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裕安 對 終審法院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84/202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June 2022.
1. 本庭在2022年3月1日駁回申請人的上訴,並命令他支付第二建議答辯人本上訴的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定 [1] 。本庭同時就提交及送達訟費清單及反對理由書給予指示。
Cited by 4 cases · Cites 1 case
|
CACV 184/2021 [2022] HKCA 8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184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112號)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訟費)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本庭在2022年3月1日駁回申請人的上訴,並命令他支付第二建議答辯人本上訴的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定[1]。本庭同時就提交及送達訟費清單及反對理由書給予指示。 2.第二建議答辯人根據本庭指示,提交了日期為2022年3月7日的訟費陳述書。申請人沒有就此提交反對書。 3.本庭考慮了第二建議答辯人的訟費陳述書。本庭認為,鑑於本上訴涉及的文件及論點與原訟法庭聆訊時的文件及論點相若,按「訴訟各方對評」的評估原則,C1項(與當事人聯絡)、D2項(審閱文件)及D3項(搜集法律文件)涉及的時數應予以下調。本庭把第二建議答辯人的訟費評定為港幣55,000元。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第一建議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第二建議答辯人:由高級政府律師黃敏妮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18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