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裕安 對 終審法院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84/202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June 2022 before 朱芬齡, 區慶祥.

1. 本庭在2022年3月1日駁回申請人就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2021年4月20日的判決的上訴,並在2022年3月18日頒發判案理由書 [1] 。

Legal issues: Extension of time for leave to appeal · Leave to appeal to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extension of time to apply for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notice of motion struck out.

Cited by 1 case · Cites 5 cases

Case No.CACV 184/2021[2022] HKCA 88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4 Jun 2022
Judge朱芬齡, 區慶祥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84/2021

[2022] HKCA 8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184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112號)

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莊裕安  
   
第一建議答辯人 終審法院  
第二建議答辯人 律政司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書面陳詞日期: 2022年5月4日及6月1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6月24日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22年3月1日駁回申請人就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2021年4月20日的判決的上訴,並在2022年3月18日頒發判案理由書[1]

2.申請人在2022年4月13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2],申請准許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第二建議答辯人反對申請。

3.申請人沒有按照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的指示, 在2022年4月27日或之前提交書面陳詞,但在第二答辯人按指示在2022年5月4日提交書面陳詞後,卻在2022年6月1日提交一份書面陳詞。

4.申請人在提出通議通知書要求在口頭聆訊中處理他的申請。本庭經考慮提出動議通知書及申請人和第二答辯人的書面陳詞後,認為本申請沒有特別或例外情況,需要偏離《實務指示2.1》第3段訂明的程序,即只根據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許可申請。本庭因此決定採用上述程序,不經口頭聆訊而以書面形式處理和裁定本申請。

5.本庭2022年3月18日判案理由書已詳述本案的事實背景及原審和上訴的議題,在此不贅。

6.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4(2)條規定,申請上訴許可的動議通知,必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作出當日起計28日內提交。第24(5)條亦訂明,上訴法庭可作出命令,以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延長申請上訴許可的期限。上訴法庭在決定是否延長申請上訴許可期限時,一般會考慮(i)延誤的長短、(ii)延誤的理由、(iii)擬提的上訴理由的强弱,及(iv)延長期限對訴訟其他各方可能造成的損害。

7.本庭的判決在2022年3月1日作出,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4(2)條的規定,申請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期限應於2022年3月29日屆滿;然而,由於法院登記處在2022年3月7日至4月11日基於公共衛生情況而關閉,根據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71(1A)(a)條的規定,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期限延至2022年4月12日才屆滿。

8.申請人在2022年4月13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逾期1天。申請人就此沒有給予解釋。鑑於延誤屬輕微、當時的公共衛生情況以及法院登記處剛重開,本庭認為可不必深究申請人研誤的原因,而只聚焦他擬提的上訴是否有合理成功機會。

9.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如果上訴法庭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10.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提出,處理本上訴的上訴法庭法官「並無按照基本法第3章第25條行事而作出違法判決,上訴人應司法上獲判勝訴」。

11.申請人的書面陳詞提出下列說法:

(1)  組成本庭的兩名上訴法庭法官曾參與兩宗與本上訴直接相關的上訴案件(CACV 185/2017 及 CACV 552/2019),有既定立場及法律觀點,卻仍然主動堅持審理本上訴,並作出判決,明顯違反《基本法》第3章第25條有關「香港居民於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

(2)  終審法院的8位常任及非常任法官中,有7位因為曾遭申請人列為被告人或曾審理申請人的案件而必須避席,不參與審理他的案件。終審法院因此已經無法合法及有效地組成合議庭及上訴委員會審理申請人的3宗上訴許可申請(CACV 216/2019、CACV 217/2019及CACV 552/2019)。故此,法庭應該即時及直接判決申請人的上訴案件得直,並給予全額賠償。

12.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都沒有提出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法律議題。他的所有陳述都是針對他的個案的情況,而且亦只是重複在上訴時提出的陳述。基於本庭判案理由書第6、12及13段述及的理由,這些陳述都不構成可被接納或有成功的機會的上訴理由。

13.在此情況下,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第22(1)(b)條的規定。本庭亦不認為申請人擬提的上訴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4.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規定,即使延長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時限亦是徒然。本庭因此拒絕申請人延長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時限,並撤銷他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15.本庭根據一貫訴訟常規,命令申請人支付第二建議答辯人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本庭考慮了第二建議答辯人2022年5月4日的訟費陳述書,認為當中提出的時數及金額合理。本庭因此作出暫准命令,把第二建議答辯人的訟費評定為10,147元;除非申請人在本判案書頒發後14天內申請予以更改,上述評定的金額將成為永久命令。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第二建議答辯人:由高級政府律師黃敏妮代表。



[1]  [2022] HKCA 380

[2]  動議通知書日期2022年4月12日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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