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裕安 對 醫院管理局及另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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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天本庭處理原告人於2021 年1 月 20 日就高等法院聆案官余敏奇於2020 年12 月 7 日作出之命令提出的上訴。余聆案官的命令為: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及修訂申索陳述書予以剔除;原告人於本案針對各被告人的申索予以撤銷;第一、第三、第四、第五及第六被告人獲判勝訴,而原告人須支付第一、第三、第四、第五及第六被告人本訴訟的訟費,包括本申請的訴訟。如各方未能同意訟費金額,則由法庭評定。原告人就這個命令提出上訴,今天就是處理這個上訴的聆訊。

Cited by 4 cases

Case No.HCPI 471/2019[2022] HKCFI 19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Ju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PI 471/2019

[2022] HKCFI 19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2019年471號

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莊裕安  
   
第一被告人 醫院管理局  
第三被告人 沙田先天道安老院  
第四被告人 馬素貞  
第五被告人 趙桂美  
第六被告人 侯志江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黃永恩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2年6月1日
判決書日期: 2022年6月1日

判 決 書

1.今天本庭處理原告人於2021 年1 月 20 日就高等法院聆案官余敏奇於2020 年12 月 7 日作出之命令提出的上訴。余聆案官的命令為: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及修訂申索陳述書予以剔除;原告人於本案針對各被告人的申索予以撤銷;第一、第三、第四、第五及第六被告人獲判勝訴,而原告人須支付第一、第三、第四、第五及第六被告人本訴訟的訟費,包括本申請的訴訟。如各方未能同意訟費金額,則由法庭評定。原告人就這個命令提出上訴,今天就是處理這個上訴的聆訊。

2.首先簡述案件背景,代表第一被告人的律師的書面陳詞敘述很有幫助,本席同意採納如下:原告人先母唐曾賽 (譯音) 女士因身體不適,於2018 年8 月 8 日從第三被告人之安老院送往威爾斯親王醫院接受治療。2018 年8 月 12 日唐女士獲安排轉往沙田醫院治療。2018 年8 月 15 日唐女士出院,並返回第三被告人之安老院休養。於2018 年8 月 22 日唐女士再被送往威爾斯親王醫院治療,留院至2018 年8 月 29 日病逝,終年102歲。

3.原告人於2019 年 10 月 8 日自行發出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原告人指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不應安排唐女士轉院及出院。原告人亦指第三至第六被告人於安老院疏忽照顧唐女士,原告人指控各被告人專業失責,並要求各被告人作出精神上及物質上的賠償。

4.於2019 年12 月 13 日,高等法院聆案官余敏奇頒令原告人須修改傳訊令狀,把第一被告人的名稱改為「醫院管理局」,並刪去第二被告人。聆案官亦頒令將本訴訟由民事訴訟案轉移至人身傷亡案件審訊表。

5.原告人於2019 年12 月 30 日存檔經修訂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

6.於2020 年5 月 21 日的指示聆訊中,經聆聽原告人的親自陳述及各被告人之代表律師陳述後,聆案官余敏奇命令原告人須於該命令作出之日起計九十天內,根據實務指示 18.1第66段存檔及送達各被告人代表律師原告人就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所依據的專家醫學報告,而法庭亦命令,原告人於本案針對各被告人的法律程序,包括各被告人存檔及送達答辯書將暫時擱置,直至原告人圓滿遵從上述要求原告人就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所依靠的專家醫學報告提交為止,然後聆案官再作進一步指示。

7.其後2020 年10 月 5 日的指示聆訊中,由於原告人並未提交就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所依靠的專家醫學報告,聆案官余敏奇頒下以下除非命令,並將聆訊押後至2020年12月14日,即除非原告人於2020年12月7日星期一下午4時或之前將其就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所依靠的專家醫學報告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各被告人的代表律師,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及修訂申索陳述書即予以剔除。原告人針對各被告人的申索予以撤銷,各被告人獲判勝訴,而原告人須支付各被告人的訟費,如各方未能同意訟費金額,則由法庭評定。

8.原告人於2020年12月3日去信高等法院聆案官余敏奇,要求將12月14日之聆訊延期,理由是因疫情持續影響政府公營設施,使其在搜集資料及文件處理上遇到難度及阻滯。2020年12月7日高等法院聆案官余敏奇之書記去信原告人,副本抄送各被告人代表律師,指示延期聆訊須得到被告人同意或以傳票提出申請。

9.原告人未有遵從聆案官余敏奇於2020年10月5日頒下的除非命令存檔及送達就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所倚靠的專家醫學報告,所以原告人針對各被告人的申索,於2020年12月7日按照上述高等法院聆案官余敏奇的命令已被撤銷。

