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群英 對 南廬護老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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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額錢債審裁處暫委審裁官麥銘賢(下稱「審裁官」)於提訊中撤銷了申索人的申索,申索人不服,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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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50/2024 [2025] HKCFI 51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24年第50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4年第2157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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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小額錢債審裁處暫委審裁官麥銘賢(下稱「審裁官」)於提訊中撤銷了申索人的申索,申索人不服,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申索人的母親梁杏芳(下稱「梁女士」)曾經居住於被告人營運的護老院,現已轉到另一院舍居住。申索人指護老院侵吞了梁女土的長期補助金$6,570、公共福利金(雙糧津貼)$36,190、以及現金$27,518。 3.審裁官在判決理由書中指出,申索人曾經在SCTC 1114/21案件中同樣代梁女士向被告人作出追討。該案的申索經審訊後被撤銷。後來申索人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於2022年6月10日駁回其申請。從楊法官的判詞[1]第6至7段中可見,楊法官同意審裁處裁定申索人沒有身份替代梁女士在該案提訴追討賠償,因此拒絕批予上訴許可。 4.審裁官指出,申索人在提訊中同意其申索項目與SCTC 1114/21案件的申索項目重複,但她表示發現新的證據,所以再向被告人提出申索。 5.審裁官認為申索人沒有身份就梁女士的聲稱損失向被告人索償;以及她就已經審結的同一訴因再次向被告人提出訴訟,屬於濫用司法程序,因此撤銷了申索人的申索。 6.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第28(1)條規定:
7.申索人在她的上訴許可申請書(表格9)中指她現已獲得她母親的授權,並複述了她的申索理據。在其後存檔的書面陳詞中,以及在庭上所說的上訴理由,亦主要是複述她在審訊時的論點。 8.本席在申索人的這此上訴申請中,須處理的是審裁官的裁定在法律上是否有誤。 9.雖然申索人在本上訴中指她已獲梁女士授權,但是在審裁官處理她的申索時,申索人並沒有表示她是獲授權代表梁女士提出申索,而該申索亦是以申索人的個人名義提出。 10.因此,本席認為審裁官的裁定有充份理據支持,沒有犯上任何錯誤。 11.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申索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