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財燈 對 中田貿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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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1月12日, 聆案官剔除了原告人 陳 財燈 ( 陳 ) 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本訴訟( 該命令 )。 陳 不滿該命令,提出上訴。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J 562/2021[2022] HKDC 57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Ju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562/2021

[2022] HKDC 5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1年第5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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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財燈 原告人
   
  中田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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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紹豪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22年6月9日
判決書日期: 2022年6月17日

判決書

1.2022年1月12日, 聆案官剔除了原告人財燈()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本訴訟(該命令)。不滿該命令,提出上訴。

2.2022年4月26日,本席頒下判決書(判決書[1],駁回的上訴,維持該命令不變。5月23日,存檔傳票及誓章,就本席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3.本案背景,可見於判決書第2至15段,本席在此不予重複。除另有説明外,下文本席將採用和判決書相同的簡稱。

上訴許可

4.《區域法院條例》[2]第63A(2)條規定,除非法庭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上訴應進行,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陳的陳詞

5.先在誓章指,他沒有逾期就聆案官的命令提出上訴,他到2022年2月7日才收到聆案官的命令,僅花了兩天便已於2 月9 日提出上訴。

6.本席已在判決書第25段指出,按《區域法院規則》[3]第58號命令第1(3)條規則,向在內庭的法官上訴聆案官命令的通知書, 必須在遭上訴命令作出後14 天內發出。

7.本席認爲,聆案官於2022年1月12日作出該命令,上訴期限因此在1月26日屆滿,遲至2 月9 日才發出上訴通知書,毫無疑問逾期上訴。

8.在誓章的第一點投訴因此不成立。

9.再在誓章建議,區院民事訴訟的表格,要新設立不受時效限制的【半民事、半刑事】表格。

10.本席重申判決書第36至41段的內容,自己選擇起訴本案的方式、文書、他在《申索陳述書》所依賴的法律和所要求的濟助,都是民事案件的。在香港成文法律下,沒有所獲錯誤法律意見所稱的【半民事、半刑事】初審案件[4]

11.本席更須指出,法庭也要守法按照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例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或擅自更改法例。

12.本席認爲,在誓章的建議,與他的上訴許可申請,無關宏旨。

13.在誓章内再批評法庭【濫用剔除論點】,他強調當年中港工人薪金的差距頗大,被告公司中田貿易有限公司(中田)轉移工作至內地,從中賺取差價,增加香港工人失業,中田【趁機使用假資料迫害】香港工人。再進一步比較當年和現在的香港樓宇價格,指港幣已貶值約10倍。

14.本席重申判決書第30至35段的剔除狀書的法律原則及理由。除片面批評本席【濫用】剔除論點,完全沒有道出或解釋本席在判決書內如何【濫用】該等原則及理由。本席在判決書内沒有提及當年中港工人工資差別,也沒有比較過去及現在的香港樓宇價格。

15.要強調的是,現在的傳票申請是針對本席判決書内的命令申請上訴許可到上訴法庭進行上訴,以圖上訴法庭推翻本席在判決書内所作的命令,現在並非在勞審處審裁官席前就他2000年11月21日被中田即時解僱而引起的該2001年申索再次進行辯論或陳詞。審裁官已在該2001年申索中,裁定中田可合法即時解僱,跟在該申索所稱的裁員無關[5]

16.在誓章内再次強調本案【不屬于重覆申索】,指本案主題是【訴訟被告侵權,加多項欺詐】,【侵權屬民事,但欺詐屬刑事】,法庭要【繼續處理】【屬刑事部分】。庭上透過普通話傳譯員陳詞,稱本案【表面上】是【民事訴訟】,但是中田干犯多項【欺騙】,曾有律師告訴他【欺騙】【不受時間所限】,【如有證據】【便可起訴】,法庭因此要【繼續處理】。

17.本席重申,法庭不可違法在民事案件中,審判刑事欺詐罪(更可況在《申索陳述書》中,完全沒有用上【欺詐】或【欺騙】二字),民事與刑事初審案件有別,二者不能混淆。

18.在誓章内(及在本席席前陳詞時)都不斷重提中田在勞審處第二次開庭時,曾表示他在【碼仔】事件中沒有做錯(庭上稱,中田代表當日曾向審裁官承認他沒有做錯,說【每個人都難免有少少過失】),中田【前言不對後語】,審裁官【是非顛倒】,當日沒有【結案】,給了中田機會用更多的【假資料迫害】他。

19.強調他有的證詞,更有勞審處的錄音謄本爲【證據】,若其他法庭不【儘快糾正錯誤】,給他【按照勞工法例】【復職】及【賠償】,法庭便會【輕易放走】干犯【欺詐】罪的【劫匪】,問【司法公正何在】?

20.本席重複判決書第46至62段的內容,本案明顯地違反了狹義廣義的【既判案件】原則。在27/6/2001裁斷變成終局20年後來到區院,再次就勞審處在該2001年申索中已裁決的訴因(及爭議點)向中田提訴,實屬濫用區院的法律程序,對中田構成纏訟及滋擾。本席恐怕,除了不斷重複相同或相類的過去陳詞外,他並不能指出本席在判決書內就【既判案件】這法律原則的運用如何犯錯。

結論

21.因此,未能令本席信納他擬進行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本席也看不到任何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上訴應進行。本席因此駁回的上訴許可申請。

命令

22.本席撤銷的傳票。

訟費

23.中田代表女士庭上陳詞時,要求勝訴時向申索訟費,索款$1,600(她指花了8小時準備本申請)。

24.一般來說,訟費常依訴訟結果而定。的申請遭駁回,中田算是勝方。沒有陳詞可以說服本席偏離上述方式行使本席的訟費酌情權。但是,本席認爲,中田所稱花費的時間過長,2小時更爲合理。

25.本席因此頒令:原告人須即時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金額經法庭簡易評定爲$400。

26.最後,本判決書所有命令,均由法庭書記草擬,存檔及送達雙方。

  (李紹豪)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公司: 無法律代表,由其董事秀薇代表應訊



[1]  [2022] HKDC 352

[2]  香港法例第336章

[3]  香港法例第336H章

[4]  見判決書第12和22段

[5]  見判決書第7和1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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