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繹燊 (又名黃瑜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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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0年12月3日早上約10時,位於九龍深水埗福華街118號地下的 新容記小菜王 的店東(控方第一證人)回到店舖開門,到了早上約10時30離開店舖去食環署商討店鋪牌照事宜,早上約11時回到店舖。期間尚未營業,不容許公眾人士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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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16/2021 [2022] HKDC 6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4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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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否認兩項入屋犯法控罪。 第一項控罪案情 2.2020年12月3日早上約10時,位於九龍深水埗福華街118號地下的新容記小菜王的店東(控方第一證人)回到店舖開門,到了早上約10時30離開店舖去食環署商討店鋪牌照事宜,早上約11時回到店舖。期間尚未營業,不容許公眾人士進入。 3.回到店舖後,他發現放在收銀枱上的鐵箱(價值約港幣100元)連同鐵箱內約港幣二千元不知所蹤。他翻查店舖內的閉路電視片段,發現在當日早上大約10時19分有一名不認識的男子進入店舖,把上述鐵箱放進該男子攜帶的背包,然後離開店舖。他於是報警。 4.署任警長9877 (控方第三證人) 接手調查,與控方第一證人一起觀看該錄影片段,不過該錄影片段在警方檢取之前被刪除。控方第三證人在庭上說該錄影片段的光度如法官枱面一樣中,該人戴著黑框眼鏡,沒有戴帽的。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說該錄影片段的光度如公眾席一樣(比法官枱面較暗),沒有說該人有否戴眼鏡,但說該人有戴帽。 5.警方檢取在店舖外拍攝到行人路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1],控方指稱可顯示案發時候一名人士急步行走進福華街118號地下入口,一會兒從118號地下入口急步離開。 第二項控罪案情 6.2021年1月14日早上約10時20分,位於北角丹拿道46號地下的日木三分餐廳尚未開始營業,不容許公眾人士進入,任職侍應的控方第二證人回到餐廳,發現鐵閘被拉開,玻璃門虛掩,餐廳內一個用來盛載小費的粉紅色豬型塑膠錢罌(該錢罌價值約港幣50元)連同內裏約港幣二千元的款項不知所蹤,控方第二證人於是翻查餐廳內的閉路電視片段,發現在當日早上大約10時10分一名男子進入餐廳,在收銀機位置偷走該錢罌,放入背囊內便離開。控方第二證人報警。 拘捕和調查 8.2021年1月22日,警方於中午時分在通州街一帶作反罪惡巡邏,參與警察包括的控方第三證人。警員19200於下午約1時57分截查一人(被告人),他告知控方第三證人,控方第三證人到場辨認,認為被告人是第一項控罪的賊人,通知同僚以盜竊罪名拘捕被告人。 9.警方其後用照相機拍攝本案被告人被捕時穿戴的衣物以及檢取所有衣物作證據[3]。 10.警方其後翻查閉路電視錄影,發現本案被告人亦是第二項控罪案發時間偷走粉紅色豬型塑膠錢罌的人。除了犯案者的容貌,錄影片段顯示,本案被告人再犯案時的髮型、配戴的眼鏡,以及穿著的衣服,包括上身的深色領口橫間反領T-shirt,外面的軍綠色外套,甚至兩邊袖口都往上翻大約四分之一,和本案被告人被警方人員截停拘捕時一模一樣。 11.警方就著被告人在被捕時所攜帶的八達通卡,向相關機構作出調查,發現八達通卡在上述案件案發時候,在涉案處所附近使用。 辯方案情 12.被告人不作供,不傳證人。 錄影片段顯示誰在做甚麼? 13.辯方陳詞第5段指就第一項控罪而言,控方第一證人說侵入者有戴(鴨咀)帽,但沒說有戴眼鏡,然後控方第三證人卻能形容出侵入者的髮線高和有分界,並有戴眼鏡。本席明白控方第一證人失去的只是一件財物(即是內藏現金的錢箱),賊人只能有一人,為何兩名證人所見侵入者的外觀大不相同?控方未能解釋,疑點利益須歸於被告人。 14.本席不同意控方陳詞第26段所指八達通的證據有助辨認被告人是否處所內的侵入者,本席認為其作用只是若被告人的作供稱沒有去過案發地點附近,控方可憑此質疑這說法,但被告人沒有作供,八達通的證據沒派上用場。 15.辯方陳詞第12段指就第二項控罪而言,雖然P2片段中的侵入者與P3相片中的被告人有幾分相似,但是該片段中的侵入者戴了口罩,法庭可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確定此人?而第13段則指P2片段不能清晰顯示第一,侵入者有否盜取任何物品;第二,假如有,此物品一定是豬仔錢罌。 16.控方陳詞第23 – 25 段有相關的陳述,並附有放大的截圖[4]:
17.本席仔細和重覆觀看和放大P2片段,將之與相片P3中人比對和與被告人(按本席指示在庭上站出來不同角度)比對,明顯三者是同一人,控方上述的陳述十分準確,本席也能清晰見到P2片段中的侵入者取去豬仔錢罌。 結論 18.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人干犯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19.控方已證明被告人干犯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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