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曉萍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92/202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June 2022.
1. 上訴人被控一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東區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朱文瀚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8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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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2/2022 [2022] HKCFI 18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9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151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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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A.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東區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朱文瀚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8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B. 案情 2.裁判官在其判刑理由書將本案案情道出:
C. 背景報告 3.裁判官在判刑前索取了上訴人的背景報告。根據該報告,上訴人從2014年起任職保安員後已再沒有繼續領取綜援。她在案發前任職保安員,月薪大約$15,000。她早年結婚與當時的丈夫育有兩名子女,現在已長大成人及已出來社會工作。上訴人的丈夫早年因癌症過世。其後她透過社交媒體臉書結識了一名比她年輕20多歲的印度籍男子,他是一名酷刑聲請人士,並沒有工作。其後他們兩人於2021年5月結婚,但上訴人的兩名子女極力反對這段婚姻。 4.對於今次的案件,上訴人認為自己是無辜的。因為她只是儲起從綜援所得來的錢來購買涉案的三份保險單。她沒有申報涉案的匯豐銀行戶口因為該戶口只是用作兼職工作的出糧戶口。從2018年起,她每月還款$1,000給社會福利署,她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D. 判刑理由 5.裁判官考慮了律政司長司訴梁惠淇[1]一案就騙取綜援的量刑原則後,指:
E. 上訴理由 6.上訴人在2022年2月25日的來函表示她在2016年5月被拘捕,其後獲得以$6,000保釋。在2020年警方著她前往警署取回$6,000,不用再報到。她亦已逐一還款給政府,以為案件經已完結。其後,警方在2021年6月18日檢控她,她沒有聽從律師的意見,出庭應訊,向裁判官指出「所有錢是來自政府」,是她本人節儉得來,並無領多。但裁判官只看數據,忽視真實情況,對她不公平。 7.上訴人於2022年5月23日的書面回應陳詞中,引用梁惠淇案例指在該案例中提及的案件涉及的金額比她多,也沒有還錢,但判刑較她輕,認為對她不公平。 F. 答辯人回應 8.答辯人引述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及案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e Sheung Kai & Others [2]中指裁判官已就他裁定的罪行及事實作出合適的判刑。答辯人陳詞,上訴人的判刑並非明顯過重,亦無原則性錯誤。 G. 討論 9.首先,上訴人不信納律師的意見,親自上庭不認罪,這是她的決定,不是上訴或求情理由。 10.上訴人指她並無多領綜援此說法,裁判官在審訊後不接納她此說法。 11.裁判官在量刑時已考慮了梁惠淇一案的原則:
12.本席不認同上訴人指裁判官只考慮數據,忽略上訴人的真實情況。裁判官留意到上訴人開始申領綜援時已隱瞞她有一份生效日期為2003年3月17日的銀行保險。因此,裁定她一開始便蓄意隱瞞,為期長達7年。 13.上訴人引述梁惠淇案例的部份判詞,其實是上訴庭因應律政司要求就欺騙公共援助的案件作出量刑指引,列出香港的案例 (及另包括英國及澳洲案例) 。上訴庭作出考慮後,在判詞第47段指:
14.裁判官以20個月為量刑起點,因上訴人無任何刑事紀錄及已歸還$40,000予政府,而將刑期下調2個月,判刑18個月。 15.本席認為判刑恰當,符合梁惠淇案例的量刑指引 (騙取$100,000至$200,000,量刑基準為15至24個月監禁),刑期並非明顯過重。 H. 裁決 16.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判刑的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許顯祖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