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志航 對 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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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在2021年11月18日批出許可,准許申索人(“溫”)就2021年6月22日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官作出有關訟費的命令提出上訴。上訴許可只限於有關專家出庭的費用,不包括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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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28/2021 [2022] HKCFI 18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1年第28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9年第54481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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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本席在2021年11月18日批出許可,准許申索人(“溫”)就2021年6月22日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官作出有關訟費的命令提出上訴。上訴許可只限於有關專家出庭的費用,不包括其他問題。 2.在案件中,審裁官認爲溫是訴訟勝訴一方,准予溫的訟費,但沒有批准案件專家出庭作證的費用。本席批予上訴許可的時候已指出,審裁官沒有考慮到專家出席聆訊時,溫、被告一方(“林”),及審裁官都有向專家提出就專家報告内容、工程質素、工程所需的費用評估等的各種問題,溫和林雙方都有權就專家的評估作出提問,審裁官更是有責任就專家報告提問。因此,溫傳召專家上庭一事,不可當爲不合理的作爲。審裁官因林一方已表明他不爭議專家報告,而認爲溫不能獲判專家出庭的費用,這是不合理的,審裁官沒有考慮到溫向專家提問的權利,也忽略了專家出庭有解答溫,林及審裁官提出的問題之實際效用,因而在法理出錯。 3.本席履行批准費用的酌情權,批予溫所索的專家出席半天聆訊的費用。根據聆訊期間溫呈堂的文件,專家出庭半天的費用應為$8,000。 4.至於影印費,審裁官在其判決中有指出本案文件不多,因此沒有批准溫所索求的$576。審裁官在批予訟費款項方面是有絕對酌情權,行使該權時可以顧及包括影印費用是否合理或需要的問題。溫未能在上訴期間顯示$576的影印費是與專家證人出席聆訊有關的,因此本席並不批予。 5.溫亦可得本上訴的費用,如雙方未能就該費用數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訟費評定官評定。
申索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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