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群英 對 南廬護老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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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審訊後,陳儀芬暫委審裁官(「 陳暫委審裁官 」)撤銷申索人對被告人提出的申索 [1] ,申索人擬提出上訴,現向本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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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5/2022 [2022] HKCFI 17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2年第5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1年第1114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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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 1.經審訊後,陳儀芬暫委審裁官(「陳暫委審裁官」)撤銷申索人對被告人提出的申索[1],申索人擬提出上訴,現向本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被告人是一所私營護老院。在相關時間,申索人的母親(「梁女士」)是一院友,申索人於2020年11月30日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稱被告人「私吞梁女士長期補助金、公共福利金(雙糧)、綜援及老人院額外收費」。 3.在其判決理由書中,陳暫委審裁官詳細解釋撤銷申索人申索的理由,特別:
4.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該條例」)定明如下:
5.根據該條例,上訴只可涉及法律問題,或基於審裁處超越司法管轄權限。 6.陳暫委審裁官裁定申索人沒有身份替代梁女士提訴追討賠償,本席認為在法律上正確。 7.基於以上原因,申索人的申索在法律上全無勝算。 8.陳暫委審裁官同時作出交替裁定,基於證據及證供考量,裁定住院合約有效,而事實上被告人根據住院合約收費,沒有多收了梁女士任何款項。陳暫委審裁官就證據考量,亦不涉法律問題。 9.在申索人的表格9中,她列出以下上訴理由:
10.那些申索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涉任何法律問題。 11.本席有考慮申索人多份的書面陳詞。申索人重覆她在陳暫委審裁官席前的說法,稱被告人騙梁女士由政府發放的福利金,亂收費用,並稱被告人的證人講大話。就這些事實議題,陳暫委審裁官已基於證供作出裁決,不涉法律問題。 12.申索人要求被告人的證人上庭,出席本聆訊。根據法例,本申請是由申索人單方面作出,申索人並無權要求被告人的證人出庭。 13.在本席席前時,申索人只是重覆她要求取回梁女士的福利金,並要求被告人就她的工資及精神壓力作出賠贘。申索人並不能提出任何可爭議的法律觀點。 14.陳暫委審裁官的裁斷,亦明顯沒有超越其司法管轄權限。 15.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無任何可爭議的法律理由支持。 16.本席駁回申索人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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