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志航 對 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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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在2021年11月18日批出許可,准許申索人(“溫”)就2021年6月22日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官作出有關訟費的命令提出上訴。上訴許可只限於有關專家出庭的費用,不包括其他問題。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SA 28/2021[2022] HKCFI 183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Ju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28/2021

[2022] HKCFI 18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1年第28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9年第544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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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溫志航  

被告人 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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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美蘭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2年5月30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6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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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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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在2021年11月18日批出許可,准許申索人(“溫”)就2021年6月22日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官作出有關訟費的命令提出上訴。上訴許可只限於有關專家出庭的費用,不包括其他問題。

2.在案件中,審裁官認爲溫是訴訟勝訴一方,准予溫的訟費,但沒有批准案件專家出庭作證的費用。本席批予上訴許可的時候已指出,審裁官沒有考慮到專家出席聆訊時,溫、被告一方(“林”),及審裁官都有向專家提出就專家報告内容、工程質素、工程所需的費用評估等的各種問題,溫和林雙方都有權就專家的評估作出提問,審裁官更是有責任就專家報告提問。因此,溫傳召專家上庭一事,不可當爲不合理的作爲。審裁官因林一方已表明他不爭議專家報告,而認爲溫不能獲判專家出庭的費用,這是不合理的,審裁官沒有考慮到溫向專家提問的權利,也忽略了專家出庭有解答溫,林及審裁官提出的問題之實際效用,因而在法理出錯。

3.本席履行批准費用的酌情權,批予溫所索的專家出席半天聆訊的費用。根據聆訊期間溫呈堂的文件,專家出庭半天的費用應為$8,000。

4.至於影印費,審裁官在其判決中有指出本案文件不多,因此沒有批准溫所索求的$576。審裁官在批予訟費款項方面是有絕對酌情權,行使該權時可以顧及包括影印費用是否合理或需要的問題。溫未能在上訴期間顯示$576的影印費是與專家證人出席聆訊有關的,因此本席並不批予。

5.溫亦可得本上訴的費用,如雙方未能就該費用數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訟費評定官評定。

  (陳美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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