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繹燊 (又名黃瑜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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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1年1月14日早上約10時20分,位於北角丹拿道46號地下的 日木三分 餐廳尚未開始營業,不容許公眾人士進入,任職侍應的控方第二證人回到餐廳,發現鐵閘被拉開,玻璃門虛掩,餐廳內一個用來盛載小費的粉紅色豬型塑膠錢罌(該錢罌價值約港幣50元)連同內裏約港幣二千元的款項不知所蹤,控方第二證人於是翻查餐廳內的閉路電視片段,發現在當日早上大約10時10分一名男子進入餐廳,在收銀機位置偷走該錢罌,放入背囊內便離開。控方第二證人報警。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416/2021[2022] HKDC 62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Ju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16/2021

[2022] HKDC 6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4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繹燊 (又名黃瑜鋒)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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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22年6月21日
出席人士:  梁鴻谷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姜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崔律師事務所延聘,代 表被告人
控罪:   [2] 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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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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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第二項控罪)入屋犯法罪罪成。

第二項控罪案情

2.2021年1月14日早上約10時20分,位於北角丹拿道46號地下的日木三分餐廳尚未開始營業,不容許公眾人士進入,任職侍應的控方第二證人回到餐廳,發現鐵閘被拉開,玻璃門虛掩,餐廳內一個用來盛載小費的粉紅色豬型塑膠錢罌(該錢罌價值約港幣50元)連同內裏約港幣二千元的款項不知所蹤,控方第二證人於是翻查餐廳內的閉路電視片段,發現在當日早上大約10時10分一名男子進入餐廳,在收銀機位置偷走該錢罌,放入背囊內便離開。控方第二證人報警。

3.警方檢取該錄影片段為證物[1]

4.2021年1月22日,警方於中午時分在通州街一帶作反罪惡巡邏,參與警察包括的控方第三證人。警員19200於下午約1時57分截查一人(被告人),他告知控方第三證人,控方第三證人到場辨認,認為被告人是第一項控罪的賊人,通知同僚以盜竊罪名拘捕被告人。

5.警方其後用照相機拍攝本案被告人被捕時穿戴的衣物以及檢取所有衣物作證據[2]

6.餐廳內閉路電視錄影片段顯示案發時侵入者(其口罩對上沒被掩蓋的臉部上方)的樣貌、髮型、配戴的眼鏡,以及穿著的獨特衣服和配搭,包括上身的深色領口橫間反領T-shirt,外面的軍綠色外套獨特的設計,甚至兩邊袖口都往上翻大約四分之一,狀況與被告人被警方截停拘捕時一模一樣。在庭上所見的被告人外貌亦與此人相同。

7.本席認為被告人便是進入餐廳偷去錢罌的人,裁定被告人就第二項控罪罪成。

求情

8.被告人現年45歲,中三教育程度,被捕前是地盤散工。他有4項入屋犯法記錄(分別於2005至2015年7月期間被判囚),2015年7月共兩項屬同一法庭案件編號(刑事記錄第12項之DC/444/15),該兩項的總刑期是30個月。他有11項盜竊記錄(分別於1992至2018年7月被判囚),2018年7月共兩項屬同一法庭案件編號(刑事記錄第15項之E/1738/18),該兩項各是2個月,分期執行。在此之後沒有任何不誠實罪行記錄。

9.以最不利被告人的觀點來看,就入屋犯法罪而言,他在2015年7月被法庭判囚22個月在同日才開始服刑,以及服刑期間沒有得到懲教署任何扣減,在刑滿(照此計算為2017年5月)後3年8個月干犯發生於2021年1月14日之本案第二項控罪。

10.以最不利被告人的觀點來看,就可視為相關入屋犯法罪之盜竊罪而言,他在2018年7月被法庭判囚4個月在同日才開始服刑,以及服刑期間沒有得到懲教署任何扣減,在刑滿(照此計算為2018年11月)後2年2個月干犯發生於2021年1月14日之本案第二項控罪。

11.被告人不算是入屋犯法積犯,也至少2年2個月沒有盜竊罪或任何不誠實罪行記錄,由此可見過往面對的入屋犯法罪和盜竊罪判刑仍具阻嚇力。

12.一般非住宅處所發生的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是30個月,但作為機會主義者侵入處所盜竊的判刑則較低(HKSAR v Sim Ka-wing CACC 450/2000),須視乎個別案情定下刑期。本席認為本案屬於機會主義者侵入處所的類別。

本案判刑

13.被告人作為機會主義者侵入處所,片段顯示他縱然見到有一名廚房工人正在不遠處埋首工作也不離去,懂得不慌不忙地躲在一旁多次嘗試伸手去拿取該豬仔錢罌,直至成功才離去,本席以24個月作為量刑基準,這亦是他的刑期。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1]  P2

[2]  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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