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浩榆 (又名周汛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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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欺詐罪」罪名成立,判處8個星期的即時監禁。他不服有關定罪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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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51/2021 [2022] HKCFI 14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551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 2021年第 246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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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欺詐罪」罪名成立,判處8個星期的即時監禁。他不服有關定罪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2018年2月,上訴人通過手機程式認識梁小姐,相約在2018年3月12日見面,梁小姐從對話中得悉上訴人當天生日。 3.2018年3月12日見面後,當兩人行經廣東道H&M店舖時,上訴人表示意欲進入H&M店內瀏覽,詢問梁小姐會否送他生日禮物。進入店舖後,兩人各自觀看服裝。期間,上訴人經電話傳送一穿著西裝的相片給梁小姐。兩人再見面後,上訴人要求梁小姐送西裝作生日禮物,後者應允。 4.梁小姐表示她答應作出贈送,是認為上訴人是朋友,再者上訴人也在較早時送了一條手鏈給她;若當日並非上訴人生日,她是不會購買該西裝的。其後,在上訴人的要求下,梁小姐曾將她的電話交予上訴人,後來她發現電話內與上訴人的通訊記錄被清除。 5.2018年4月18日,汪小姐通過另一手機交友程式認識上訴人。2018年4月24日通訊時,上訴人聲稱他4月25日生日,相約汪小姐「食飯,睇戲,過生日」。 6.2018年4月25日見面時,上訴人將一條聲稱價值$4,000至$5,000的水晶鏈贈送予汪小姐。汪小姐本欲拒絕,但因上訴人聲稱是母親購買的,堅決要對方收下。上訴人續稱當天生日,故要「食餐勁」。 7.及後,兩人前往H&M店舖。期間,上訴人以手機傳送一穿著西裝相片給汪小姐,上訴人及後更給了一堆衣服予汪小姐,要求對方替他付款,作為生日禮物。 8.雖然汪小姐覺得奇怪,但考慮到她收了上訴人送贈的手鏈和應承宴請晚膳,故決定付款。當他們及後到達Apple Store後,上訴人要求汪小姐購買Apple Watch 送贈予他,至於在H&M店購得的衣物,則可以退款。汪小姐答應購買Apple Watch後,他們便前往H&M店退款。 9.用膳期間,上訴人要求汪小姐將電話交給他,汪小姐後來發現電話中和上訴人的通訊記錄不見了。 10.飯後,上訴人聲稱需返回公司,但汪小姐表示當天相約和安排的是全日的節目,不明上訴人為何提早離開,故懷疑是騙局。汪小姐遂要求上訴人出示身份證,證明當天是他的生日。上訴人此時聲稱身份證遺留在車上,汪小姐遂要求跟隨上訴人前往其汽車拿取身份證。實際上,汪小姐跟隨了上訴人3至4小時,期間更不斷要求上訴人還款,上訴人只斷續地給了汪小姐$1,830。汪小姐最終因為太累,讓上訴人離開。 11.馮小姐在網上認識上訴人。2018年5月15日下午,兩人相約會面。上訴人於會面前曾聲稱當天是他的生日,要求收取禮物。 12.當天下午,雙方在時代廣場見面。上訴人首先送了一條粉紅色水晶手鏈給馮小姐。行街不久後,上訴人聲稱因公幹關係,需要試西裝,兩人便到達H&M店舖。上訴人用電話傳送一張相片給馮小姐,並要求對方購買,作為生日禮物。馮小姐相信上訴人當天生日,便購買西裝。上訴人此時又聲稱要購買裇衫,馮小姐也購買了價值$999的裇衫給上訴人。 13.用膳期間,上訴人要求馮小姐將電話交給予他,馮小姐後來發現和上訴人的電話記錄已被刪除。 14.用膳後,當他們到達希慎廣場時,上訴人又再次要求馮小姐購買Apple Watch送贈予他,西裝則可退回H&M店。及後,上訴人稱因有同事致電予他,需離開一會。自此之後,馮小姐再也沒見過上訴人。 辯方案情 15.上訴人沒有作證,也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上訴理據 16.上訴理據概括而言指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本案案情的三位控方證人整體證供和對上訴人有利的證供。 討論 17.本案的犯案手法與HCMA 524/2021一案是一模一樣的,犯案時間也非常接近,都是2018年3月至5月期間。這宗案件的上訴理據與HCMA 524/2021也如出一轍,法律代表也相同。 18.本案的上訴人不爭議他的生日日期是1992年11月8日,故當上訴人表示約會當天是他生日時,他在說謊 (生日謊言) 。同樣地,本案的爭議點是三名控方證人是否因上訴人所說的謊言而贈送禮物予上訴人。 19.裁判官在聽取過三位控方證人的證供後,信納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她們的證供是可依賴和可靠的,這是裁判官獨享的專利,除非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決是不合邏輯又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本席不會作出干預。這宗案件同樣是上訴人先贈送手鏈,當經過H&M店舖和Apple Store時, 便要求女方購物。三位女士互不認識,講出的細節又如此接近,她們斷不可能捏造證供陷上訴人於不義。再者,本案也沒有證據指上訴人與這些女士之前有任何爭拗和恩怨。 20.這宗案件還有三項環境證供針對本案上訴人的:首先,是他刪除了與各控方證人的通話紀錄。假若上訴人是真心誠意認識女性朋友,理應保存這些通話紀錄,日後繼續聯絡,何須立即作出刪除。無容置疑地,上訴人在當時已決定日後不單不會與她們再有任何接觸,更不希望有人知道這些事情;其二,上訴人以不同藉口離開現場;第三點是若汪小姐是真心誠意作出送贈,為何她又死纏難打要求還款,上訴人再者也從未出示身份證。實際上,本案指控上訴人的證據是強而有力的。 21.上訴理據亦指裁判官忽略證人明顯不符常理的地方,即一名成年人士,不可能對生日人士的要求言聽計從。就此點本席已在HCMA 524/2021 一案的判案書第14段解釋過,在此不再重複。 22.本席在此再重複HCMA 524/2021 判案書第16段和第17段所言,這些處心積累的網上交友騙案,判處8個星期的即時監禁,量刑不具任何阻嚇力。 23.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天樂及檢控官黃顯燊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劉德銘律師行轉聘梁禮浩大律師及盧淑楨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