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裕安 對 終審法院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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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22年3月1日駁回申請人的上訴,並命令他支付第二建議答辯人本上訴的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定 [1] 。本庭同時就提交及送達訟費清單及反對理由書給予指示。

Cited by 4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184/2021[2022] HKCA 88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4 Ju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84/2021

[2022] HKCA 8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184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112號)

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莊裕安  
   
第一建議答辯人 終審法院  
第二建議答辯人 律政司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6月24日

判決書(訟費)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本庭在2022年3月1日駁回申請人的上訴,並命令他支付第二建議答辯人本上訴的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定[1]。本庭同時就提交及送達訟費清單及反對理由書給予指示。

2.第二建議答辯人根據本庭指示,提交了日期為2022年3月7日的訟費陳述書。申請人沒有就此提交反對書。

3.本庭考慮了第二建議答辯人的訟費陳述書。本庭認為,鑑於本上訴涉及的文件及論點與原訟法庭聆訊時的文件及論點相若,按「訴訟各方對評」的評估原則,C1項(與當事人聯絡)、D2項(審閱文件)及D3項(搜集法律文件)涉及的時數應予以下調。本庭把第二建議答辯人的訟費評定為港幣55,000元。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第一建議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第二建議答辯人:由高級政府律師黃敏妮律師代表。



[1]  2022年3月18日判案理由書([2022] HKCA 380)第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