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對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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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3435/2015 [2022] HKFC 10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5 年第 3435 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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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上訴許可 ) ----------------------- 1.於2022年2月21日,呈請人(“男方”)提出申請就本席於2022年1月24日頒下的判決書中的三項命令作出上訴許可申請。 2.在考慮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討論 3.簡單來說,男方的上訴理據是指本席沒有顧及客觀的證據,疏忽了他在婚姻期間的家庭貢獻及偏離平均分配財產的原則。 4.就着一百萬元前婚姻居所的作價及三張借據的爭議,本席已在判決書中的第32、34至37段全面及詳細考慮有關的證據,包括雙方在庭上的口頭證供及文件記錄,特別是雙方在鄧黃張律師事務所簽訂的一份「已在外自行交收」的信函,而作出事實的裁決。本席在此不再贅述。 5.至於男方對家庭作出的貢獻,本席在判決書中的第31段接納購買前婚姻居所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從出售仁賢大廈單位的款項及其後,由雙方的共同儲蓄支付按揭供款,但由2011年3月之後,則由女方全數支付所有按揭的餘額,經分析後作出事實的裁決。此外,在判決書中的第45段就有關男方出糧卡爭議亦作出分析和考慮,並裁定他由2011年7月分居之後沒有對家庭作出貢獻。 6.就前婚姻居所的轉讓爭議,本席已在判決書中的第63段作出討論和分析,最終認為應給予該協議很大的比重,是很好的理由偏離平均分配財產。 總結 7.終審法院在LKW v DD 判案書第69段如下︰-
8.總括來說,基於呈請人沒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現撤銷呈請人2022年2月21日的傳票。 9.就訟費問題,本席裁決呈請人須即時支付答辯人本申請的訟費。答辯人呈交訟費陳述書,經簡易程序評估,金額為$43,000。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曾陳胡律師行轉聘鍾穎詩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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