10.2020年12月10日高等法院聆案官余敏奇頒令取消2020年12月14日的指示聆訊。

11.原告人於2021年1月20日就聆案官余敏奇的決定提出上訴。

12.原告人提出的上訴理據主要陳列在原告人2022年5月17日的非宗教式誓詞內,原告人亦在今天就這些論點提出補充。

13.綜合來說,原告人提出以下的理據:第一,在搜集有關專家醫學報告的過程有實際困難,最終也不能搜集到及提交予法庭;第二,他指稱他的案情是有具體申訴內容的,也是有事實上面的支持;第三,他質疑專家醫學報告的作用,他認為不提交或不能提交專家醫學報告予法庭,也不導致他的案情失敗,沒有一定需要,也沒有一定的重要性。而他在2021年1月20日之前的非宗教誓詞中亦有提出之前曾經向法庭申請延期,而指第三至第六被告人曾先後四次於另一宗索償案向法庭申請延期聆訊SCTC 13765/2019,其中最初三次申請被法庭接納。原告人因此認為,法庭應該批准原告人延期聆訊的申請。另外他亦指出,由於他並無律師代表,並需要面對多宗終審上訴案,其個人時間及能力有限。

14.本席認為原告人這些論點不能構成成功上訴的理據。首先,余敏奇聆案官於2020年5月21日頒布命令要求原告人須於命令作出之日起計九十天內存檔及送達各被告人代表律師原告人就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所依據的專家醫學報告的命令,當時在這個聆訊當中法庭已經聆聽了原告人有關的陳述,現在他提出質疑有關專家醫學報告是沒有作用,又或者對案情沒有幫助,這些論點本席不可以在這裡處理。另外他提出有關他的案情的具體內容,這些本席也不能在這個上訴程序中作出任何評論或處理。

15.正如代表第一被告人的呂律師所述,本案是一個專業失責或就第一被告人來說是醫療失責的案件,一般來說,專家醫學報告是需要的。但是,若果原告人就他的案情提出一些特別的論點,這些點論應該已在上述2020年5月21日在余敏奇聆案官席前聆訊的時候提出。既然聆案官經聆聽原告人的陳述後,已經就需要提交專家醫學報告頒發命令。現在在這個上訴中,法庭實在沒有權限再重新處理原告人應否提交專家醫學報告。

16.而就原告人於2021年1月20日提交的非宗教式誓詞提出的論點指,第三至第六被告人於另外一宗索償案SCTC13765/2019多次獲法庭批准延期聆訊,本席同意呂律師的陳詞,那一宗索償案與本案完全無關係,原告人不應將那宗索償案與本案混為一談,因為每件案件案情不同,案件的進度不同,不可以一概而論。

17.至於原告人指出他並無律師代表,並需要面對多宗終審上訴案,其個人時間及能力有限,本席亦同意呂律師的陳詞,因為原告人並無律師代表,聆案官余敏奇已給予原告人超過半年時間索取就責任及因果關係所依靠的專家醫學報告。在2020年10月5日的聆訊,余敏奇聆案官再頒下命令,列明於2020年12月7日若不再能提交該報告所帶來的後果,當時原告人亦有親自出席聆訊,所以他應該明白,如果不能夠於2020年12月7日前提交專家醫學報告,本案將會被剔除。無論如何,本席同意,事實上原告人於2021年1月20日提出上訴時,上訴日期已經超過上訴的時限。

18.綜觀上述原因,本席現撤銷原告人的上訴,並頒令原告人須支付第一被告人上訴及本聆訊的訟費,訟費經簡易程序評定。

19.至於第六被告人表示他不要求本上訴及本聆訊的訟費,所以本席就其訟費不作命令。

20.就第一原告人的訟費陳述書,本席同意原告人所述,由一位1998年已獲執業認許的律師出席上訴聆訊似乎不需要,理應可以由一位沒有那麼資深的律師出席本聆訊已經足夠,尤其是因為本聆訊是就一個程序命令的上訴,並不涉及有關醫療失誤案情內容及有關法律的討論。所以本席認為,原告人就應負責的訟費受限於一個五年至六年的資歷的律師已經足夠,而這年資的律師每小時收費是港幣$3,900元。

21.經簡易程序評定,第一被告人本上訴的訟費為港幣$39,234。

  ( 黃永恩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被告人:由唐天燊律師行呂頌基律師代表。

第三被告人:由鄧黃張律師事務所代表,缺席聆訊。

第四及第五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第六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