交友應用程式認識上訴人。2018年5月13日,下午約5時多,杜小姐收到上訴人的訊息,表示當天生日,相約杜小姐見面食飯。同日晚上,杜小姐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與上訴人應約。當兩人走到希慎廣場外,上訴人將一條聲稱價值兩萬元的手鏈送給杜小姐。杜小姐最初拒絕,但在上訴人堅持下,最終收下手鏈。 8.當兩人走到SOGO百貨公司附近時,上訴人表示當天他生日,要求杜小姐送他一部iPhone X給他。杜小姐因為該機售價太昂貴而拒絕,印象中iPhone X 剛新推出市場,售價$9,000多元。 9.當杜小姐拒絕後,上訴人隨即帶領杜小姐到達H&M店,要求杜小姐購買一價值港幣$2,800的西裝褸作為生日禮物。杜小姐答應。購物後,兩人接著前往餐廳晚膳。晚膳期間,上訴人聲稱有急事先走,連同西裝褸和有關收據一併帶同離開。 辯方案情 10.上訴人沒有作證,也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上訴理據 11.上訴理據概括而言指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本案案情、兩位控方證人整體證供和對上訴人有利的證供。 討論 12.上訴人不爭議他的生日是1992年12月6日,故此當上訴人表示約會當天是他生日時,他在說謊(「生日謊言」)。上訴人也不爭議兩名控方證人分別損失了港幣$2,500和$2,800。本案的爭議點是兩名控方證人是否因上訴人所說的謊話而贈送禮物予上訴人。 13.裁判官在聽取過兩位控方證人證供後,信納她們是誠實可信的證人,她們的證供是可靠的。兩名女士贈送禮物予上訴人,是因為上訴人虛假地聲稱生日而作出的。邱小姐確認贈送$2,500予上訴人,一半原因是上訴人生日,另一半原因是上訴人送了手鏈予她。杜小姐同樣在作供時清楚表示假若約會當天不是上訴人的生日,即使上訴人不斷懇求,她也不會贈送禮物。 14.就「欺詐罪」而言,控方只需證明這「生日謊言」是其中一個誘因便足夠。實際上,從現有客觀的證供看,本席完全看不到若非上訴人聲稱當天是他的生日,若非他不斷請求下,兩位女士為何需要送贈禮物予上訴人。證據顯示邱小姐將現金交出時,向上訴人說生日快樂。他們接著前往晚膳,吃的是生日飯,最終邱小姐將羊毛公仔送贈的也是生日禮物。至於杜小姐,她在作供時也清楚表達這點,指控上訴人的證據是強而有力的。 15.上訴理據亦指裁判官忽略兩名證人明顯不符常理的地方,即一名成年人士,不可能對生日人士的要求言聽計從,機械地照辦。就每一名成年人是否都會如兩位女士般在初次約會時,便贈送生日禮物予初相識的人士,不能一概而論。本案的上訴人攻於心計,首先贈送一些小禮物予赴會的女士,繼而邀請對方也作出贈送,令對方若拒絕送贈而感到為難。兩名女士的舉動並非如上訴人大律師所述的機械性地照辦。兩名女士實際上確有答應作出贈送,但在當時特定的情況下,即上訴人送禮在前,兩名女士有此反應,本席可以理解,這裡也沒有不符常理的地方。 16.上訴理據中也指裁判官沒有考慮一些對上訴人有利的證供,這包括證人指假若上訴人沒有贈送手鏈的話,則她們便不會贈送現金 / 禮物予上訴人。上訴人實際上是有將手鏈送贈予對方,目的正如上文所述,而她們交出現金 / 禮物乃是因考慮過上訴人作出的兩個舉動後而作出,即上訴人聲稱生日和作出的送贈。裁判官作出裁決時,亦已將之列入考慮,硬要將兩件事情拆開發問,證據上可給予的分量不高。 17.裁判法院的上訴雖然是以重審方式地進行,但就事實的裁決,即證人的可信性及證供的可靠性,除非裁判官的裁決是不合邏輯又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意作出干預。本案沒有這方面的問題。充分考慮過上訴人的陳詞大綱後,本席信納定罪並無不穩妥的地方。 18.這是一場精心安排的交友騙局,是一宗涉及違反對網上新認識朋友誠信的案件,裁判官作出判刑時可能未有充分考慮這點,本席認為9個星期的即時監禁,根本不具任何阻嚇作用。 19.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冰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劉德銘律師行轉聘梁禮浩大律師及盧淑楨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