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群英 對 南廬護老院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5/202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June 2022.

1. 經審訊後,陳儀芬暫委審裁官(「 陳暫委審裁官 」)撤銷申索人對被告人提出的申索 [1] ,申索人擬提出上訴,現向本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SA 5/2022[2022] HKCFI 17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Ju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5/2022

[2022] HKCFI 17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2年第5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1年第1114號)

____________

申索人 黃群英  
   
被告人 南廬護老院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22年6月1日
判決書日期 : 2022年6月10日

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

1.經審訊後,陳儀芬暫委審裁官(「陳暫委審裁官」)撤銷申索人對被告人提出的申索[1],申索人擬提出上訴,現向本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被告人是一所私營護老院。在相關時間,申索人的母親(「梁女士」)是一院友,申索人於2020年11月30日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稱被告人「私吞梁女士長期補助金、公共福利金(雙糧)、綜援及老人院額外收費」。

3.在其判決理由書中,陳暫委審裁官詳細解釋撤銷申索人申索的理由,特別:

「2. 根據在2017年4月20日各方簽署的住院合約,梁女士以所領取的全數政府援助金,換取入住被告人院舍。申索人作為梁女士的家屬,同意住院合約的安排並聲明願意負責一切費用。(申索人爭議此住院合約和其中條款,本席會在以下討論此爭議。)

… …

5. 申索人受委託處理梁女士的財政。這情況並不自動成為梁女士沒有行為能力的事實。沒有證據顯示申索人被梁女士授權代為提出本案訴訟。申索人沒有在申索書寫上梁女士的名字,反映了這情況。本席根據以上,裁定申索人在這案並不代表梁女士,而是以自己的身份向被告人提訴。

… …

23. 總結以上,申索人聲稱梁女士蒙受損失,無論如何在本案的情況下申索人也沒有身份替代梁女士提訴追討賠償。僅此原因已足以令申索人敗訴。這申索只牽涉申索人,所以這案的裁決只約束申索人和被告人。假設申索人被授權並以梁女士的名義以同樣原因向被告人提訴,本席會根據本案的證據作出以下事實裁定:(1)住院合約有效,約束院方被告人,院友梁女士,和身為擔保人的申索人;(2)住院合約內該手寫字為合約條款,取代原來合約第十段,而該手寫字對梁女士和申索人有利;(3)事實上被告人根據住院合約收費,沒有多收了梁女士任何款項;(4)被告人為梁女士提供的服務是有償性質的服務,而事實上其他院友不但須支付與梁女士住院費相比不相伯仲的住院費,也面對標準條款第十段的額外收費。如住院合約無效(其實是有效),根據按服務計酬的原則,梁女士和申索人須支付更高的費用。」

4.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該條例」)定明如下:

「28. 根據法律論點作上訴的許可

(1) 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 —

(a) 只涉及法律問題;或

(b) 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5.根據該條例,上訴只可涉及法律問題,或基於審裁處超越司法管轄權限。

6.陳暫委審裁官裁定申索人沒有身份替代梁女士提訴追討賠償,本席認為在法律上正確。

7.基於以上原因,申索人的申索在法律上全無勝算。

8.陳暫委審裁官同時作出交替裁定,基於證據及證供考量,裁定住院合約有效,而事實上被告人根據住院合約收費,沒有多收了梁女士任何款項。陳暫委審裁官就證據考量,亦不涉法律問題。

9.在申索人的表格9中,她列出以下上訴理由:

「1. 沒收到梁杏芳(98歲)老人身上的錢$23,818

2. 沒收到梁杏芳銀行簿的錢$3,700

3. 沒收到梁杏芳4年的雙糧和長期補助金$38,985

4. 以上3項金額總共$64,183。」

10.那些申索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涉任何法律問題。

11.本席有考慮申索人多份的書面陳詞。申索人重覆她在陳暫委審裁官席前的說法,稱被告人騙梁女士由政府發放的福利金,亂收費用,並稱被告人的證人講大話。就這些事實議題,陳暫委審裁官已基於證供作出裁決,不涉法律問題。

12.申索人要求被告人的證人上庭,出席本聆訊。根據法例,本申請是由申索人單方面作出,申索人並無權要求被告人的證人出庭。

13.在本席席前時,申索人只是重覆她要求取回梁女士的福利金,並要求被告人就她的工資及精神壓力作出賠贘。申索人並不能提出任何可爭議的法律觀點。

14.陳暫委審裁官的裁斷,亦明顯沒有超越其司法管轄權限。

15.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無任何可爭議的法律理由支持。

16.本席駁回申索人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 楊家雄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見陳暫委審裁官日期為2022年2月11日的判決理由書。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